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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南何有,有条有梅
  毛传云:“条,槄;梅,枏也。”【棫林案:传云“条,槄”,以本字释借字之例,毛意“条”为“槄”之假借,非谓条一名槄也。《尔雅》有“柚,条”,毛不据彼为训者,盖橘柚南产,非终南所有耳。】陆疏云:“槄,今山楸也,亦如下田楸耳,皮叶白,材理好,宜为车板,能湿,宜阳,共北山多有之。梅,树皮叶似豫樟,叶大如牛耳,一头尖,赤心,花赤黄,子青,不可食。”《尔雅·释木》云:“槄,山榎。”郭注:“今之山楸。
”又云:“槐,小叶曰榎;大而皵,楸;小而皵,榎。”郭注:“槐当为楸。楸细叶者为榎,老乃皮麤皵者为楸;小而皮麤皵者为榎。”李氏《本草》云:“楸叶大而早脱,故谓之楸;榎叶小而早秀,故谓之榎。”《左氏传》“使择美槚”,《尔雅》注引作“榎”。“榎”即“槚”之或字。《说文》云:“槚,楸也。”《述异记》:“中山又有楸户,著名楸籍。”《埤雅》:“楸梧早脱,故楸谓之秋,一作‘萩’。
”《史记·货殖传》:“千树萩,其人与千户侯等。”是“条”也,“槄”也,“榎”、“槚”也,“楸”也,一木四名。《尔雅》以叶之大小、皮之粗皵分楸、榎,《本草》又以叶之早脱、早秀分楸、榎,实则一类也。“梅”一名“枏”。《释木》云:“梅,枏。”郭注:“似杏,实酢。”此误以“梅”为酸果。考《说文》“梅”、“枏”互训,本义自谓大木;其酸果之字别作“某”,后世假“梅”为“某”,而“梅”、“枏”之本义遂晦。
《诗》中酸果、枏树并用,字皆作“梅”。盖《召南》《曹风》《小雅·四月》之“梅”,酸果也;《秦风》《陈风》之“梅”,枏木也。陆疏、《广要》云:“《尔雅》之‘梅,枏’,乃似豫樟者。古称楩、枏、豫樟,景纯不得以‘似杏,实酢’解之。”樊光《尔雅注》曰:“荆州曰梅,扬州曰枏,益州曰赤楩,叶似豫樟,无子。”孙炎注同。陆疏言“梅似豫樟”,樊、孙义与之合,足正郭注之谬。
【棫林案:郭注《南山经》“梓、相”云:“枏,大木,叶似桑。”今作“楠”,音南。《尔雅》以为“枏”,郭于彼注最明了,注《雅》不应歧出,疑“似杏,实酢”非郭氏原本,如《说文》已分别梅、某,而“梅”下乃窜入“可食”二字,亦非许君原本,皆后人习闻“梅”为酸果反以本义为怪,而肊改之耳。】《货殖传》言:“江南出枏梓。”任昉言:“黄金山有枏木,一年东荣西枯,一年西荣东枯。”张华谓之交让木。
《羣芳谱》言:“枏生南方,故又作楠,黔、蜀诸山尤多。其树童童若幢盖,枝叶森秀不相碍,若相避然,又名交让木。”文潞公所谓“移植虞芮”者以此。叶似豫章,经岁不凋,新陈相换。花黄赤色,实似丁香,色青,不可食。干甚端伟,高者十余丈,粗者数十围,气甚芬芳,纹理细致,性坚耐水,今江南造船皆用之,堪为栋梁,制器甚佳。子赤者材坚,子白者材脆,盖良材也。是梅一名枏,一作楠,又名楩。《子虚赋》云:“楩楠豫章。
”楩楠并用,似属二物,而樊说合为一者,盖梅之木色有赤、白二种,白者名楠,赤者名楩也。北方无楠,楸有刺楸,小槐亦有楸名,而皆非此诗之条。此诗言终南所有皆为山木,梅、条并咏,皆为大木。条为山楸,不得误以为似槐;梅匹豫章,不得误以为似杏。
  ○交交黄鸟,止于棘。
  黄鸟,鹂也,见《葛覃》。【棫林案:黄鸟,黄雀也,故传曰“交交,小皃”,以为黄莺误,与《葛覃》同,附说详彼。】棘,酸枣也,见《凯风》。
  ○交交黄鸟,止于桑。
  桑,苞木也,见《定之方中》。
  ○交交黄鸟,止于楚。
  楚,小木,荆也,见《汉广》。传、笺皆谓黄鸟之止适得其所。夫楚非大木,集者不安。古借作“辛楚”解,陆机诗“慷慨含辛楚”是也。棘,古借作“急迫”解,《小雅》“玁狁孔棘”是也。《礼》:“丧祭用七。”丧事之七独以桑木为之,说者谓取“桑”“丧”同音之义。诗言“止桑”,殆亦同意。“得所”之注,疑非诗旨也。【棫林案:虞东学诗亦谓以黄鸟之失所止,与三良之不得其死。】
  ○鴥彼晨风,郁彼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