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脐 落之后。当换抱裙。勿使尿湿浸及脐中也。如此调护。则无脐风之病。所谓上工治未病。十 得十全也。
治初病。儿生旬日之后。脐风为恶病也。凡觉小儿喷嚏多啼。此脐风欲发之候。急抱小 明处。审视口中上 。有泡如珠如米。或聚或散。此病根也。其色白者初起也。黄者久也 。可用银挖耳。轻手刮出。煎甘草薄荷汤拭洗之。预取桑白皮汁涂之。自此日日视之。有则 去之。不可因循。以贻后祸。所谓中工治初病。十全六七也。
治已病。不知保护于未病之先。不知调护于初病之日。其泡子落入腹中。变为三证。一曰撮 口。二曰噤风。三曰锁肚。证虽不同。皆脐风也。撮口证儿多啼。口频撮者。此脐腹痛也。
可用雄黄解毒丸。加乳香没药各五分。丸如黍米大。每服五丸。竹沥生姜自然汁送下。利去 恶涎良。外用蕲艾炒熟杵烂。护其脐。频换。使暖温之气不绝也。不乳者不治。
噤风证。牙关紧急。不能吮乳。啼声不出发搐者。不治。 锁肚证。脐突青肿。肚腹胀 青筋浮露。大便涩不通者。不治。 或问脐风三证。古人有方。何谓不治。予曰。一腊之内 。谓初生八日。草木方萌。稍有触犯。即便折伤。经曰根于中者。命曰神机。神去则机息。
故噤风者。乳食不得入。则机废于上矣。锁肚者。便溺不得通。则机废于下矣。所谓出入废 则神机化灭者。是也。神出机息。虽有神丹。不可为也。岂蜈蚣蚕蝎诸毒药之可治耶。
一小儿生后三日。啼哭不乳。予视其证非脐风。乃脐腹痛也。取蕲艾杵烂。火上烘热。
掩其脐上。以帛勒之。须臾吮乳而不啼矣。
一小儿生八日。喷嚏多啼。请予视。予曰。此脐风也。视其上 果有泡。色变黄矣。乃 挖耳刮去之。其父惨然。爱惜之心见于形色。故去之未尽也。有老妪闻之。急使婢女告其父 。当急去之。其言迫切。父益惧。自取银挖耳刮之不惜也。遣人告予。予回书曰。旬日后当 发惊风。后果病。迎予治之。许浓报。且泣曰。予三十六岁得此一子也。予曰。无伤。投以 至圣保命丹而愈。
<目录>卷之一<篇名>变蒸属性:变蒸非病也。乃儿长生之次第也。儿生之后。凡三十二日一变。变则发热。昏睡不乳。
非病也。恐人不知。误疑为热而汗下之。诛罚无过。名曰大惑。或误以变蒸得于胎病中者。
或曰。儿之生也。初无变蒸。既生之后。当以三十二日一变。至于三百八十四日之后。又无 变者。何也。曰。初无变蒸者藏诸用。阴之阖也。中有变者显诸仁。阳之斗也。终无变者。
阴阳阖辟之机成。故不复蒸也。故儿之初生。语其皮肉。则未实也。语其筋骨。则未坚也。
语其肠胃。则谷气未充也。语其神智。则未发开也。只是一块血肉耳。至于三百八十四日。
然后脏腑气足。经络脉满。谷肉果菜。以渐而食。方成人也。
或曰。变蒸之日。必以三十二日者。何也。曰。易传云。 之为易。易者。变易也。不 易。不足以见天地生物之心。人有五脏六腑。以配手足十二经络。腑属阳以配阳卦三十二。
脏属阴以配阴卦三十二。取其一脏一腑。各以三十二日一小变。六十四日一大变。阳卦之爻 。一百九十二。合岁并闰月。凡三百八十四爻。所以变蒸一期之日。三百八十四。以应六十 四卦爻之数也。或曰。三十二日一小变。六十四日一大变。所生者何物也。所生之物。亦有 说欤。曰。形既生矣。复何生也。所生者。五脏之知觉运动也。故初生三十二日一变。生足 少阴肾癸水。肾之精也。六十四日二变。生足太阳膀胱壬水。而肾与膀胱一脏一腑之气成矣 。此天一生水也。水之精为瞳子。此后始能认人矣。九十六日三变。生手少阴心丁火。一百 二十八日四变。生手太阳小肠丙火。而心与小肠一脏一腑之气足矣。此地二生火也。火之精 为神。此后能嬉笑矣。一百六十日五变。生足厥阴肝乙木。一百九十二日六变。生足少阳胆 甲木。而肝与胆一脏一腑。受气足而神合矣。此天三生木也。木之精为筋。此后能坐矣。二 百二十四日七变。生手太阴肺辛金。二百五十六日八变。生手阳明大肠庚金。而肺与太阳一 脏一腑之气足矣。此地四生金也。金之精为声。此后始能习人语矣。二百八十八日九变。生 足太阴脾己土。三百二十日十变。生足阳明胃戊土。乃脾胃一脏一腑之气足矣。此天五生土 也。土之精为肉。脾胃主四肢。此后能匍匐矣。三百五十二日十一变。生手厥阴心包络。三 百八十四日十二变。生手少阳三焦配肾。肾主骨髓。自此能坐能立能行矣。变蒸已足。形神 俱全矣。正如蚕之眠。不如是不足成人矣。凡一变之过。则筋骨手足以渐而坚。知觉运动以 渐而发。日异而月不同。曰变者。变易也。曰蒸者。发热也。祖训云。变蒸虽是胎病。非胎 热胎毒可比矣。此少阴生长之气。发育万物者。儿之强者。虽有是病不觉。气弱者始见。如 变后形体渐长。知识渐增。反为无病儿也。故无治也。古方黑子散。姑置之可也。其间或有 未及期而发热者。或有变过热留而不除者。抑有他故。须详察之。如昏睡不乳。则不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