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宫彻之。(彻犹去也。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
[疏]“卿升”至“彻之”。
○注“彻犹”至“君也”。
○释曰: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者,案《乡射》云“大夫辞加席”之等,皆是异席而辞之。此重席重蒲筵,不合辞,以君有加席两重,故辞之以辟君。
乃荐脯醢。卿升席坐,左执爵,右祭脯醢。遂祭酒,不啐酒,降席,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复位。(不酢,辟君也。卿无俎者,燕主於羞。)
[疏]“乃荐”至“复位”。
○释曰:此云卿荐脯醢,不言其人,略之,故下记辨之云“羞卿者,小膳宰”是也。
○注“不酢”至“於羞”。
○释曰:案上主人献公,主人酢于阼阶下,此即不酢,故决之。云“卿无俎者,燕主於羞”者,决《大射》庶子设俎辨尊卑,故与此异。
辩献卿,主人以虚爵降,奠于篚。(今文无奠于篚。)
射人乃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如献卿之礼。(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
[疏]“射人”至“之礼”。
○注“诸公”至“三监”。
○释曰:云“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知者,《周礼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侯伯已下不言孤,故据大国而言。云“孤一人”者,郑司农注《典命》云,上公得置孤卿一人,後郑从之,故此亦云孤一人,与司农义同。云“言诸者,容牧有三监”者,以其言诸,非一人,案《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彼是殷法,同之。周制使伯佐牧,不置监。周公制礼,因殷不改者,若《士冠》醮用酒之类,故郑云容。言容有异代之法,据《周礼》天子大夫四命,与孤等,故同称公。
席于阼阶西,北面,东上,无加席。(席孤北面,为其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阶西位近君,近君则屈,亲宠苟敬私昵之坐。)
[疏]“席于”至“加席”。
○注“席孤”至“之坐”。
○释曰:案上文卿初设重席,辞之乃彻。此孤北面,初无加席者,皆是为大尊屈之也。云“亲宠苟敬私昵之坐”者,案下记云“宾为苟敬,席于阼阶之西”,以为敬。此孤亦席於阼阶之西,故为苟敬私昵之坐也。
小臣又请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又,复。)
[疏]“小臣”至“如初”。
○释曰:自此至“送觯公答再拜”,论一人致爵于公之事。云“二大夫媵爵如初”者,亦上二人媵爵,“媵爵者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角觯,升自西阶,序进酌散,交于楹北。降,阼阶下,皆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觯,兴,坐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执觯待于洗南”,相似也,故言二大夫媵爵如初也。
请致者。若命长致,则媵爵者奠觯于篚,一人待于洗南。长致,致者阼阶下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命长致者,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也。古文云:阼阶下北面再拜。)
[疏]“请致”至“再拜”。
○注“命长”至“暇也”。
○释曰:上文小臣请媵爵,则此请致者亦小臣也。云“命长致者,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也”者,脱履升坐以前,公为宾、为卿、为大夫,三举旅也。燕礼之正,不得损益,而云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者,正谓周公作经以优之,非实也,故云“若命长致”。言“若”者,不定之辞,优君之义,故唯命长致。不然,似言皆致,以其三举旅,唯有此三觯故也。
洗象觯,升实之,坐奠于荐南,降,与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再拜。(奠于荐南者,於公所用酬宾觯之处。二人俱拜,以其共劝君。)
[疏]“洗象”至“再拜”。
○注“奠于”至“劝君”。
○释曰:云“奠于荐南者,於公所用酬宾觯之处”者,案前大夫二人媵觯奠于公,荐南,北上,其上觯已取,为宾举旅,下觯仍在。今大夫又媵一觯,而云“奠于荐南”,明知是所用酬宾觯之处。云“二人俱拜,以其共劝君”者,上云“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是共劝君酒,今始命长致,故俱拜,以其共劝君故也。
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酬。(一爵,先媵者之下觯也。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长,公卿之尊者也。宾则以酬长,长则以酬宾。)
[疏]“公又”至“所酬”。
○释曰:自此至“奠于篚”,论为卿举旅之事。
○注“一爵”至“酬宾”。
○释曰:知“一爵是先媵者之下觯”者,以其前大夫二人媵爵,皆奠于荐南,以其上觯者已为宾举旅,今又行一爵,故知先媵者之下觯也。其後媵一觯者,留之後为大夫举旅也。云“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者,前为宾举旅,不云“若宾若长”,专为宾,礼盛。至此为卿举旅,不专为宾举旅,科从其一,是宾礼杀也。云“长,公卿之尊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