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商、七角、七羽,当有二十一调,去七角不用,当有十四调;又去二高调及正平调不用,仅有十一调;合六宫计之,则有十七宫调,乌睹所谓九宫十三调哉?
后世曲谱,皆沿沈氏而为九宫之名(如<九宫大成>),复有引<景佑乐髓新经>“六甲九宫”之语,为<九宫名谱解>者,又桐城方(苞)氏<物理小识>,因见沈氏有十三调之称,遂杂凑黄钟调、正宫调、大石调、小石调、仙吕调、中吕调、南吕调、双调、越调、商角调、角调、般涉调、子母调(?)十三调之名,以足其数,皆不可为据。
至于七宫之道宫、七羽之高平调,自元以来皆不用,旧曲具存,班班(明着)可验。
近长洲徐(大椿1693-1771)灵昭乃以沈(璟)氏附录,不知宫调之<鹅鸭满渡船>,定为<应时明近>,属之道宫,又以所犯诸曲属之高平,皆师心(自用)凭臆,益不足论矣!
南北曲说 第十二
今之南、北曲,皆唐人俗乐之遗也。德清胡(彦升)氏《乐律表微》谓:”今之南曲,不用一、凡(Si、Fa),为雅乐之遗声”,其说非也。
字谱之一、凡,即古之二变也。
盖古乐有不用二变者,有用二变者:
经典相承,但云五声者,此不用二变者也;
兼云七音者,此用二变者也。
《左传》昭公二十年:
“晏子曰,五声六律七音。”
又二十五年:
“子太叔曰:七音六律,以奏五声。”
七音者,(东汉)服氏(虔《春秋左氏传解》)注云:
“黄钟之均,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
[见《魏书.乐志》]
(唐)陆氏(元朗,字德明550-630)《(经典)释文》云:
“七音,宫、商、角、征、羽、变宫、变征也。”
是雅乐亦兼用二变也。
《通典》:
“祖孝孙以梁、陈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乐。”
是雅乐亦有南北也。
姜尧章(姜夔)“侧商调序”云:
“琴七弦具宫、商、角、征、羽、者为正弄,加变宫、变征为散声者曰侧弄。”是无二变者,琴之正调也,有二变者,琴之侧调也。(此单论定弦,以五声定弦者,曲中亦可有二变,以二便定弦者,曲中亦可无二变,不能相提并论。)
盖龟兹琵琶未入中国以前,魏、晋以来,相传之俗乐,但有清商三调而已。(否!还有楚、侧两调。)清商者,即《通典》所谓清乐,唐人之法曲是也。清乐之清调、平调,原出于琴之正弄(此说何据?),不用二变者也。清乐之侧调,[即瑟调]原出琴之侧弄(此说何据?),用二变者也。
至隋、唐,本龟兹琵琶为宴乐,四均共二十八调。宴乐者,即《通典》所谓“燕乐”,唐人之胡部是也。
燕乐二十八调,无不用二变者,于是清乐之侧调,杂入于燕乐,而不可复辨矣!
故以用一、凡,不用一、凡为南、北之分,可也(否!亦不可!);以雅乐、俗乐为南北之分不可也。
然则今之南曲,唐清乐之遗声也;今之北曲,唐燕乐之遗声也(何据?):皆俗乐,非雅乐也。
《梦溪笔谈》云:
“唐天宝十三载,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三者判然不同,则清乐,燕乐与雅乐无涉可知矣!
白香山<立部伎>诗自注云:
“太常选坐部伎绝无性识者,退入雅乐部。”
所谓雅乐者如此,安能如今南曲之谐婉可听哉?
清乐者,梁、陈之旧乐。梁、陈南朝也,故谓之南曲。
燕乐者,周、齐之旧乐。周、齐北朝也,故谓之北曲。
事隔千载,而沿革之脉络,尚隐隐可寻也。
至于近世(清雍干间《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周祥钰辈,以宫、商之调为南曲,角、羽之调为北曲,又以正宫为南曲,以高宫为北曲。
夫七角、七羽、及高调,其废已久,世俗虽有宫调之名,所用者实燕乐太簇一均(此说无据!),凭何器而分角、羽乎?且南、北之分,全不关乎宫调也,亦同归于「不知而作」焉已矣!
声不可配律说第十三。
律(音名)者,六律六同也。其长短分寸,有定者也。如黄钟之长,不可为无射也,应钟之短,不可为大吕也。
声(阶名)者,五声、二变也,其高下相还于六律、六同之中,无定者也。
如<大司乐>:
“黄钟为角,又可以为宫;
太簇为征,又可以为角;
姑洗为羽,又可以为征”也。
《尧典》:
“律和声。”
“大师掌六律、六同,皆文之以五声。”
(校:后二语为<周礼>所言。)
《礼运》:
“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孟子》:
“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皆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