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HT 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
,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
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
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服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
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目录>卷之一

<篇名>三・检覆总说下

属性: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
,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
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
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
,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
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
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
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
,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
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
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
,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
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
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
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
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
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
人(真)〔直〕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
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
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
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目录>卷之一

<篇名>四・疑难杂说上

属性: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
、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
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
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通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通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
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
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