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始既言之,师之终而复言,正戒人当谨于其始也。
  案 “小人勿用”,非既用而不封,亦非既封而不用,乃是从初不用,所谓丈人吉弟子凶者,自其出师之始而已然也。胡氏林氏之说,皆合卦意。但此处小人勿用,小人 比.坎上.坤下程传 《比序卦》:“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亲辅也。人之类必相亲辅,然后能安,故既有众则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师》也。为卦上坎下坤,以二体言之,水在地上,物之相切比无间,莫如水之在地上,故为《比》也。又众爻皆阴,独五以阳刚居君位,众所亲附,而上亦亲下,故为《比》也。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本义 “比”,亲辅也。九五以阳刚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阴,比而从之,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则当为人所亲辅。然必再筮以自审,有元善长永正固之德,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无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将皆来归之。若又迟而后至,则此交已固,彼来已晚,而得“凶”矣。若欲比人,则亦以是而反观之耳。
  程传 “比”,吉道也。人相亲比,自为古道,故《杂卦》云“比乐师忧”。人相亲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则有悔咎,故必推原占决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谓占决卜度,非谓以蓍龟也。所《比》得“元永贞”则“无咎”。“元”,谓有君长之道,“永”,谓可以常久。“贞”,谓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从上,必求此三者,则“无咎”也。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宁,方且来求亲比,得所比则能保其安。当其不宁之时,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独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后,则虽夫亦“凶”矣。夫犹凶,况柔弱者乎。“夫”,刚正之称。《传》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谓我非夫。凡生天地之间者,未有不相亲比而能自存者也,虽刚强之至,未有能独立者也。《比》之道,由两志相求。
  两志不相求则睽矣。君怀抚其下,下亲辅于上,亲戚朋友乡党皆然,故当上下合志以相从。苟无相求之意,则离而凶矣。大抵人情相求则合,相持则睽,相持相待莫先也。人之相亲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缓也。
  集说 郭氏雍曰:一阳之卦得位者,《师》、《比》而已,得君位者为《比》,得臣位者为《师》。
  冯氏椅曰:《萃》与《比》。下体坤顺同,上体水泽不相远,唯九四一爻,有分权之象,故“元永贞”言子五;比下无分权者,故“元永贞”言于卦。义各有在也。
  胡氏一桂曰:六十四卦,唯《蒙》、《比》以筮言。《蒙》贵初而《比》贵原者,盖发蒙之道,当视其“初筮”之专诚;显比之道,当致其“原筮”而谨审,所以不同也。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本义 《比》之初贵乎有信,则可以“无咎”矣。若其充实,则又有它吉也。
  程传 初六,《比》之始也。相比之道,以诚信为本,中心不信而亲人,人谁与之?故《比》之始,必有孚诚,乃“无咎”也。“孚”,信之在中也。诚信充实于内,若物之盈满于缶中也。“缶”,质素之器,言若缶之盈实其中,外不加文饰,则终能来有它占也。
  “它”,非此也,外也。若诚实充于内,物无不信,岂用饰外以求比乎?诚信中实,虽它外皆当感而来从。孚信,《比》之本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五为《比》之主,初最远而非其应,何以有吉义?盖几生于应物之先,而诚出于志之未变,故以信求比,何咎之有?“盈”,充也。“缶”,素器也。
  居下而位卑,扩吾之信以充之,虽远而非其应,终必应而“有它吉”矣。“有它吉”者,非期于必得而得之也。
  胡氏炳文曰:与人交止于信。亲比之初,能有诚信,所以比之“无咎”。及其诚信充实,则非特无咎,又“有它吉”。初六不与五应,故曰“有它”。《大过》九四、《中孚》初九皆曰“有它”,彼则戒其有它向之心,此则许其有它至之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本义 柔顺中正,上应九五,自内比外,而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程传 二与五为正应,皆得中正,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二处于内,“自内”,谓由己也。择才而用,虽在乎上,而以身许国,必由于己,己以得君道合而进,乃得正而古也。以中正之道,应上之求,乃自内也,不自失也。汲汲以求比者,非君子自重之道,乃自失也。
  集说 梁氏寅曰;二与五为比,由内而比外者也。凡“贞吉”,有爻之本善者,有爻非贞而为之戒者。此曰“贞吉”,爻之本善也。言自内比外而得其正,是以吉也。
  谷氏家杰曰:自内之所有者以比之,达不变塞也。即此是正,故“吉”。
  六三,比之匪人。
  本义 阴柔不中正,承、乘、应皆阴,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程传 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阴柔而不中,二存应而比初,皆不中正,“匪 集说 王氏弼曰:四自外比,二为五应,近不相得,远则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