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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游鱼衔钩而出重渊之深;浮藻联翩,犹翔鸟缨缴而坠曾云之峻。”下句皆十一字也。短有极于二,如王褒《圣主得贤臣颂》云:“翼乎,若鸿毛之顺风;沛乎,若巨鳞之纵壑。”上句皆两字也。在于其内,固无待称矣。谓十字以下,三字已上,文之常体,故不待称也。然句既有异,声亦互舛,句长声弥缓,句短声弥促,施于文笔,须参用焉。杂文笔等,皆句字或长或短,须参用也。其若诗、赞、颂、铭,句字有限者,非也。就而品之,七言已去,伤于大缓;
三言已还,失于至促。准可以间其文势,时时有之。至于四言,最为平正,词章之内,在用宜多。凡所结言,必据之为述。至若随之于文,合带而以相参,则五言、六言,又其次也。至如欲其安稳,须凭讽读,事归临断,难用辞穷。言欲安施句字,须读而验之。在临时断定,不可预言者也。
然大略而论,忌在于频繁,务遵于变化。若置四言、五言、六言等体,不得频繁,须变化相参用也。假令一对之语,四句而成,笔皆四句合成一对。便用四言,以居其半,其余二句,杂用五言、六言等。谓对语内,二句用四言,余二句或用五言、六言、七言是也。或经一对、两对已后,乃须全用四言。若一对四句,并全用四言也。既用四言,又更施其杂体。还谓上下对内,四言与五言等参用也。循环反覆,务归通利。然“之”、“于”、“而”、“以”间句,常频对有之,读则非便,能相回避,则文势调矣。
谓“而”“以”“之”“于”等间成句者,不可频对体同。其七言、三言等,须看体之将变,势之相宜,随而安之,令其抑扬得所。然施诸文体,互有不同:文之大者,得容于句长。若碑、志、论、檄、赋、诔等,文体大者,得容六言以上者多。文之小者,宁取于句促。若表、启等,文体法小,宁使四言以上者多也。何则?附体立辞,势宜然也。细而推之,开发端绪,写送文势,则六言、七言之功也;泛叙事由,平调声律,四言、五言之能也;体物写状,抑扬情理,三言之要也。
虽文或变通,不可专据,谓有任人意改变,不必当依此等状。叙其大抵,实在于兹。其八言、九言、二言者,时有所值,可得施之,其在用至少,不复委载也。
  (以上《文镜秘府论》南卷)
  文病
  ○《文镜秘府论》西卷《文二十八种病》实列三十种病,前八病见引于魏文帝《诗格》,与《文笔式》多类似。《本朝文粹》引及《文笔式》亦可与《文镜秘府论》相印证。第九病至十四病据小西甚一说,亦出自《文笔式》。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平头诗曰:“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诗曰:“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又诗曰:“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第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妨。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曈昽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舂。”  第四,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央粗,似鹤膝也。以其诗中央有病。诗曰:“拨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阙。浪蹙飞船影,山挂垂轮月。”又云:“陟野看阳春,登楼望初节。绿池始沾裳,弱兰未央结。”  第五,大韵。
  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诗曰:“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思君一叹息,啼泪应言垂。”又曰:“游鱼牵细藻,鸣禽哢好音。谁知迟暮节,悲吟伤寸心。”
  第六,小韵。
  小韵诗,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诗曰:“搴帘出户望,霜花朝漾日。晨莺傍杼飞,早燕排轩出。”又曰:“夜中无与语,独寤抚躬叹。唯惭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凡小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