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乙丑、乙巳二日,酉加巳发用,三传酉丑巳,金局为鬼,申加干为徳、为贵,初传螣蛇火制破其局,末传巳返作救神之例。
凡传鬼为贵人盗气,亦能免祸如辛巳日,午加辛发用,三传火局,顺逆贵皆贵、勾、常,盗火气,不能为鬼之例。
凡传虽脱干,能制暗鬼,名借益格。犹有人来赚我,恰值我有祸患,欲借其力,姑遂其意,用之反有益也暗鬼者,贵神克干也其凶甚于眀鬼。如壬子日,未加卯发用,三传木局脱干,夜贵贵、勾、常为鬼,木反制例之例。
同类受克絶,以神而言:甲乙日寅卯临申酉,丙丁日以巳午临亥子,庚辛日申酉临寅卯,壬癸日亥子临巳午。
同类受克絶,以将而言:甲乙日青龙六合乘申酉,丙丁日朱雀螣蛇乘亥子,戊己日贵人太常勾陈乘寅卯,庚辛日白虎太阴乗巳午,壬癸日玄武天后乗辰戌丑未。

墓者,伏没之神也。五行墓于四季,有阴阳生死之分,阳干死地即阴干生地,故未为甲癸之墓,戌为丙戊乙之墓,丑为庚丁己之墓,辰为壬辛之墓。此盖戊己从丙丁分顺逆,以子依母,以生金也。
未为木墓,戌为火墓,丑为金墓,辰为水土墓,此盖单论五行。土寄坤,不以干之阴阳分顺逆也。
壬课重在日,惟従十干墓,不从五行墓。
凡墓入传临日,主一切闭塞暗昧,壅蔽不通。
凡辰未为日墓,戌丑为夜墓。日墓刚速,夜墓柔延。
凡墓,朦昧昏暗。若夜墓临日,自暗投眀,诸事尚有觧救。如日墓临夜,自眀投暗,一切愈见模糊。
凡寅加戌,巳加丑,申加辰,亥加未,自生入墓。如人坠井中,呼天不应,占病必死,占贼难获,占行人不来。
日之长生处乗墓,如甲乙日未临亥,丙丁日戌临寅,戊己壬癸日辰临申,庚辛日丑临巳是也。主旧事再发。
长生处自乗墓,主新事废。如甲乙日辰加亥,丙丁日未加寅,戊己壬癸日丑加申,庚辛日戌加巳是也。
天上长生坐墓,如甲乙日亥临辰,丙丁日寅临未,戊己壬癸日申临丑,庚辛日巳临戌是也。主不能生。
以身入墓,如甲乙日末传遇未,丙丁日末传遇戌之类。
以魂入墓,即墓神覆日。如甲乙日未加寅、辰,丙丁日戌加巳、未之类。
以日入墓,即坐墓。如甲乙日寅、辰临未,丙丁日巳、未临戌,戊己日巳、未临辰,庚辛日申、戌临丑,壬癸日亥、丑临辰。
以支戴墓、坐墓:戴墓,如辰加亥子并辰戌丑未,未加寅夘,丑加申酉,戌加巳午。坐墓,如亥子并辰戌丑未临辰,寅卯临未,申酉临丑,巳午临戌。
行年化气入墓,如行年立寅午戌,化气属火,火墓戌,加戌是也。
年命乘墓、坐墓,如年命在子,辰加子为乘墓,天上子临辰为坐墓。
以鬼入墓,如甲乙日申酉加丑,丙丁日亥子加辰之类。
凡生旺入墓,成而后败;墓入生旺,败而复成。
凡墓,主暗昧忧郁。若自墓传生,凶中变吉。
凡墓发用。宜日干有气。若无气,占病防死,占讼防屈。
凡中传见墓,百事不顺,进退有悔。
凡末传见墓,百事终无成就。
凡墓逢冲则吉,逢合则凶,若年命上神能克制之亦可为救。

破者,散也,移也。
其法以十二支环列,阳日破后四辰,阴日破前四辰。
凡破临日入传,惟宜散凶事,不宜成吉事。
凡破,占事多中辍,有更改,一切主不完全。
凡午破卯,主门户破败。辰破丑,主墙墓颓圮。酉破子,主阴小灾悔。戌破未,主人物刑伤。亥破寅,申破巳,破中有合,败而复成。六反皆然。
凡四孟见酉,四仲见巳,四季见丑,名破碎煞。主凡物破损不完。
凡破冲,主人情暗中不顺,占婚虽强成,难久;占产,胎动难生。若乘喜神、吉神,凡事艰难后遂。若逢空、落空,有声无形。
凡年命上见破,主有伤损。

害者,阻也,斗也。
其法,以十二从辰戌两分,自戌至卯横列于下,自酉至辰横加其上,上下相交,即为六害。
凡害临日入传,事多阻隔。
凡子加未,主事无终始,官非口舌;未加子,主营谋阻滞,暗里生灾。
丑加午,主公讼不利,夫妻不和;午加丑,主事不分明,终难成就。
寅加巳,主出行改动,退利进阻;巳加寅,主谋事阻难,口舌忧疑。
夘加辰,主事有虚争,好中生斗;辰加夘,主求谋多阻,干事无终。
酉加戌,主门户损伤,阴小灾疾;戌加酉,主暗中不美,奴婢邪谋。
申加亥,主先阻后得,事必有终;亥加申,主图谋未遂,事必无始。
凡害必无和气,只宜守旧,动即有失。

刑者,伤也,残也。
其法,以十二支环列,以丑寅向下两分,隔四刑之。始分而刑三,冲中者自刑;终交而刑二,冲首者自刑。故丑刑戌,戌刑未,未刑辰,辰冲戌为自刑。寅刑巳,巳刑申,申刑亥,亥冲巳为自刑。子刑夘,夘刑午,午冲子为自刑。夘刑子,子刑酉,酉冲夘为自刑。是以辰亥午酉为自刑,子夘、夘子为互刑,丑戌未、寅巳申为朋刑,故曰三刑也。
凡朋刑,惟丑能刑戌,戌能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