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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洗冤集录-第3页

。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 ,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 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 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 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 ,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 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 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 ,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 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 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 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 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 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 人(真)〔直〕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 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 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 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目录>卷之一<篇名>四·疑难杂说上属性: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 、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 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 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通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通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 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
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者用 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看〕手足有无击缚痕,舌上恐有嚼 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
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 ,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 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 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 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 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 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 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 有宿患、气疾,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 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