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入肉分。无伤其筋。刺筋者。刺入筋分。无伤其骨。此言刺宜浅勿深。 深则非分矣。简按此亦似牵强。然从前诸家。顺文解释。无于经文参差处。而致思者。如高可谓善读古书者矣。
至筋而去不及骨也
张云。病在骨者。直当刺骨。勿伤其筋。若针至筋分。索气而去。不及于骨。则 病不在肝。攻非其过。是伤筋也。简按以下三项。宜以此例焉。马云。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义也。
至脉而去不及肉也
卢冶云。脉在肉中。肉在溪谷。脉有脉道。理路各别者也。所谓至脉而去不及肉 者。谓刺在皮肤络脉之间。不及里之筋骨。非针从脉而再入于肉也。是以略去刺脉无伤肉句者。使后学之意会 也。简按是属影撰。然高注全本于此。要之上文宜云刺皮者无伤脉。刺脉者无伤肉。而不及之。至于此。亦无 伤脉刺脉之言。实可疑焉。
所谓刺皮无伤肉者
张云。刺皮过深。而中肉者。伤其脾气。简按以下二项。宜以此例焉。马云。此 明言首节末三句之义也。
【目录】卷六
【篇名】刺禁论篇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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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数
志云。数。几也。言所当禁刺之处有几也。高云。数。条目也。帝承上二篇之意。谓刺要刺齐。 其中必有所禁。故愿闻禁数。
要害
高云。言各所要。亦各有所害。当详察也。志云。五脏有紧要为害之处。要害二字。当知非 刺中五脏。(顾炎武日知录云。南越尉佗传。发兵守要害处。按汉书西南夷传注。师古曰。要害者。在我为要。于 敌为害也。此解未尽。要害。谓攻守必争之地。我可以害彼。彼可以害我。谓之害。人身亦有要害。素问。岐 伯对黄帝曰。脉有要害。后汉来歙传。中臣要害。)
肝生于左肺藏于右
高云。人身面南。左东右西。肝主春生之气。位居东方。故肝生于左。肺主秋收 之气。位居西方。故肺藏于右。
心部于表肾治于里
志云。部。分也。心为阳脏而主火。火性炎散。故心气分部于表。肾为阴脏而主 水。水性寒凝。故肾气主治于里。
脾为之使
高云。脾土王于四季。主营运水谷。以溉五脏。故为之使。志云。脾主为胃行其津液。以 灌四旁。故为之使。
胃为之市
志云。心为阳中之太阳。故部于表。肾为阴中之太阴。故治于里。盖以四脏之气。分左右 表里上下。脾胃居中。故为之市。
膈肓
吴云。膈。膈膜也。肓。膈上无肉空处也。志云。膈。膈膜也。内之膈肉。前连于胸之鸠尾。旁连于腹胁。后连于脊之十一椎。肓者。即募原之属。其原出于脐下。名曰脖。高云。肓。脐旁肓俞穴也。简按吴注腹中论云。腔中无肉空隙之处。名曰肓。又注痹论云。肓。腔中空虚无肉之处也。张则袭其说云。肓者。凡腔腹肉理之间。上下空隙之处。皆谓之肓。并因误读王注云布散于胸腹之中。空虚之处。熏其肓膜。王意岂以肓为空虚之处乎。而张于本节。
则全根据杨义。杨注原于说文。盖古来相传之说。宜无异论。志云。募原之属。高云。肓俞。皆臆造已。当与举痛论及痹论参考。
小心
马云。心之下。有心包络。其形有黄脂裹心者。属手厥阴经。自五椎(心俞)之下而推之。则包络当垂至第七节而止。盖心为君主。为大心。而包络为臣。为小心也。吴云。脊共二十一节。此言七节。下部之第七节也。其旁乃两肾所系。左为肾。右为命门。命门者。相火也。相火代心君行事。故曰小心。张同。昂云。旁者。两肾也。中者。命门也。按心者性之郛。肾者命之根。两肾中间。一点真阳。乃生身之根蒂。义取命门。盖以此也。中有相火。能代心君行事。
故曰小心。杨上善云云。吴亦主其说。盖心君无为。吾人一日动作云为。皆命门之相火也。马注云云。若根据此解。旁字似无着落。志云。七节之旁。膈俞之间也。小。微也。细也。中有小心者。谓心气之出于其间。极微极细。高同。简按甲乙。亦作志心。王似指心包络。杨则为十四椎旁肾俞。而又云。得名为志者。心之神也。而阴阳类论。上空志心。王以为小心。杨以为入肾志于心神之义。杨注彼此义异。未太明晰。且凡脊椎从上数而至下。未有从下数而云某椎者。
亦觉不允。背篇。心俞。在五焦(当作椎。下同。)之间。膈俞。在七焦之间。而心包俞。经文无所考。(铜人等。以心椎旁。为厥阴俞。)王马未为得矣。吴张虽主杨。然命门见于难经。相火固是运气家之言。并非本经之义。志高杜撰无论矣。窃疑云七节之旁。云上空。既非心包。又非肾。必有别所指也。举数说以俟考。
从之有福逆之有咎
马云。顺其所而不伤。则有福。逆其所而伤之。则有咎。所谓要害之当察者以此。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