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是脾肺气药。遂以消痰下气实之。夫谓之气药固矣。至以为专走脾肺则非也。愚按橘之物理。不特凌霜变黄。交冬成熟。其性从上降下。得敛伏之气。且瓣则酸甘。皮则辛辣。酸甘、具乙木之阴象。而似血液。辛辣、具甲木之阳象。而主神气。况诸果之外皮。俱属包裹收藏之性者乎。则橘皮为厥阴肝经温降之气药无疑。至于从味之辛而走肺。从气之温而走脾。不过为经历之小憩处。而非其性情之所向也。性味温降而散。故入肺以豁痰。入脾以宣气者。
不过为旁试之小效处。而非其精专之本技也。仲景呕哕方中。君此之深意。不从可识乎。
二十六条
夫六腑气绝于外者。手足寒。上气脚缩。五脏气绝于内者。利不禁。下甚者。手足不仁。此总言下利之死症重症。为后文二十七、三十八、两条之纲领也。腑脏两气字。俱指阳气而言。因人身以阳气为生死之根蒂故也。六腑行五脏之气。而主充贯之用。腑气外绝。则充贯无根。手足为阳气之末。故先寒。又腑气自绝。不但不能充贯。而且有上散下脱之势。上散、故其胸中之气。但上浮而不下纳。下脱、故其脚下之气。有上缩而不下伸矣。五脏藏六腑之气。
而主提挈之神。脏气内绝。则提挈无力。肠胃失关键之权。故利不禁。此下利者。以手足寒。上气脚缩。及不禁者。为死候也。下甚两句。又就上文之死症。而言下犯之重症。因下甚。有似于脏绝。手足不仁。有似于腑绝。而实有分辨故也。盖下甚者。或倾肠倒肚。而泄注有势。或连三带五。而遍数有度之谓。若不禁。则肛门不收。宛如漏下者是也。又手足不仁。是气虚于内。而灵醒之妙用外微。手足寒。是火熄于中。而照耀之余温退气。于此而失辨。
不致误为脏腑垂绝而弃之者。几希矣。
二十七条
下利。脉沉弦者下重。脉大者为未止。脉微弱数者为欲自止。虽发热不死。 文见厥阴并注。
二十八条
下利。手足厥冷。无脉者。灸之不温。若脉不还。反微喘者死。 经注俱见厥阴。
二十九条
少阴负趺阳者为顺也。 此少阴正文。注详其下。但人下利。当看反面。如云趺阳负少阴者为逆。以少阴负趺阳。无利下之症故也。
三十条
下利。有微热而渴。脉弱者。令自愈。
三十一条
下利。脉数。有微热。汗出。令自愈。设脉紧。为未解。
三十二条
下利。脉数而渴者。令自愈。设不瘥。必圊脓血。以有热故也。 以上三条。俱见厥阴注并见。但在厥阴。合三条作一条耳。
三十三条
下利。脉反弦。发热。身汗者。自愈。反弦。对前二十七条沉弦而言。盖谓下利之脉。本当沉弦。以弦脉、为虚寒。为拘急之应。沉、为向里向下之应。夫以虚寒拘急之气。向里向下。岂非泄利而下重乎。今不利而其脉弦则弦矣。但应沉反浮。故曰反弦也。脉得反弦。则下利之邪。有上浮外散之机致。合之发热身汗。则脉症相对。邪从汗解。复何下利之不自愈哉。门人问曰。下利而脉反弦。若不发热身汗者。将奈何。答曰。必见呕逆。又问。下利脉反弦。
发热而身不汗者。又奈何。答曰。久则为疟矣。曰。治之何如。曰。主小柴胡汤。而因症以为进退。则得矣。
三十四条
下利气者。当利其小便。此与后文五十条之气利。不同。下利气者。水泄下利。而兼失气之谓。是下利为主病。而失气为兼症也。利小便。则水气从小肠而渗走膀胱。故下利可止。其小肠之气。与水俱行。而随机化去。故大肠之失气。亦可止矣。若五十条之气利。为气陷肠滑。而溏垢因气俱出。是气陷为主病。而肠滑之似利者。为兼症也。诃黎勒、温暖固涩。温暖、则升陷以理气。固涩、则托滑以除利。粥饮和而顿服。使留恋于胃。而下提大小肠之陷滑耳。
此曰下利气。彼曰气利。其叙症先后之次。即断病重轻之案也。
三十五条
下利。寸脉反浮数。尺中自涩者。必圊脓血。 此反字。又对下利而言。盖谓下利。则气从下趋。其脉多是沉弦、沉滑、沉迟、沉紧之类。即系热利。亦宜沉数、 沉 洪者为合。乃病则下利。而其寸口之脉。反不沉而浮。且不弦滑迟紧。而于浮处又反见数。夫数为热。热从浮 而见寸口。则其上焦之邪热甚炽。而有下逼之势矣。又尺中属下部。尺中见涩。涩为血液凝聚之诊。合而断 之。谓非阳热下劫阴血之候乎。故知其必圊脓血也。
三十六条
下利清谷。不可攻其表。汗出。必胀满。 此言脾胃虚寒而下利者。不特禁下。并且禁汗也。盖下利清谷。则中寒而不能变化可知。若攻其表而汗出。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