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初“不永所事”而“终吉”,三“食旧德”而“终吉”。二四上刚也,二与五对,揆势不敌而不讼;四与初对,顾理不可而不讼,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贞”也。独上九处卦之穷,下与三对,柔不能抗,故有锡鞶带之辞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讼之胜者,何足敬乎? 师.坤上.坎下程传 《师序卦》:“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 ”《师》之兴由有争也,所以次《讼》也。为卦坤上坎下,以二体言之,地中有水,为众聚之象。以二卦之义言之,内险外顺,险道而以顺行,师之义也。以爻言之,一阳而为众阴之王,统众之象也。比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上,君之象也。《师》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下,将帅之象也。
  师贞,丈人,吉无咎。
  本义 “师”,兵众也。下坎上坤,坎险坤顺,坎水坤地,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又卦唯九二一阳居下卦之中,为将之象。上下五阴顺而从之,为众之象。九二以刚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为人君命,将出师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师》。“丈人”,长老之称。用师之道,利于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程传 《师》之道,以正为本。兴师动众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从也。强驱之耳。故师以贞为主。其动虽正也,帅之者必丈人,则“吉”而“无咎”也,盖有吉而有咎者,有无咎而不吉者,吉且无咎,乃尽善也。“丈人”者,尊严之称。帅师总众,非众所尊信畏服,则安能得人心之从?故司马穰苴擢自微贱,授之以众,乃以众心未服,请庄贾为将也。所谓“丈人”,不必素居祟贵,但其才谋德业,众所畏服,则是也。如穰苴既诛庄贾,则众心畏服,乃“丈人”矣。又如淮阴侯起于微贱,遂为大将,盖其谋为有以使人尊畏也。
  集说王氏弼曰: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
  《朱子语类》云:“吉无咎”,谓如一件事,自家作出来好方得无罪咎;若作得不好,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本义 “律”,法也:“否臧”,谓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为《师》之始,出师之道,当谨其始,以律则吉,不臧则凶,戒占者当谨始而守法也。
  程传 初,《师》之始也。故言出师之义,及行师之道。在邦国兴师而言,合义理则是以律法也。谓以禁乱诛暴而动。苟动不以义,则虽善亦凶道也。善,谓克胜。“凶”,谓殃民害义也。在行师而言,“律”,谓号令节制。行师之道,以号令节制为本,所以统制于众,不以律则虽善亦凶,虽使胜捷,犹凶道也。制师无法,幸而不败且胜者,时有之矣,圣人之所戒也。
  集说 王氏弼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败散。
  程子曰: “律”有二义,有出师不以义者,有行师而五号令节制者,皆失律也。
  胡氏炳文曰: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则言凶者,律令谨严,出师之常,其胜负犹未可知也,故不言吉。出而失律,凶立见矣。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本义 九二在下,为众阴所归,而有刚中之德,上应于五,而为所宠任,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师》卦唯九二一阳为众阴所归,五居君位,是其正应,二乃师之主,专制其事者也。居下而专制其事,唯在师则可。自古命将,阃外之事,得专制之。在师专制而得中道,故“吉”而“无咎”。盖恃专则失为下之道,不专则无成功之理,故得中为吉。凡《师》之道,威和并至则吉也。既处之尽其善,则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锡宠命至于三也。凡事至于三者,极也。六五在上,既专倚任,复厚其宠数。盖礼不称,则威不重而下不信也。它卦九二为六五所任者有矣,唯《师》专主其事而为众阴所归,故其义最大。人臣之道,于事无所敢专,唯阃外之事,则专制之。虽制之在己,然因师之力而能致者,皆君所与而职当为也。世儒有论鲁祀周公以天子礼乐,以为周公能为人臣不能为之功,则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礼乐,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则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为者,皆所当为也,周公乃尽其职耳。子道亦然。唯孟子为知此义,故曰事亲若曾子者可也,未尝以曾子之孝为有余也。盖子之身所能为者,皆所当为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言”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敢王三加锡命。
  《朱子语类》云:“在师中吉”,言以刚中之德在师中,所以为吉。
  胡氏炳文曰:卦辞“师贞丈人吉,无咎”,爻“在师中吉,无咎”,即卦辞意也。中则无过不及,所以为贞。以师而中,所以为“丈人”。故《师》六爻,唯九二“吉无咎”。
  六三,师或舆尸,凶。
  程传 三居下卦之上,居位当任者也。不唯其才阴柔不中正,师旅之事,任当专一,二既以刚中之才,为上信倚,必专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众人主之,凶之道也。“舆尸”,众主也,盖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发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