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之已形者也。色之有象。
色之已见者也。已形已见者。可以言定。未形未见者。不可以言定。况有已定而难于形容。未定而难于拟
议者。是以提纲易详。而条目难尽也。高明之家。读书而精究其意义。临症而熟察其情形。其所得于观感
之间。语言之外者。抑又深于此矣。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余着是书。上卷推而言之。故不厌其详。下卷约而言之。故不嫌其简。然详者当约之以求简。简者当
推之以求详。若读一句只一句。读一篇只一篇。则详者近穿凿。简者近缺略矣。其自五官以下。条目
亦从简者。盖提纲已挈其要领。而条目之见于古书者。皆医所必读。医所必阅。缺之于此。欲其求之
于彼也。至若所引圣经贤传。或断章取义。或互文见意。以为辞不颠倒。则义有不显。理不合参。则意
有不达。原欲人因是明经。非欲人以是荒经。譬之作文题目。拆开意义自见。不比注解经传。句不可
移。字不可减。且经传具在。或不以是为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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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目分脏腑部位

属性:凡观气色。当视精明。精明者目也。五脏六腑之精也。营卫魂魄之所常营。神气之所生也。心之使也。肝之
官也。宗脉之所聚也。阴阳之所会也。气之清明者也。灵枢曰。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精
之窠为眼。骨之精为瞳子。筋之精为黑眼。血之精为络。其窠气之精为白眼。肌肉之精为约束。裹撷筋骨
血气之精。而与脉并为系。上属于脑。后出于项中。夫筋骨血气肌肉者。五脏之所属也。是故以眼分五脏。
血络属心。黑珠属肝。白珠属肺。瞳子属肾。约束属脾。赤脉从上下者。太阳病。从下上者。阳明病。从外走内
者。少阳病。从内 始者。阳跷病。瞳子黑眼。法于阴。白眼赤脉。法于阳。阴阳合传而精明也。此脏腑之部。阴
阳之分也。由是而观。有形焉。有容焉。有气焉。有色焉。分而论之。所以明其理。合而诊之。所以通其变。形也。
容也。气也。色也。无往而非脏腑之征。亦无往而非阴阳之理也。脏腑阴阳。形容气色。有诸中。形诸外。要皆
以神为本也。寤则神栖于目。寐则神处于心。神也者。视瞻平正。黑白分明。容色精爽。光彩清莹。朗朗然。不
可须臾离也。神之昭着于目者盖如此。至若目之五轮。睛之八廓。名虽附于羲黄。实则乖夫体用。殊不知
眼科诊目之法。当遵圣人诊目之法。若附会圣人之法以立法。则附会圣人之法即非法。然则求眼科之
法者。其知所以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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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眼目形容提纲

属性:诊目形容之法。相士观人贤否。宜识其常。医家论病吉凶。当明其变。用是考古参今。删繁就简。约而言之。
其大纲有四。以形象察气质。以开阖分阴阳。以目睑辨虚实。以眼珠决死生。四者既明。而合之气色。参之
病情。庶乎其可见矣。以形象言之。目者。肝之外候也。目大者肝大。目小者肝小。目深者肝坚。目露者肝脆。
目高者肝高。目下者肝下。目偏倾者肝偏倾。目端正者肝端正。此形象之变。气质之常也。以开阖言之。
目者。阳证也。瞑目者。阴证也。目不合者。气留于阳。目不开者。气留于阴。目纲筋急而不合者。太阳阳明之
筋寒。目纲筋纵而不开者。太阳阳明之筋热。目圆者阳气绝。目小者阴气亡。口眼 斜者。阳明中风。口目
动作者。阳明将绝。昏睡露睛者。阴阳俱不足也。此开阖之变。阴阳之分也。以目睑言之。上睑属脾。下睑属
胃。睑动迟者脾动迟。睑动速者脾动速。上睑气壅者。脾衰于内。下睑微肿者。水聚于中。目胞肿痛者邪气
实。目眶陷下者正气虚。此目睑之变。虚实之辨也。以眼珠言之。目肿胀者为实。目陷下者为虚。上视者太
阳不足。下视者宗气亏虚。斜视者。少阳已绝。直视者。少阴已终。目转目运者。阴经之绝证。目HT 戴眼者。阳
经之死候也。此眼珠之变。死生之异也。盖察目之形容者。所以辨其脏腑经络也。观目之气色者。所以辨
其寒热虚实也。合形容气色以观之。参声音脉症以辨之。分其脏腑经络。以审其寒热虚实。庶乎知病之
所。而无泛治之虞。不则寒热虚实虽明。而脏腑经络未达。其犹风马牛不相及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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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眼目气色提纲

属性:凡诊眼目。既察形容。当观气色。夫目者心之符。肝之窍。五脏六腑之精气也。华色者。其荣也。论疾诊尺篇
曰。目赤色。病在心。白在肺。青在肝。黄在脾。黑在肾。黄色不可名者。病在胸中。此以目色分五脏也。由是而
观。有明暗之辨焉。有清浊之分焉。有浅深之异焉。明则神气充足。暗则神气亏虚。清者病在阳。浊者病在
阴。浅深者。言乎其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