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仙散中。有夺旗斩 将之功。遂成此方之妙用。非他方所可并及者。
薛新甫曰。疠疡所患。非止一脏。然其气血。无有不伤。而其证亦无有不杂。况积久而发现于外。须分经络 之上下。审气血之虚实。不可概施攻毒之药。当先助胃壮气。使根本坚固。而后治其疮可也。
疠疡当知有变有类之不同。而治法有汗下砭刺灸补之不一。盖类证当审轻重。变证当详真伪。而治法 又当量其人之虚实。究其病之源委。而施治焉。夫虚者正气虚也。实者邪气实也。
疠疡针砭之张子和。以一汗抵千金。盖以针血不如发汗之周遍也。发汗针血。二者一律。若恶血凝滞在 肌表经络者。宜刺宜汗。取委中出血则效。若恶毒蕴结于脏。非荡涤其内。则不能疗。若毒在外者。非刺遍 身患处。及两臂腿腕手足指缝。其毒必不能散。若表里俱受其毒者。非外针内泄。其毒决不能出透。若上 身患多。宜用醉仙散。使内蓄恶血于齿缝中出。又刺十指甲并臂腕。以去肌表毒血。下体患多。宜用再造 散。令恶血蛔虫于谷道出。仍针足指缝并腿腕。隔一二日再刺之。以血赤为度。如有寒热头痛等证。又当 因证而施治焉。
<目录><篇名>麻疯二十一论属性:麻疯者。古人呼为疠风。又名恶疾。广东呼为大麻疯。又名疙瘩。外省或呼为大皮疯。又曰癞皮疯。染是疾 者。夫妻兄弟子女离散。戚友避之。行道叱之。颠连无告。至此极矣。医者不知受病之源。或言传染。或言风 水。虽非无因。然未必皆此之故也。盖东南地卑近水之处。此疾尤甚。天气较炎。地气卑湿。湿热相搏。乘人 之虚。入于营卫。卫气受之。则上身证多。营血受之。则下体证多。营卫俱受。上下俱多。此其大概也。究之无 论上下。必气虚。邪始乘之而入。血虚。邪始乘之而凝。结于筋络。积于肌肉腠理之间。郁久生热。故此病血 热居多。又或卧于湿地。受其熏蒸。或汗出后浴洗冷水。或湿衣沾身。或房劳后浴冷卧湿。皆能受病。初则 血滞不行。渐生麻痹。日久渐大。不知痛痒。针之不痛。今年发手。明年发足。或如癣形。或如疮癞。或似虫行。
或筋痛肉跳。久则伤形变貌。面生红堆。耳或长大。时如蝉鸣。脸如酒醉。又如油涂。手拳脚跛。口 眼斜。鼻 塌唇翻。不早治。成废疾矣。
疠风古无法治。丹溪止用醉仙散。再造散二方。但服轻粉。多生轻粉毒。恐一疾未愈。又添一疾。又有大黄 皂刺牵牛之类。然惟实者可用。气血虚者。反耗元气。东垣海藏。各有数方。亦兼他病而治之。至耆婆所列 各方。药多难制。外此方书所载。亦殊寥寥。若薜新甫疠疡机要。详于变证类证。而略于正治。要之湿热相 搏。邪气乘虚而入。总以凉血和血为主。驱风驱湿为佐。审元气之虚实。按六经以分治。斯治疠之要道也。
病之轻者。背腰手足之间。形如疥癣。不痛不痒。头面或似虫行。或手足骨节间。撞之如刺痛。或时作热。拭 之又无。病之重者。手足生疮。肉中结核。脸红耳肿。口 眼斜。至年久病深。坏形变貌。鼻塌肉崩。手指脱落。
足底烂穿。则难治矣。又身有麻木。数月即发外。虽重易治。丹溪谓麻木乃疠疾之本是也。又手有痹肉。则 虎口肉珠必焦。左手痹则左虎口肉焦。右手痹则右虎口肉焦。轻则肉珠瘦小。重则肉珠消陷。若两手俱 无痹肉。则虎口肉珠俱全。此法止可看手之轻重。面背腿足之疾。不验之于此。
面带紫色。常如醉人。且如油涂。俱有微浮。或黑而枯瘦。或黄而有浮光。其人身上。必有麻木。或数月即发。
或数年或数十年始大发。近发易愈。远发难治。原于初起不信之故耳。
南人谓药治不过三五年。后必复发。俗云。此病只好治邪。不能除根。皆不通之论也。大凡染病者多贫。药 饵难继。或半痊而囊空。或痊后不戒食物。不守禁忌。或治之未尽。有一二点痹肉未活。或痹肉活而皮色 未撤消。以致复作。此疾最忌房事。盖精乃骨髓。精泄则毒瓦斯乘虚而入。若不断此。必不能治。愈后不再戒。
一年必复发。
轻者脚未吊。手未拳。鼻未塌。肉未崩。证本可治。而服药无效。或气虚未补其气。血虚未补其血。又或兼有 别证。当详审之。
病在外而浮者易愈。在内而沉者难痊。气血盛者易治。衰者难治。在外而浮者。麻木不久尚浅。重扭则痛。
毒发在外。或癣或红堆。即遍身湿烂。亦可速愈。在内而沉者。痹肉沉内。稍稍缘开面上。手足背腿。各处红 紫之色。浸入肉内。不但现于皮肤。重扭不疼。针刺不知。治之必须一二年方可全愈。
死肉红堆。刺浅即觉痛者。不必烂。刺深不知痛。刀割不知疼。鼠咬不觉。宜用药烂去。然后用膏药贴之。用 生肌药敷之。即易平复。未见疾而有臭气逼人。此种一发必甚。亦易传染。虫乃肝经风热所生。肝不受病 则无虫。谓疯病无虫固非。谓疯病有虫亦谬。损筋者。手拳足痿。手拳不硬。以手按之即直。治之得法。手可 复伸。硬者难伸。脚吊痿者。不焦可复旧。焦者难复。手焦亦然。折骨者手足脱落。四肢如冰。骨节挺露。形如 枯树。名为湿坠。
湿闭久而生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