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而笑乐,非以其私也:故《象传》明其中直,《彖传》与其中正而应,《本义》谓其义理所同,岂得以私暱病之哉?案 居尊位而欲下交,居下位而欲获上,其中必多忌害间隔之者,故此爻之号咷,《鼎》九二之“我仇有疾”,亦论其理如此尔,说《易》者必欲求其爻以实之,则凿矣。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本义 居外无应,物莫与同,然亦可以无悔,故其象占如此,郊在野之内,未至于旷远,但荒僻无与同耳。
  程传 “郊”,在外而远之地。求同者必相亲相与,上九居外而无应,终无与同者也。始有同,则至终或有睽悔,处远而无与,故虽无同亦无悔。虽欲同之,志不遂,而其终无所悔也。
  集说 杨氏时曰:“同人于野亨”,上九“同人于郊”,止于“无悔”而已,何也?盖以一卦言之,则于野无暱比之私焉,故“亨”。上九居卦之外而无应,不同乎人,人亦无同之者,则静而不通乎物也,故“无悔”而已。
  蔡氏渊曰:国外曰”郊”,郊外曰“野”,虽在卦上,犹未出乎卦也,故止曰“郊”。
  梁氏寅曰:上无所系应,而“同人于郊”,则所同者远,亦无私矣。然犹未能极乎远,故不能“吉”“亨”,止于“无悔”而已。《象传》言“志未得”,盖其所同者未能周于天下,是其志之未遂也。
  杨氏文焕曰:“同人于野”则“亨”,“于门”则“无咎”,“于宗”则“吝”,“于郊”则“无悔”。“于宗”不若“于门”,“于门”不若“于郊”,“于郊”不若“于野”,六爻有不能尽卦义者,《同人》是也。
  梁氏寅曰:《同人》之道,以大同而不私为善,故卦之诸爻,或比或应,皆为同于所近,无大言者。彖言”同人于野”,则能绝其私与,而廓然大公,此其所以“亨”也。
  以一卦观之,由内而至外,初为“同人于门”,至近也;二为“同人于宗”,亦近也;至上而“同人于郊”,则远矣,然未如野之尤远也。“同人于野”,岂非超出于家邑之外乎?二为《同人》之主,而不能大同,故其有应者,乃所以为“吝”。初上虽“无咎”、“无悔”,然终不若“于野”之“亨”也。圣人以四海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而情无不孚,恩无不洽者,岂非“同人于野’之意哉!
   大有.离上.乾下程传 《大有序卦》:“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夫与人同者,物之所归也,《大有》所以次《同人》也。为卦火在天上,火之处高,其明及远,万物之众,无不照见,为《大有》之象。又一柔居尊,众阳并应,居尊执柔,物之所归也。上下应之,为《大有》之义。《大有》,盛大丰有也。
  大有 元亨。
  本义 《大有》,所有之大也。离居乾上,火在天上,无所不照。又六五一阴居尊得中,而五阳应之,故为《大有》。乾健离明,居尊应天,有亨之道。占者有其德,则大善而亨也。
  程传 卦之才可以“元亨”也。凡卦德,有卦名自有其义者,如《比》吉、《谦》亨是也;有因其卦义便为训戒者,如“师贞丈人吉”、”同人于野亨”是也;有以其卦才而言者,“大有元亨”是也。由刚健文明应天时行,故能“元亨”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阳为大,阴为小,一阴居尊,而为五阳所归,所有者大也。大非阴柔所能有也,必冲虚不自满者能有之。六五明体而虚中,所以为《大有》,所以为“元亨”。若直以大有为富有盛大,则失其义矣。
  邱氏富国曰:一阴在上卦之中,而五阳宗之,诸爻之有,皆六五之有也,岂不大哉?唯其所有者大、故其亨亦大也。
  案 《比》以九居五,视《大有》之六五为优矣。然《比》之应之者,五阴也,则 初九,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
  本义 虽当《大有》之时,然以阳居下,上无系应,而在事初,未涉乎害者也,何咎之有?然亦必艰以处之则无咎,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居《大有》之初,未至于盛,处甲无应与,未有骄盈之失,故“无交害”,末涉于害也。大。凡富有鲜不有害,以子贡之贤,未能尽免,况其下者乎?“匪咎,艰则无咎”,言富有本匪有咎也,人因富有自为咎耳。若能享富有而知难处,则自“无咎”也。处富有而不能思艰兢畏,则骄侈之心生矣,所以有咎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当《大有》之时,反易有害。初阳在下,未与物接,所以未涉于害也,何咎之有?然以为“匪咎”而以易心处之,反有咎矣。“无交害”,大有之初如此;“艰则无咎”,大有自初至终皆当如此。
  九二,大车以载。有攸往,无咎。
  本义 刚中在下,得应乎上,为大车以载之象。有所往而如是,可“无咎”矣。占者必有此德,乃应其占也。
  程传 九以阳刚居二,为六五之君所倚任。刚健则才胜,居柔则谦顺,得中则无过,其才如此,所以能胜《大有》之任。如大车之材强壮,能胜载重物也。可以任重行远,故“有攸往”而“无咎”也。《大有》丰盛之时,有而未极,故以二之才,可“往”而“无咎”。至于盛极,则不可以往矣。
  集说王氏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