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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献公,曰:“臣敢奏爵以听命。”(授公释此辞,不敢必受之。)
  [疏]“献公”至“听命”。
  ○注“授公”至“受之”。
  ○释曰:谓若主人献公,宾媵觯於公,虽非献,亦释此辞也。
  凡公所辞,皆栗阶。(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
  凡栗阶,不过二等。(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
  [疏]“凡栗阶不过二等”。
  ○注“其始”至“升堂”。
  ○释曰:凡堂及阶,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案《礼器》云:“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士冠礼》“降三等受爵弁”,郑注云:“降三等,下至地。”则士三等阶。以此推之,则一尺为一阶,大夫五尺,五等阶;诸侯七尺,七等阶;天子九尺,九等阶可知。今云“凡栗阶不过二等”,言“凡”,则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栗阶之法。栗阶不过二等,据上等而言。故郑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一也。
故《曲礼》云:“涉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後足从之并。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此即聚足,一也。天子已下,皆留上等为栗阶,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其下无问多少,皆连步。《杂记》云:“主人之升降散等。”郑注云:“散等,栗阶。”则栗阶亦名散等。
凡升阶之法有四等:连步,一也;栗阶,二也;历阶,三也,历阶谓从下至上皆越等,无连步,若《礼记檀弓》云“杜蒉入寝,历阶而升”是也;越阶,四也。越阶谓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传》云“赵盾避灵公,躇阶而走”是也。
  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也,请行酒于群臣。必请者,不专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
  ○注“既拜”至“惠也”。
  ○释曰:云“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者,此即上宾得君酬酒饮讫,自酌降拜,升时请旅侍臣。云“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者,此约《大射》而知也。
  凡荐与羞者,小膳宰也。(谓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
  [疏]“凡荐”至“宰也”。
  ○注“谓於”至“亦士”。
  ○释曰:云“谓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执幂与羞膳,於君是士,则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云“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者,郑意於此言凡,总卿大夫,於文足矣。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见直言君,不须言宾,以其宾之荐俎与君同,明羞膳亦与君同,不使小膳宰,故云欲绝於宾,为羞宾者亦士也。
  有内羞。(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羞笾之实,糗饵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