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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寒热。盖邪在阴则寒。邪在阳则热。邪在表。则无呕满等证。邪在里。则胸满干呕不能食。故成无己曰。少 阳之邪。在半表半里之间。
未入于脏者
简按据新校正。全本。太素。脏。作腑。甲乙。伤寒例。亦作腑。只外台作脏。恐是亦宋人所校改也。考下文未满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满三日者。可泄而已。此言邪在三阳之表者。可发汗。在三阴之脏者。可下之。若推仲景之例。则当作腑。然本经治法表里只有汗下二法。故王改腑作脏。义甚明显。而东垣李氏云。藏。非谓五脏之脏。乃是藏物之藏。(出此事难知)三阳王氏演而作热论脏字说。(出伤寒纲目)并属强解。志云。藏者。里也。阴也。言三阳之经络。
皆受三阳邪热之病。然在形身之外。而未入于里阴。可发汗而解也。此解为胜。
四日太阴受之
张云。邪在三阳。失于汗解。则入三阴。自太阴始也。仲景曰。伤寒。脉浮而缓。 手足自温者。系在太阴。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时腹自痛也。简按本经所论三阴病者。 即仲景所谓阳明胃家实证。故下文云。其满三日者。可泄而已。仲景所论三阴病者。乃阴寒之证。此本经所未 言及。张引彼注此。殆不免乖谬。下少阴厥阴亦同。
络于肺
甲乙。病源。外台。无于字。
六日厥阴受之
简按方氏伤寒条辨云。一日二日三四五六日。犹言第一第二第三四五六之次第也。大要譬如计程。如此立个前程的期式约模耳。非计日以限病之谓。张云。愚按伤寒传变。止言足经。不言手经。其义本出此篇。如上文六节是也。奈何草窗刘氏不明其理。遂谬创伤寒传足不传手之说。盖伤寒者。表邪也。欲求外证。但当察于周身。而周身上下脉络。惟足六经。则尽之矣。手经无能遍也。且手经所至。足经无不至者。故但言足经。则其左右前后。阴阳诸证。
无不可按而得。而手经亦在其中。不必言矣。此本经所以止言足者。为周身之表证也。
烦满而囊缩
简按满。懑同。说文。懑。烦也。盖烦懑。乃烦闷也。(详见生气通天论喘满注。)缪 氏伤寒撮要云。妇人亦有囊缩可辨。但其乳头缩者。即是也。李氏入门云。在女子。则阴户急痛引小腹。吴。 囊缩下。补三阴经络者。皆受病已入于腑。可下而已十六字。此推三阳之例。则经文似脱此等十余字。然以三 阴称腑。尤为无谓。若改作脏字。仅通。
五脏不通则死矣
高云。则。犹即也。结上文三阴受病。非必四日太阴。五日少阴。六日厥阴。故内 之三阴。外之三阳。内之五脏。外之六腑。一日皆受其病。致荣卫不行。五脏不通。即死矣。较之两感于寒。 不免于死者。更甚也。
渴止不满
甲乙。伤寒例。并无不满二字。简按上文。不言腹满。此必衍文。
而嚏
口问篇云。阳气和则嚏。
大气皆去病日已矣
调经论云。泻实者。开其门而出。大气乃屈。五色篇云。大气入脏腑者。不病 而卒死。简按俱谓大邪之气。高云。其不两感于寒。属经脉之热病。皆以七日环复。病衰而愈。由此观之。则 上文所云。一日受二日受者。乃循次言之。非一定不移之期日也。会悟圣经。当勿以辞害志。
通其脏脉
张云。谓当随经分治也。志云。谓手足三阴 三阳之经脉。高云。脏脉。如上文太阴脾脏之脉。少阴肾脏之脉。厥阴肝脏之脉也。
可泄而已
张云。凡传经之邪。未满三日者。其邪在表。故可以汗。已满三日者。其邪传里。故可以下。吴。此下补若其寒邪。传不以次。与夫专经不传。表里变易。则随证脉处治。吐下汗和。蚤暮异法。三十二字。云。欲人通变云尔。简按王引伤寒论。义颇明显。若欲人通变。则有仲景伤寒论在焉。岂三十二字所包括乎。不啻添足。殆亦妄。薛氏原旨云。按伤寒一证。传变无穷。此不过言传经之常。而未及于变。自仲景而后诸大家。俱有名言可法。学人所当尽读而精思之。
然义多出于仲景。于仲景书。又当闭户深求者也。

志云。伤寒论曰。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汤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黄如博棋子五六枚。盖因伤寒热甚之时而强食其食。故有宿食之所遗也。简按遗。是礼乐记。遗音遗味之遗。郑玄注。遗。犹余也。盖与此同义。童氏活人指掌辨疑云。遗字注解多不同。活人书注。谓便不禁也。或云。遗。亡也。其人必利不禁也。此皆非是。余谓遗者。如以物遗人之遗。即司马公所谓积德以遗后人之遗。是也。言当少愈之时。邪气未尽去。胃气未尽复。肉食者。其后复病。
多食者。其后遗病。将痊而不得痊矣。
强食之
甲乙。无之字。仲景云。病患脉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