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谷之前,有血脉令出血者,盖以此属少阴之别络,而交 通乎厥阴也,兼刺足跗上动脉,即冲阳穴,乃胃经之原也。如病不已,更刺三毛上大敦穴左右各一 ,见血立 已。缪刺者,左刺右大敦,右刺左大敦也。但足跗动脉,上关冲脉,少阴阳明三经,只宜浅刺,不可出血不已也。
\r应刺穴图\p04-a52a11.bmp\r 《灵枢经·寒热病篇》曰∶身有所伤,血出多,及中风寒,若有所堕坠,四支懈惰不收,名曰体惰,取其小 腹脐下三结交。三结交者,阳明太阴也,脐下三寸关元也。
【注】此言身有所伤,血出多者,及中风寒者,破伤风之属也。或因堕坠,不必血出,
而四支懈惰不收者,皆名体惰也。关元任脉穴名,又足阳明、太阴之脉皆结于此,故为三结交也。
\r应刺穴图\p04-a52a12.bmp\r 《灵枢经·厥病论》曰∶头痛不可取于 者,有所击堕,恶血在内,伤痛未已,可侧刺不可远取之也。
【注】经言恶血在内,头痛不可取其 者,盖头痛取 ,以泄其气,则头痛可愈也。若有所击堕,恶血在 内,而取 以泄其气,则是血病治气矣,故勿取其 焉。若所击仆之 肉伤痛不已,虽用刺法,亦只于所伤附 近之侧刺之,以出在内之恶血而已。若仍按经远取诸 ,以疗头痛,则不可也。
<目录>卷一\经义<篇名>恶血已留复因怒伤肝经义属性:《灵枢经·邪气脏腑病形篇》曰∶有所堕坠,恶血在内,有所大怒,气上而不下,积于胁下,则伤肝。
【注】人因堕坠,血已留内,若复因大怒伤肝,其气上而不下,则留内之血,两相凝滞,积于胁下,而肝伤 矣。法当先导怒气,勿积于肝,则肝可以无伤,然后饮以利药,以破恶血,则胁下无留血矣。
<目录>卷一\经义<篇名>击仆伤后入房伤脾经义属性:《灵枢经·邪气脏腑病形篇》曰∶有所击仆,若醉入房,汗出当风,则伤脾。
【注】有所击仆,乃伤其外体也。如醉后入房,或汗出不知避忌当风,则邪客于肌肤,伤其内体矣,是皆伤 脾之因也。
<目录>卷一\经义<篇名>击仆损伤脉色经义属性:《素问·脉要精微论》曰∶肝脉搏坚而长,色不青,当病坠若搏,因血在胁下,令人喘逆。
【注】此言肝脉有刚柔,而病亦以异也。肝脉搏击于手,而且坚且长,其色又不青,当病或坠或搏,因血 积于胁下,令人喘逆不止也。正以厥阴之脉,布胁肋循喉咙之后;其支别者,复从肝贯膈上注肺,今血在胁下,
则血之积气上熏于肺,故令人喘逆也。
《金匮要略》曰∶寸口脉浮,微而涩,然当亡血。若汗出,设不汗出者,其身有疮,被刀斧所伤,亡血故 也。
【注】经言∶夺血者无汗,夺汗者无血。盖二者皆当脉浮微而涩,今诊之如此,是有枯竭之象,而无汗出之 证,非亡血而何?故知有金伤或击仆而亡血之证也。
又论曰∶肝脉搏坚而色不变,必有击堕之事。因肉无破,则恶血必留胁下,兼致呕逆,根据经针刺然谷足跗,
或三毛等穴出血,或饮利药使恶血开行,当自愈也。若脉浮微而涩,当知亡血过多,根据经于三结交关元穴灸之,
或饮大补气血之剂而调之,则病已矣。
<目录>卷一<篇名>《灵枢经》骨度尺寸属性:\x头部\x 项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 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x胸腹部\x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此以巨骨 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处)缺盆以下 之中,长九寸。
胸围四尺五寸。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中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毛际下骨曰横骨)
【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法参较,多有未合,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 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x背部\x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 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凶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
腰围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节各一寸六分 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节与脐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
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