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差不齐之故,虽支离牵附,究何益乎?
  方氏又讥今之度曲家杀声不用本律,不知在宋已然,沈存中所谓“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是也。
  (否!沈括的“不能尽归本律“指谱字的对应律,与杀声无涉)
  杀声虽不归本律,而调之为调,不因杀声而改,则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其理益明矣!
  (否!调之为调,皆因杀声而改,杀声若不同,音阶即各异也!宫调之辨在此! 宫调之辨,既在杀声,而不在起调/毕曲,则起调/毕曲,不必合于杀声,有何不可?)
  萧山毛(奇龄)氏曰,“设有神瞽于此,欲审宫调,不幸首声已过,必俟歌者自诉而后知之?”诚快论也。
  (此结论不错!但真正原因是杀声本非曲调的起调/毕曲,而是音阶的起调/毕曲么!)
  征调说第九
  
  丝声以一弦为一均(旦),犹之竹声以一管为一均,金石以一(ㄐㄩ\架)为一均也。
  (一钟磬若十二律具备,又何止一均?作者以为的「均」,与乐界之认知,绝不相同!)
  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无征调也。
  (凌廷堪所谓的均,似相当于苏只婆的旦,即何昌林之所称为纵均者,所以一旦是可以有四声调的,以西乐譬之,C旦就可有C大音阶与c小音阶两音阶,合称C旦。
  同理林钟弦就有林钟(为)宫, 林钟(为)商, 林钟(为)羽, 林钟(为)角四音阶,此四音阶皆以林钟为宫,合称为林钟旦,但凌廷堪却称为征旦!矛盾)
  然唐人乐器中有五弦弹者,能备五调,[杜氏《通典》谓之五弦琵琶]。
  盖五弦则宫、商、角、征、羽五(声)调皆全矣!
  
  元稹<五弦弹>诗云:
  “赵璧(人名)五弦弹征调,征声f绝何清峭。”
  [《乐府杂录》:五弦,贞元中有赵璧者妙于此技也。白傅讽谏有<五弦弹>,近有冯季皋。]
  
  又张祜<五弦>诗云:
  “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
  皆云此器有征调也。
  
  《新唐书乐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国所出,旧以木拨弹,乐工裴神符初以手弹。”
  (故乐史谓手o琵琶者,初为五弦琶)
  
  又,西凉伎、天竺伎、高丽伎、龟兹伎、安国伎、疏勒伎、高昌乐皆用五弦,亦此器也。
  此器至宋初尚存,徽宗时,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其时在事如柳(永)耆卿、周(邦彦)美成辈,不过习于燕乐之抗坠,余则佐之以俗工,虽唐人五弦之器,亦不之知,元稹、张祜诗亦未之考,但借琵琶之黄钟宫弦妄为之,而住声(毕曲于)林钟,谓之征调,故丁仙现闻之,即讥其落韵也(因住声于林钟本无毕曲于林钟之意)。
  又不能备七征,但有黄钟征而已。
  
  案,(北宋)蔡绦《铁围山丛谈》云:
  “(宋徽宗)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二均韵,亦不可得,有独以黄钟调均韵中为曲,而但以林钟律卒之,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因为征调是指下征音阶,与毕曲本无关。)
  《姜白石集》<征招序>云:
  “黄钟以林钟为征,住声于林钟,若不用黄钟声,便自成林钟宫矣。故大晟府征调兼母声,一句似黄钟均,一句似林钟均,所以当时有落韵之语。“
  又云:
  “此一曲乃予昔所制,因旧曲正宫<齐天乐慢>前两拍是征调,故足成之。虽兼用母声,较大晟曲为无病矣”。
  [余皆论琴,与燕乐无涉、故不录。]
  合二说观之,岂非宋人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之明证哉?
  
  姜氏又谓征调无清声,只可施之琴瑟,
  [琴之无射均即征调也],
  (以此也可见征调与均有关,而与毕曲无关!),
  难入燕乐。则亦不知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矣,甚矣解之难人索也!
  夫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虽住声(毕曲)于林钟,而其为黄钟宫声自若也。
  (住声本无毕曲之意,世人都误)
  即此,足见蔡元定起调/毕曲为某调之不足凭矣!
  乃或者谓燕乐无征调,犹之<周官>三大乐无商声,则又与于穿凿
  (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诬诞之甚者。
  朱文公云:
  “不知有何欠缺,做征调不成?”
  朱氏不知乐,固自言之,(如清吴梅亦言:”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不似后人强不知以为知也!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第十
  或曰,蔡氏元定《燕乐书》[见《宋史.乐志》云:]“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此何说也?曰:此燕乐之关键!
  初读之亦不能解,积疑至二十余年,渐有所悟入,始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案,《唐书乐志》云:
  “俗乐二十有八调,其宫调应夹钟(为宫之七均)之律,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