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履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灭趾,又有不进于恶之象。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腊,音昔。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乾,音干。胏,缁美反。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噬乾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何,何可反。何,负也。过极之阳,在卦之上,恶极罪大,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灭耳,盖罪其听之不聪也。若能审听而早图之,则无此凶矣。
  
  
  第二卷
  下经
  艮下,兑上。
  咸:亨,利贞,取女吉。取,七具反。咸,交感也。兑柔在上,艮刚在下,而交相感应,又艮止则感之专,兑说则应之至,又艮以少男下于兑之少女,男先于女,得男女之正,婚姻之时,故其卦为咸。其占亨而利贞,取女则吉。盖感有必通之理,然不以贞,则失其亨,而所为皆凶矣。
  
  《彖》曰:「咸」,感也。释卦名义。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说,音悦。「男下」之下,遐嫁反。以卦体、卦德、卦象释卦辞。或以卦变言柔上刚下之
  义,曰:《咸》自《旅》来,柔上居六,刚下居五也。亦通。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极言感通之理。
  
  《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山上有泽,以虚而通也。
  
  初六,咸其拇。拇,茂后反。拇,足大指也。《咸》以人身取象,感于最下,咸拇之象也。感之尚浅,欲进未能,故不言吉凶。此卦虽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静而不宜动也。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腓,房非反。腓,足肚也。欲行则先自动,躁妄而不能固守者也。二当其处,又以阴柔不能固守,故取其象。然有中正之德,能居其所,故其占动凶而静吉也。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股,随足而动,不能自专者也。执者,主当持守之意。下二爻皆欲动者,三亦不能自守而随之,往则吝矣。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言亦者,因前二爻皆欲动而云也。二爻阴躁,其动也宜。九三阳刚,居止之极,宜静而动,可吝之甚也。
  
  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憧,昌容反,又音同。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又当三阳之中,心之象,咸之主也。心之感物,当正而固,乃得其理。今九四乃以阳居阴,为失其正而不能固,故因占设戒,以为能正而固,则吉而悔亡。若憧憧往来,不能正固而累于私感,则但其朋类从之,不复能及远矣。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感害,言不正而感,则有害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脢,武杯反,又音每。脢,背肉,在心上而相背,不能感物而无私系。九五,适当其处,故取其象,而戒占者以能如是,则虽不能感物,而亦可以无悔也。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志末,谓不能感物。
  
  上六,咸其辅颊舌。颊,古协反。辅颊舌,皆所以言者,而在身之上。上六,以阴居说之终,处咸之极,感人以言而无其实。又兑为口舌,故其象如此,凶咎可知。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滕、腾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