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六弦
  角――七弦
  姜尧章云: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否!应钟一弦当为宫,三弦当为角)故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
  [案,蕤宾调五弦为宫,则十一徽为角,七弦为清角,故于十一徽应之。若三弦为征,则十徽为宫,五弦为宫,仍于十徽应之,不于十一徽也。
  姜氏之言,详析如此,而昧者孰视无睹,仍坐云雾中,甚矣,真读书者之难也!]
  燕乐合琴表
  琴律所用者,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也。(此属一弦为角之夷则均,不知作者因何数云,其为「琴律所用者」。)
  分五弦命之,六、七乃一、二之清声。燕乐七宫,则加大吕、林钟为七律(即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是则此处所言之燕乐属宋制之铁尺律)。
  南渡后,虽七商、七羽二均,亦用此七律矣!(此乃因改采一均只有一宫之「之调名制」故。且非特七商、七羽,七宫、七角亦然!)可见燕乐之原,虽出于龟兹琵琶,未尝不用琴之律名也。(这些都是中国的传统律名,与琴何干?)
  正宫调大弦为征,姜尧章已详言之。宋吴(?)元士云:“古黄钟(均)今慢角(调,第一弦为宫),古(第三弦)清角今正宫(第一弦为征)。”
  又以琴之第三弦为宫,以第六、第七弦为征、羽,以第一、第二弦为征、羽之应。(见《朱子文集答吴元士书》)
  其说与姜氏同,而朱子不以为然,盖以慢角调(一弦为宫)为正宫(正调),故有仲吕(三弦)为角之疑,宜乎其琴律说多不得旨要也。作燕乐合琴表。
  琴律    姜氏  赵氏 燕乐
     <七弦琴说>《琴原》
  
  一弦 黄钟为宫 慢 角  黄钟均 合 、黄钟   正宫
  下四、大吕   高宫
        高四、太簇
  二弦 夹钟为宫 清 商 夹钟均 下一、夹钟 中吕宫
  高一、姑洗
  三弦 仲吕为宫 宫 调 仲吕均 上 、仲吕 道宫
  勾 、蕤宾
  尺 、林钟 南吕宫
  四弦 夷则为宫 慢 宫 夷则均 下工、夷则   仙吕宫
  高工、南吕
  五弦 无射为宫 蕤宾调 无射均  下凡、无射 黄钟宫
  高凡、应钟
  [案,琴律但有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五律(当是五调之误!),无姑洗也。朱子因正(宫)调三弦独下一徽,遂谓琴本姑洗为角,今改用仲吕角为疑。盖因仲吕下姑洗一律(凌氏率皆以「高音」为「下」!),故三弦亦独下一徽,(此处却以低音(高徽)为下。)不知正(宫)调三弦非角声也。
  夫正宫调以仲吕为宫,故仲吕弦独下一徽(以十一徽应大三度的角声)。 若慢角调则以黄钟为宫,而黄钟弦又独下一徽,岂可因此而疑黄钟为大吕乎?(疑黄钟为大吕?不知何意!)其弊皆坐止知有正宫一调故也。
  吴元士知之,而不能言其义,朱子不知,而又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言之。
  今姜氏之图虽佚,而其说尚存。由此求之,不独琴律明,而燕乐亦明,可不谓非厚幸邪?
  琴正(宫)调七弦为下征、下羽、宫、商、角、征、羽之七声,应燕乐(当是工尺,燕乐以合应黄钟,不以合应下征,)合、四、上、尺、工、六、五之七字,本无疑义,必考之以琴律,则《补笔谈》所云:”合字配黄钟,下一字配夹钟、上字配仲吕、下工字配夷则,下凡字配无射”,自黄钟、仲吕二律外,余皆与字谱不合。(否! 琴律所用者,本非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
  故《梦溪笔谈》又云:
  “高四字(太簇)近夹钟(姑洗之间),
  
  尺字(林钟)近夷则(南吕之间),
  高工字(南吕)近无射(应钟之间)”
  ,以迁就之。(否!此段系指唐宋律制差(不到)两律!与「迁就」无关! 凌廷堪但有不解处,则以「迁就」、「缘饰」视之)
  则琴律虽与字谱合,然移之他调,又不能相合,可见字谱但可配五声二变,断不可配十二律吕也
  否!燕乐工尺谱原是固定调,正可以配十二律吕,工尺谱字之所以无法配琴调之五声二变,乃因琴调采首调制)。
  少日尝作<论曲诗>,有“工尺须从律吕求”之句。当时入之未深,尚不免为沈存中(沈括)所绐(ㄉㄞ\欺。否! 工尺谱原是固定调,沈括不误!)。
  今始知字谱自字谱,存中但缘饰以十二律吕之名,犹之今吏部称冢宰,户部称大司农耳。若以五声二变求之,则不能无所迁就。观《笔谈》已难自守其说,况后世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