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往从于上,可以“无咎”。然不得其萃,困然后往,复得阴极无位之爻,亦小可羞矣。
  戒占者当近舍不正之强援,而远结正应之穷交,则“无咎”也。
  程传 二阴柔不中正之人也,求萃于人,而人莫与,求四则非其正应,又非其类,是以不正为四所弃也。与二则二自以中正应五,是以不正为二所不与也。故欲“萃如”,则为人弃绝而“嗟如”,不获萃而嗟恨也。上下皆不与,无所利也。唯往而从上六,则得其萃,为“无咎”也。三与上虽非阴阳正应,然萃之时,以类相从,皆以柔居一体之上,又皆无与,居相应之地,上复处说顺之极,故得其萃而“无咎”也。易道变动无常,在人识之,然而小吝,何也?三始求萃于四与二,不获而后往从上六。人之动为如此,虽得所求,亦可小羞吝也。
  集说 吴氏澄曰:与二阴萃于下,而上无应,故嗟叹不得志。虽无应而比近九四之 俞氏琰曰:《萃》之时“利见大人”,三与五非应非比,而不得其萃,未免有嗟叹之声,则“无攸利”矣。既曰“无攸利”,又曰“往无咎”,三与四比,则其往也。舍四可乎,三之从四,四亦巽而受之,故“无咎”。第无正应,而近比于四,所聚非正,有此小疵耳。
  案 以《象传》观之,吴氏俞氏之说是也。易例三四隔体,无相从之,义,然亦有以时义而相从者,《随》三之“系丈夫”,及此爻是也。其不正而亦以时义相从者,《豫》三《咸》三是也。皆因九四有主卦之义者故然。
  九四,大吉,无咎。
  本义 上比九五,下比众阴,得其萃矣。然以阳居阴不正,故戒占者必“大吉”,然后得“无咎”也。
  程传 四当《萃》之时,上比九五之君,得君臣之聚也。下比下体群阴,得下民之聚也:得上下之聚,可谓善矣。然四以阳居阴,非正也。虽得上下之聚,必得“大吉”,然后为“无咎”也。“大”为周遍之义,无所不周,然后为大,无所不正,则为“大吉”,“大吉”则“无咎”也。夫上下之聚,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非理枉道而得君者,自古多矣。非理枉道而得民者,盖亦有焉:如齐之陈恒,鲁之季氏是也。然得为“大吉”乎,得为“无咎”乎,故九四必能“大吉”,然后为“无咎”也。
  集说 房氏乔曰:“大吉”谓匪躬尽瘁,始终无玷,可免专民之咎,有谓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
  项氏安世曰:无尊位而得众心,故必“大吉”而后可以“无咎”。如《益》之初九,在下位而任厚事,亦必“元吉”而后可以“无咎”也。
  胡氏炳文曰:《比》卦五阴,皆比五之一阳,《萃》四阴,皆聚归五与四之二阳。五日“萃有位”,以见四之萃非有位也。无尊位而得众心,非“大吉”安能“无咎”。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本义 九五刚阳中正,当《萃》之时而居尊,固“无咎”矣。若有末信,则亦修其“元永贞”之德而“晦亡”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九五居天下之尊,萃天下之众,而君临之,当正其位,修其德,以阳刚居尊位称其“位”矣。为有其位矣,得中正之道,无过“咎”也。如是而有不信而未归者,则当自反以修其“元永贞”之德,则无思不服,而“悔亡”矣。“元永贞”者,君之德,民所归也。故比天下之道,与萃天下之道,皆在此三者。王者既有其位,又有其德,中正无过咎,而天下尚有未信服归附者。盖其道未光大也,“元永贞”之道未至也,在修德以来之。如苗民逆命,帝乃诞敷文德,舜德非不至也。盖有远近昏明之异,故其归有先后。既有未归,则当修德也。所谓德,“元永贞”之道也。“元”,首也,长也。为君德首出庶物君长群生,有尊大之义焉,有主统之义焉。而又恒永贞固,则通于神明,光 集说 王氏宗传曰:五,《萃》之主也。当萃之时,为萃之主,莫大于有其位,尤莫大于有其道。有是位而无是道,则天下不我信者,亦众矣、故曰“匪孚”。谓天下之人,容有言曰: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而其道则未至也,故必“元永贞”而后“悔亡”。
  《朱子语类》:问:九五以阳刚中正,当萃之时,而居尊位,安得又有“匪孚”?曰:此言有位而无德,则虽萃而不能使人信,故人有不信,当修其“元永贞”之德,而后“悔亡”也。
  案 萃九五,居尊以萃群阴,与比略同。卦象泽上于地,与比象亦略同也,故其“元永贞”之辞亦同。“元永贞,悔亡”,即所谓“原筮,元永贞,无咎”也。
  上六,赍咨涕淡,无咎。
  本义 处《萃》之终,阴柔无位,求萃不得,故戒占者必如此,而后可以“无咎”也。
  程传 六,说之主。阴柔小人,说高位而处之,天下孰肯与也。求萃而人莫之与,具穷至于“赍咨”而“涕洟”也。“赍咨”,咨嗟也。人之绝之,由己自取,又将谁咎。
  为人恶绝,不知所为,则陨获而至嗟涕,真小人之情状也。
  集说 方氏应祥曰:此爻照“后夫凶”看,《比》之上六,以比之最后而凶。《萃》之上六,亦以萃之最后而有未安者。故其忧惧若此,此正所谓孤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