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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河南程氏遗书-宋-程颢-第68页

祭先祖,亦无主。先祖者,自始祖而下,高祖而上,非一人也,故设二位。祖妣异坐,一云二位。异所者,舅妇不同享也。常祭止于高祖而下。自父而推,至于三而止者,缘人惜也。旁观有后者自为祭,无后者祭之别位。为叔伯父之后也。如殇,亦各祭。凡配,止以正妻一人,如诸侯用元妃是也。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者,即以所生母配。如葬,亦惟元妃同穴。后世或再娶皆同穴而葬,甚渎礼经,但于左右祔葬可也。忌日,必迁主,出祭于正寝,今正厅正堂也。盖庙中尊者所据,又同室难以独享也。于正寝,可以尽思慕之意。家必有庙,古者庶人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庙中异位,祖居中,左右以昭穆次序,皆夫妇自相配为位,舅妇不同坐也。庙必有主。既祧,当埋于所葬处,如泰祀人之高祖而上,即当祧也。其大略如此。且如豺獭皆知报本,今士大夫家多忽此,厚于奉养而薄于祖先,甚不可也。凡事死之礼,当厚于奉生者。至于尝新必荐,享后方食〔一〕,荐数则渎,必因告朔而荐乃合宜。人家能存得此等事数件,虽幼者渐可使知礼义。凡物,知母而不知父,走兽是也;知父而不知祖,飞鸟是也。惟人则能知祖,若不严于祭祀,殆与鸟兽无异矣。
  问:「祭酒用几奠?」曰:「家中寻常用三奠,祭法中却用九奠。」以礼有九献,乐有九奏也。又问:「既奠之酒,何以置之?」曰:「古者灌以降神,故以茅缩酌,谓求神于阴阳有无之间,故酒必灌于地。若谓奠酒,则安置在此。令人以浇在地上,甚非也。既献,则彻去可也。」倾在他器。
  或问:「今拜埽之礼何据?」曰:「此礼古无,但缘习俗,然不害义理。古人直是诚质,专一也。葬只是藏体魄,而神则必归于庙,既葬则设木主,既除凡筵则木主安于庙,故古人惟专精祀于庙。今亦用拜埽之礼,但简于四时之祭也。」
  「木主必以栗,何也?」曰:「周用栗,土所产之木,取其坚也。今用栗,从周制也。若四方无栗,亦不必用,但取其木之坚者可也。」
  凡祭必致齐。齐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此孝子平日思亲之心,非齐也。齐不容有思,有思则非齐。「齐三日,必见其所为齐者」,此非圣人之语。齐者湛然纯一,方能与鬼神接,然能事鬼神,已是上一等人。
  古者男为男尸,女为女尸。自周以来,女无可以为尸者,故无女尸。后世遂无尸,能为尸者亦非寻常人。
  今无宗子法,故朝廷无世臣。若立宗子法,则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古者子弟从父兄,今父兄从子弟,子弟为强。由不知本也。且如汉高祖欲下沛时,只是以帛书与沛父老,其父老便能率子弟从之。又如相如使蜀,亦移书责父老,然后子弟皆听其命而从之。只有一个尊卑上下之分,然后顺从而不乱也。若无法以联属之,安可?且立宗子法,亦是天理。譬如木,必从根直上一干,如大宗。亦必有旁枝。又如水,虽远,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处,自然之势也。然又有旁枝达而为干者。故曰:古者天子建国,诸侯夺宗云。
  凡首宗者,以祭祀为主,言人宗于此而祭祀也。「别子为祖」,上不敢宗诸侯,故不祭,下亦无人宗之,此无宗亦莫之宗也。别子之嫡子,即继祖为大宗,此有大宗无小宗也。别子之诸子,祭其别子,别子虽是祖,然是诸子之祢。继祢者为小宗,此有小宗而无大宗也。有小宗而无大宗,此句极难理会。盖本是大宗之祖,别子之诸子称之,却是祢也。
  令人多不知兄弟之爱。且如闾阎小人,得一食,必先以食父母,夫何故?以父母之口重于己之口也。得一衣,必先以衣父母,夫何故?以父母之体重于己之体也。至于犬马亦然。待父母之犬马,必异乎己之犬马也。独爱父母之子,却轻于己之子,甚者至若仇敌,举世皆如此,惑之甚矣。
  伯叔父之兄弟,伯是长,叔是少,今人乃呼伯父叔父为伯叔,大无义理。呼为伯父叔父者,言事之之礼与父同也。
  或曰:「事兄尽礼,不得兄之欢心,奈何?」曰:「但当起敬起孝,尽至诚,不求伸己可也。」曰:「接弟之道如何?」曰:「尽友爱之道而已。」
  问:「妻可出乎?」曰:「妻不贤,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尝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遂不敢为,古人不如此。妻有不善,便当出也。只为今人将此作一件大事,隐忍不敢发,或有隐恶,为其阴持之,以至纵恣,养成不善,岂不害事?人修身刑家最急,纔修身便到刑家上也。」又问:「古人出妻,有以对姑叱狗,棃蒸不熟者,亦无甚恶而遽出之,何也?」曰:「此古人忠厚之道也。古之人绝交不出恶声,君子不忍以大恶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见其忠厚之至也。且如叱狗于亲前者,亦有甚大故不是处,只为他平日有故,因此一事出之尔。」或曰:「彼以此细故见逐,安能无辞?兼他人不知是与不是,则如之何?」曰:「彼必自知其罪。但自己理直可矣,何必更求他人知?然有识者,当自知之也。如必待彰暴其妻之不善,使他人知之,是亦浅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大凡人说话,多欲令彼曲我直。若君子,自有一个含容意思。」或曰:」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