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病。则为风水。故通身浮肿也。以上诸证。皆
属肌表。故当发汗。汗出乃愈也。风水无汗。当以越婢汤发汗。若汗出恶风。则为表阳虚。故加附子也。若
不恶风。小便通利。非表阳有寒。乃上焦有寒也。上焦有寒。惟兼病水者。不能约束津液。故其口多涎也。
何氏医碥云。恶风则虚一句。不恶风者。小便通利。上焦有寒。其口多涎。此为黄汗五句。当是错简
删之。案此说未知是否。金鉴改洪肿作浮肿。巢源。有身面卒洪肿候。谓肿之盛大。金鉴误耳。
寸口脉沉滑者。中有水气。面目肿大有热。名曰风水。视人之目裹上。拥如蚕新卧起状。其颈脉动。时
时咳。按其手足上。陷而不起者。风水。(脉经。千金。外台。并无蚕字。据灵论疾诊
尺及水胀篇。无蚕字为是。盖因下文目下有卧蚕之语。而错误也。裹。灵枢。作窠。潘氏
续焰云。窠者。窝也。聚精成窝。搏结之义。)
〔尤〕风水。其脉自浮。此云沉滑者。乃水脉非风脉也。至面目肿大有热。则水得风而外浮。其脉亦
必变而为浮矣。仲景不言者。以风水该之也。目窠上微肿。如蚕新卧起状者。内经所谓水为阴。而目下亦阴。
聚水者必微肿。先见于目下是也。颈脉动者。颈间人迎脉动甚。风水上凑故也。时时咳
者。水渍入肺也。按其手足上。陷而不起。与内经以手按其腹。随手而起。如裹水之状者不同。然腹中气大。
而肢间气细。气大则按之随手而起。气细则按之 而不起。而其浮肿则一也。
案水胀篇。以手按其腹。随手而起。如裹水之状者。水也。其身尽肿皮浓。按其腹。 而不起者肤胀也。
肤胀者。寒气客于皮肤之间所致。寒气在于皮肤之间。按而散之。则不能猝聚。故 而不起也。当知随手而
起。为有水无气。 而不起。为有气有水也。巢源。燥水。谓水气溢于皮肤。因令肿满。以指画肉上。则隐
隐成文本者。名曰燥水。以指画肉上。随画随散。不成文本者。名曰湿水。盖湿水。即灵枢
所谓水也。燥水。即所谓肤胀也。上条云。皮水其脉亦浮。外证 肿。按之没指。而此条云。陷而不起者
风水。则知皮水风水。即巢源所谓燥水。而亦肤胀之属也。尤注似疏。故详及之。
太阳病。脉浮而紧。法当骨节疼痛。反不疼。身体反重而酸。其人不渴。汗出即愈。此为风水。恶寒者。
此为极虚。发汗得之。渴而不恶寒者。此为皮水。身肿而冷。状如周痹。胸中窒不能食。反聚痛。暮躁不
得眠。此为黄汗。痛在骨节。咳而喘。不渴者。此为脾胀。其状如肿。发汗即愈。然诸病此者。渴而下利。
小便数者。皆不可发汗。(酸。徐沈尤作 。脾胀诸注作肺胀为解。似是。唯程魏仍旧文。本条
凡五节。根据徐注而分之。)
〔尤〕太阳有寒。则脉紧骨疼。有湿。则脉濡身重。有风。则脉浮体 。此明辨也。今得伤寒脉。而骨
节不疼。身体反重而 。即非伤寒。乃风水外胜也。风水在表而非里。故不渴。风固当汗。水在表者。亦
宜汗。故曰汗出即愈。然必气盛而实者。汗之乃愈。不然。则其表益虚。风水虽解。
而恶寒转增矣。故曰恶寒者。此为极虚。发汗得之。若其渴而不恶寒者。则非病风。而独病水。不在皮外。而
在皮中。视风水为较深矣。其证身肿而冷。状如周痹。周痹为寒湿痹其阳。皮水为水气淫于肤也。胸中窒不
能食者。寒袭于外。而气窒于中也。反聚痛。暮躁不得眠者。热为寒郁。而寒甚于暮也。寒湿外淫。必流
关节。故曰此为黄汗。痛在骨节也。其咳而喘。不渴者。水寒伤肺。气攻于表。有如肿病。而实同皮水。故曰
发汗则愈。然此诸病。若其人渴而下利。小便数者。则不可以水气当汗。而概发之也。仲景丁宁之意。岂
非虑人之津气先亡耶。或问前二条云。风水外证骨节疼。此云骨节反不疼。身体反重而 。前条云。皮水
不渴。此云渴。何也。曰。风与水合而成病。其流注关节者。则为骨节疼痛。其侵淫肌体者。则骨节不疼。
而身体 重。由所伤之处不同故也。前所云皮水不渴者。非言皮水本不渴也。谓腹如鼓。而不渴者。病方外
盛而未入里。犹可发其汗也。此所谓渴而不恶寒者。所以别于风水之不渴而恶风也。程氏曰。水气外
留于皮。内薄于肺。故令人渴。是也。
灵周痹篇云。风寒湿气。客于外分肉之间。迫切而为沫。沫得寒则聚。聚则排分肉。而分裂也。分裂
则痛。痛则神归之。神归之则热。热则痛解。痛解则厥。厥则他痹发。此内不在脏。而外未发于皮。独居分肉
之间。真气不能周。故命曰周痹。案此即历节痛风之谓。今云状如周痹者。岂谓其为走痛耶。抑与灵枢周痹
异义。而谓唯其为顽痹耶。诸注无明解者何。又案金鉴以下条越婢加术汤主之六字。移本条发汗即愈之下云。
以上四证。皆初病皮毛。状类伤寒。故均以越婢加术汤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