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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燕乐考原-清-凌廷堪-第46页

亭宴带歇指杀>,则歇指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音阶)
  般涉调诸曲,《缀耕录》皆并入中吕宫,则般涉调附于中吕宫矣。
  中吕调金院本与<石榴花>同用,则中吕调亦附于中吕宫矣。(两调同均)
  元北曲商调有<高平随调杀>,则高平调(即南吕调)附于商调矣。
  元南曲有“仙吕入双调”之名,则仙吕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杀声)
  黄钟调金院本与<喜迁莺>同用,则黄钟调附于黄钟宫矣。(两调同均)
又,金院本有羽调<混江龙>、元南曲有羽调<排歌>,此羽调不知于七羽中何属?当是黄钟羽也。<混江龙>本仙吕宫曲,<排歌>亦在仙吕宫<八声甘州>之后,然则黄钟羽又可附于仙吕宫也。
  故元人杂剧及(元陶九成) 《辍耕录》有曲者,只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正宫、南吕宫五宫,商调、双调、越调[其锦案,<缀耕录>越调无曲,疑传写脱误]、大石调四调;较《中原音韵》少小石、商角、般涉三调,明人不学,合其数而计之,乃误以为九宫,至于近世,著书度曲,以臆妄增者,皆不可为典要也。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上第四
   燕乐之字谱,即雅乐之五声二变也(否!燕乐字谱是固定调,而五声二变是首调!)。论乐者自明郑世子(朱载堉)而后,如胡氏彦升《乐律表微》(1730)、沈氏管(ㄍㄨㄢv)《琴学正声》(1715)、王氏坦《琴旨》(1745),皆知以
  合字配下征声,
  四字配下羽声,以
  上字配宫 声、
  尺字配商 声、
  工字配角 声、
  (高)凡字配变征声,
  六字配 征声,
  五字配 羽声,
  乙字配变宫声,
  而世终以其与宋人所配者不同,遂不敢深信,不知其所配与宋人无异也。
  (否!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或征声)也!)
  [(清)吴氏颖芳《吹豳录》(1762)又谓合字当配林钟,而以宋人配黄钟为误,则亦不知声与律不同之故。
  (否!唐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宋以正声音阶为基本调,故唐以合字配林钟,宋以合字配黄钟,两皆不误!与声律之有别无关!)
  盖十二律长短有定者也,五声二变,递居之无定者也。
  黄钟为宫,亦可以为商、为角,为征、羽,为二变也(不错!),
  黄钟为合,亦可以为四,为上,为尺、工,为乙、凡也
  (否!燕乐字谱为固定调!唐以合字配林锺,宋以合字配黄钟!)。
  宋人但云以合字配黄钟,不云以合字配宫声也
  (可不是么!但同样的论据,作者却有相反的结论!
  因为他以为燕乐字谱也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合,而与律名不合!
  实则燕乐字谱当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不合,而与律名合!)。
  [考《隋志》,郑译似以合字当宫声。然译之言曰:“应用林钟为宫”,则亦知以征声为合字(用林钟为宫与以征声为合字何干?),故唐、宋人但以合字配黄钟,不云宫声也]。(不云宫声,不是因为黄钟不为宫声,而是合字本不为宫声,只是黄钟!)
(元)赵(孟俯)子昂(1254-1322)《琴原》以
  一弦为宫,曰黄钟之均;
  二弦为宫,曰夹钟之均;
  三弦为宫,曰仲吕之均;
  四弦为宫,曰夷则之均;
  五弦为宫,曰无射之均。
  仲吕均者,琴之正(宫)调也,各调皆以此为主。
三弦为仲吕,[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五声虽递交,而五律之各不变,故燕乐亦用此五律,加大吕、林钟,则为燕乐之七律矣。]
  (否!正调定弦为黄/太/仲/林/南,属仲吕均。定弦若为夷/夹/无/仲/黄五音,则如上所述,系一弦为角之夷则均。不知作者何以数度认为,这是股琴之定弦法。)
  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则是宋人亦以上字为宫无疑也(仲吕既并不永远是宫,则仲吕配上字,与上字为宫何干?)。
  [(明)宋濂《论琴》谓南宋以仲吕为宫无疑,不知此正唐/宋上字为宫之遗法。]
  仲吕配上字为宫声,则
  林钟配尺字为商声,
  南吕配工字为角声,
应钟配(高)凡字为变征声,
  [燕乐所谓变征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即此意,盖应钟本变宫(?),今配变征故也。](此说无理!不堪一驳。)
  黄钟配合字为下征声,
  太簇配四字为下羽声,
  姑洗配乙字为变宫声,
  黄钟清配六字为征声,
  太簇清配五字为羽声,
  (以上律名所配字谱无误!但并言为某声者,无据!)
  而蕤宾之配勾,
  [燕乐因蕤宾为变征,故立勾字之名,其实即下尺也。]
  夷则之配下工,
  无夷之配下凡,
  大吕之配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