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之,其器以琵琶为首。”
《宋史乐志》云:
“燕乐声高,实以夹钟为黄钟”
凡乐器,皆以声之最浊者为黄钟之宫声,即所谓「律本」是也。
《辽史乐志》云:
“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自是唐人相传之旧法。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燕乐之「律本」也,其弦之巨细,如琴之第七弦。
[以器考之,琵琶大弦即用琴之第七弦也。]
考赵孟俯《琴原》:
“以二弦为宫,谓之夹钟之均。”
二弦者夹钟也,七弦比二弦,是夹钟清声也。
以琴之夹钟清声(七弦?),为琵琶之黄钟宫声(何意?),故曰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也。(否!「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者,唐燕乐七均──夹/无/仲/黄/林/太/南,形同夹钟一均之谓也。宋燕乐改用形同大吕均的,大/夷/夹/无/仲/黄/林等七均后,已改为用大吕为「律本」了!)
或曰:何以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曰:蔡氏《燕乐书》又云:
“紧五者夹钟清声,俗乐以此为宫。”
此说则误甚。
俗乐以夹钟为宫者,谓琴之夹钟清声。非谓燕乐紧五之夹钟清声也,故曰燕乐高于雅乐。
若用紧五为宫,则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何以相旋而成曲。此理极易明,不谓蔡氏竟昧之也,是以知其不知也。
(否! 俗乐以紧五(夹钟清声)为宫,则低八度之下乙亦为宫矣!就算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仍有许多低于紧五之声者,如何就不能「相旋成曲」呢?)
或又曰:近方氏成培《词尘》云:
“今人度曲,必先吹笛以定其工、尺,以夹钟为律本者,以紧五为夹钟之清声,而曲之腔,乐器之字眼,皆从五字调(G调?)而生也。”
此说何如?
曰:此又因蔡氏之误而误者也。
夫宋人所谓下五、高五、紧五者,琵琶弦乃有之。若今笛中,但有五字而已,安所得高五、紧五哉?
且字眼(调?)皆从五字调而生者,
盖谓五字调(G调)之
工字(mi)为五字(la)即工字调,
尺字(Re)为五字(La)即尺字调。
此亦俗工相沿之肤(浅也)语,
不知六字调(f调)之
工字(mi)为六字(so)亦工字调(D调),
尺字(Re)为六字(so)亦尺字调(C调),
七调旋相为宫皆如此,不独五字调也。
(卓论!
以 上字调之工字为上字者,即工字调,
故以工字调之上字为工字者,即上字调、
以工字调之尺字为工字者,即尺字调、
以五字调之工字为五字者,即工字调、
以五字调之尺字为五字者,即尺字调、
以六字调之工字为六字者,即工字调、
以六字调之尺字为六字者,即尺字调、……………..
不独上字调、工字调、五字调、六字调也。)
今笛之七调,以琵琶弦谐之,实应唐、宋人燕乐之七商(太簇均?何据?)。
盖今之俗乐,又高于古燕乐二律矣!方氏于古今器数,全未考究,仅能吹笛唱昆山调,不知夹钟为何物,夹钟在何处,漫欲于今值中求燕乐之律本,岂非强作解事者耶?
又或曰:子论二十八调,则以琵琶宫弦为太簇,论律本,又以为夹钟,何说之歧也?(可不是么?)
曰:《梦溪笔谈》以高四字近夹钟,《补笔谈》又以高四字配太簇,盖燕乐声高,本无正黄钟声,故可以为夹钟者,亦可以为太簇,非歧也。
(否!《梦溪笔谈》以高四字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与太簇无涉),唐乐之姑洗为宋乐之太簇,《补笔谈》才说宋乐以高四字配太簇(与夹钟无涉),非谓高四在夹钟/太簇之间,所以可以为夹钟,亦可以为太簇!
即如凌廷堪所论在夹钟/太簇之间者,亦高四字而已,亦非合字(黄钟),则与律本何干?可知非是!
所谓律本,乃”声之最浊者”,即生律之本也,所以都是以五度环来论的, 所谓最浊之音是指五度环最左方的音。以律言黄钟为生律之本,以声言则宫声为生律之本。
俗乐二十八调,以夹钟为律本者,28调之七律调,为以夹钟为律本之七均──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也!此七律可以构成以夹钟为宫的正声音阶如下:
夹无仲黄林太南
钟射吕钟钟簇吕
变变
宫征商羽角宫征
如此而已!与”高四可以为夹钟者,亦可以为太簇无涉”!
至于燕乐七均为什么是以夹钟为律本的七均,而非以黄钟为律本的七均呢?
我们以西乐为譬,西乐虽以C调为基本调,但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