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往往恶阻不能食是已。无寒热者。无邪气
也。夫脉无故。而身有病。而又非寒热邪气。则无可施治。惟宜桂枝汤。和调阴阳而已。徐氏云。桂枝汤。外
证得之。为解肌和营卫。内证得之。为化气调阴阳也。六十日。当有此证者。谓妊娠两月。正当恶阻之时。
设不知而妄治。则病气反增。正气反损。而呕泻有加矣。绝之。谓禁绝其医药也。娄全善云。尝治一二妇恶阻
病吐。前医愈治愈吐。因思仲景绝之之旨。以炒糯米汤。代茶止药。月余渐安。
〔程〕此证有缺文。
〔鉴〕脉平无寒热。用桂枝汤。与妊娠渴不能食者不合。且文义断续不纯。其中必有脱简。
案楼氏纲目云。绝之者。谓绝止医治。候其自安也。予常治一二妇阻病吐。愈治愈逆。因思此仲景绝之
旨。遂停药月余自安。真大哉圣贤之言也。楼所载如此。以炒糯米代茶
汤。见于魏注。必有所据。桂枝汤可疑。程注金鉴似是。
妇人宿有症病。经断未及三月。而得漏下不止胎动。在脐上者为症痼。害妊娠。六月动者前三月经水利时
胎也。下血者。后断三月 也。所以血不止者。其症不去故也。当下其症。桂枝茯苓丸主之。(脉经。无宿
有症病四字。有妊娠二字。赵本害下。有一圈。 。作不血二字。非。三因方。作妇人宿有症病。妊娠经断
未及三月。即动。此症也。经断三月。而得漏下不止。胎动在脐上者。为症痼害。当去其症。案是以意改者不
必有所本也。诸注害下为句。魏以害妊娠为一句。似是。)
〔魏〕妇人宿有症病。旧血积聚之邪也。忽而经断。未及三月。即上条六十日以下。见渴不能食证之候
也。又忽尔经血至。且得漏下不止之证。以为胎堕乎。胎固在腹中。但动而不安。有欲堕之机矣。是症之为
病。而累及于胎者。如症在脐下。邪居于下。可以随血漏而症散。止漏安胎。病去胎全矣。如症在脐上。邪居
于上。虽血漏不止。而症自沉痼。名为症痼。势必令胎中之气血。先随血漏而堕。所以可决其
害将及于妊娠也。此就宿血积聚。居于胎之上下。以卜血漏不止。有无干碍妊娠之义也。再或妊娠六月矣。胎
忽动者。此亦宿血痼症所致。又当明辨其孰为正胎。孰为症邪而治之。前三月之间。经水顺利。得其正道。无
胎应行则行。有胎应止即止。此胎之正也。至三月以后。邪症为患。忽而漏血不止。此血非关胎血。乃断
经之后。三月之血闭而未行。于邪症之所在。必加添积聚。成为血 。所以漏下不止。而自与
胎不相涉也。惟久久不止。方害及于胎耳。血不止而痼症不去。必累害于胎。当下其症。症自下而胎自存。
所谓有物无殒者。亦此义也。(胎与 之辨。当于血未断之前三月求之。前三月经水顺利。则
经断必是胎。前三月有冒经下血者。则经断必成 。此说较前注之说。明畅易晓。附载于
此。以质高明。)
〔鉴〕此示人妊娠有病当攻病之义也。此条文义不纯。
其中必有缺文。姑存其理可也。方氏曰。胎动胎漏皆下血。而胎动有腹痛。胎漏无腹痛。故胎动
宜行气。胎漏宜清热。
楼氏纲目云。凡胎动多在当脐。今动在脐上。故知是症也。
\x桂枝茯苓丸方\x
桂枝 茯苓 牡丹(去心) 桃仁(去皮尖熬) 芍药(各等分)
上五味。末之。炼蜜和丸。如兔屎大。每日食前服一丸。不知。加至三丸。
〔程〕牡丹桃仁。以攻症痼。桂枝以和卫。芍药以和荣。茯苓以和中。五物相需。为治妊娠有症痼之小剂。
〔徐〕此方去症之力。不独桃仁。症者阴气也。遇阳则消。故以桂枝扶阳。而桃仁愈有力矣。其余皆养血之药也。
案桂枝。取之于通血脉消瘀血。犹桃核承气中所用。张氏医通。改作桂心。非也。千金。恶阻篇茯苓丸
注肘后云。妊娠忌桂。故熬。庞安时云。桂炒过。则不损胎也。此等之说。不必执拘。陈氏伤寒五法云。桂
枝不伤胎。盖桂枝轻而薄。但能解发邪气。而不伤血。故不堕胎。○案炮炙论序曰。大豆许。取重十两鲤
目比之。如兔屎。十二两鲤目。梧桐子。十四两鲤目。如兔屎。小于梧桐子。
妇人良方。夺命丸。专治妇人小产。下血至多。子死腹中。其人憎寒。手指唇口。爪甲青白。面色黄
黑。或胎上抢心。则闷绝欲死。冷汗自出。喘满不食。或食毒物。或误服草药。伤动胎气。下血不止。胎尚
未损。服之可安。已死服之可下。此方的系异人传授。至妙。(准绳云。此即仲景桂枝茯苓丸。)
即本方。以蜜丸如弹子大。每服一丸。细嚼淡醋汤送下。速进两丸。至胎腐烂腹中。危甚者。立可取出。
济阴纲目。催生汤。候产母腹痛腰痛。见胞浆下方服。
即本方。水煎热服。
妇人怀娠六七月。脉弦发热。其胎愈胀。腹痛恶寒者。少腹如扇。所以然者。子脏开故也。当以附子
汤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