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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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 卦(第 七)
  坤上
  坎下
   
  “师”,贞丈人吉,无咎。
  丈人,《诗》所谓“老成人”也。夫能以众正有功而无后患者,其惟丈人乎?故《彖》曰:“吉,”又何咎矣!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用师,犹以药石治病,故曰“毒天下”。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兵不可一日无,然不可观也。祭公谋父曰:“先王耀德而不观兵。”夫兵戢而时动,动则威;观则玩,玩则无震,故“地中有水,师”,言兵当如水,行于地中,而人不可知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师出不可不“以律”也①,否则虽臧亦凶。夫“以律”者,正胜也;不“以律”者,奇胜也。能以奇胜,可谓臧矣,然其利近,其祸远;其获小,其丧大。师休之日乃见之矣,故曰“凶”。
  【校注】
  ① “不可不以律也”,《苏氏易传》作“不可以不律也”,误。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夫师出不先得主于中,虽有功,患随之矣。九二有应于五,是以“吉”而无复有咎。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赏有功而万邦怀之,则其所赏皆以正胜者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九二体刚而居柔。体刚则威,居柔则顺,是以无专权之疑,而有锡命之宠。六三体柔而居刚,体柔则威不足,居刚则势可疑,以是不得专其师而为,或者之众主之也,故“凶”而“无功”。
  六四:师左次,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王弼曰:“得位而无应,无应则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无咎’。”行师之法,欲左皆高,故左次。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夫以阴柔为师之主,不患其好胜而轻敌也,患其弱而多疑尔,故告之曰:禽暴汝田,执之有辞矣,何咎之有?既使长子帅师,又使弟子与众主之,此多疑之故也。臣待命而行,可谓正矣,然将在军则不可,故曰“贞凶”。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夫师始终之际,圣人之所甚重也。师出则严其律,师休则正其功,小人无自入焉。小人之所由入者,常自不以律始,惟不以律,然后能以奇胜。夫能以奇胜者,其人岂可与居安哉!师休之日,将录其一胜之功而以为诸侯、大夫,则乱自是始矣。圣人之师,其始不求苟胜,故其终可以“正功”,曰:是君子之功邪?小人之功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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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 卦(第 八)
  坎上
  坤下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然而比非其人,今虽吉,后必有咎。故曰“原筮”。筮所从也,“原”,再也。再筮,慎之至也。“元”,始也,始既已从之矣,后虽欲变,其可得乎?故曰“元永贞”。始既已从之,则终身为之贞;知将终身贞之,故再筮而后从。孰为可从者?非五欤?故曰“以刚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