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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于西阶上。(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不使执觯者酌,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若皆大夫,则先酬宾党而已。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
  [疏]“辩卒”至“阶上”。
  ○注“众宾”至“复位”。
  ○释曰:经云“辩”,谓堂上众宾已上皆饮讫。云“卒受”者,谓最末後饮者。云“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者,此亦若堂上交错也。云“不使执觯者酌”,谓不使二人执觯者酌。云“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者,其堂上皆坐行酒,至此立阶上,旅在下,解经“兴,以旅在下者”。云“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谓大夫或少或无,则众宾为末饮也。
云“若皆大夫”者,谓大夫多,众宾遍後,二觯并酬大夫,则大夫为末饮也。云“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者,谓二人举觯酌堂上众宾已上辩,其堂下自酌相旅,二人无事,故降复于东阶前,西面北上位也。故《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爵然後与。”必知复位者,下经云“执觯者皆与旅”是也。
  长受酬,酬者不拜,乃饮,卒觯,以实之。(言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古文曰受酬者不拜。)
  [疏]“长受”至“实之”。
  ○注“言酬”至“不拜”。
  ○释曰:谓堂下或宾党之长,或主人赞者之长,受堂上酬,酬者不拜。郑云“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者,嫌堂下异位,堂上酬堂下当拜,故明之也。
  受酬者不拜受。(礼杀,进受尊者之酬,犹不拜。)
  [疏]“受酬者不拜受”。
  ○注“礼杀”至“不拜”。
  ○释曰: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当拜,由礼杀,虽尊者之酬,犹不拜也。
  辩旅,皆不拜。(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
  [疏]“辩旅皆不拜”。
  ○注“主人”至“有拜”。
  ○释曰:以《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不与,无爵然後与。”故郑偏言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故明之也。
  执觯者皆与旅。(嫌已饮不复饮也。上使之劝人耳,非逮下之惠也。亦自以齿与於旅也。)
  [疏]“执觯者皆与旅”。
  ○注“嫌已”至“旅也”。
  ○释曰:此即上文二人举觯者於西阶上,已卒觯,故郑云“嫌已饮不复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