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用净糯米一升淘 洗了,用布袱 盛,就所炊 饭上炊
。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根据前袱起,着在前大米、占(粘)米
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
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
将绵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绵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
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绵絮上,不可近。后除去绵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
,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
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
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
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细研和麻油,
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目录>卷之四

<篇名>二十九・病死

属性: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多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
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气不宣通,故
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 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
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多 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祟,其尸不在于肥
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眼多 斜,手足必拳缩,臂腿
手足细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仔细分别)
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检时,
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
色;此是病患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
宜仔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得病?曾与
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原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
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
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
问不责口词因根据;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瘦,
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原初虽不
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覆验。



<目录>卷之四

<篇名>三十・针灸死

属性: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
应为罪。



<目录>卷之四

<篇名>三十一・札口词

属性:凡抄札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
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目录>卷之五

<篇名>三十二・验罪囚死

属性: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实时入发KT 铺。



<目录>卷之五

<篇名>三十三・受杖死

属性: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
小腹等处有无血 痕。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
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