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多服不能见效也。然清凉之药,终不宜多,多则必损脾胃
。如不得已,则易以甘平,其庶几耳。倘甘平未效,则惟有甘温一法,斯堪实济,尚可望其
成功。否则,生气之机,终非清凉所能致也。此义最微,不可不察。
一、气本属阳,阳气不足,则寒从中生。寒从中生,则阳无所存而浮散于外,是即虚火
假热之谓也。而假寒之证,其义亦然。是以虚火实火,亦总由中气之有虚实耳。凡气实于内
而为寒者,有如严冬阳伏于下,而阴凝于上,故冰雪满地而井泉温暖也。气虚于内而为热者
,有如盛夏阴盛于中,而阳浮于外,故炎暑逼人而渊源清冷也。天地间理原如此,故不可见
热即云热,见寒即云寒,而务察其寒热之本。
一、火有虚实,故热有假真,而察之之法,总当以中气为之主,而外证无足凭也。故凡
假热之证,本中寒也;假寒之证,本内热也。中寒者,原是阴证;内热者,原是阳证。第以
惑者不明,故妄以寒证为假热,热证为假寒。而不知内热者当远热,内寒者当远寒。内有可
据,本皆真病,又何假之有?



<目录>卷之十五性集・杂证谟\火证

<篇名>论五志之火

属性:经曰∶天有四时五行,以生长收藏,以生寒暑燥湿风。人有五脏化五气,以生喜怒思忧
恐,是即所谓五志也。此五志之化由乎五脏,而五脏之化由乎五行。故在心为喜,心主火也
;在肝为怒,肝主木也;在脾为思,脾主土也;在肺为忧,肺主金也;在肾为恐,肾主水也
。此五志各有分属,本不可以混言者也。且人有此生,即有此志,使无此志,生亦何为,是
生之与志,本不能离,亦不可离。而人于食息之常,孰不以五志为生,亦孰不以五志为用,
而未闻以五志之动皆为火也。第或以用志失宜,则未免有伤脏气,故在《内经》则但言五脏
之伤,各有所属,五气之伤,各有所病,亦未闻以五志之伤皆云火也。而五火之说,乃始于
刘河间,云五志所伤皆热也。丹溪述河间而衍之曰∶五志之动,各有火起。刘宗浓又述丹溪
而衍之曰∶大怒则火起于肝,醉饱则火起于胃,房劳则火起于肾,悲哀动中则火起于肺,心
为君主,自焚则死矣。自三子之说行,则似乎五行悉化而为火,理岂然乎!
余尝察五志所伤之人,但见其憔悴日增,未见其俱为热病也。即因志动火者,非曰必无
,但伤气者十之九,动火者十之一,又岂五志皆能动火乎!而矧以怒动肝气者,最易伤脾,
脾伤者,不可以言火也,醉饱能动胃火,胃强者固自无恙,脾弱而致病者,不可以言火也。
房劳本动肾火,精去而阳亢者,可以火言,精去而气亦去者,不可以言火也。外如五志之伤,
则无非伤气败阳之证,尚可谓之火乎。无火治火,则无有不败者矣。三卷中辨丹溪第二条下
仍有一论,当互阅之。



<目录>卷之十五性集・杂证谟\火证

<篇名>论火证(共三条)

属性:火为热病,是固然矣。然火得其正,即为阳气,此火之不可无,亦不可衰。衰则阳气之
虚也。火失其正,是以邪热,此火之不可有,尤不可甚。甚则真阴伤败也。然阳以元气言。
火以病气言,故凡病在元气者,不得以火论。何也?盖人之元气止于充足,焉得有余?既非有
余,则何以言火?所谓无形者其化虚,即此是也。惟病在形体者,乃可以察火证,盖其不在
气即在血,所谓有形者其化实,即此是也。故凡火之为病,其在外者,必见于皮肉筋骨;其
在内者,必见于脏腑九窍。若于形质之间,本无热证可据,而曰此火也。此热也,则总属莫
须有之妄谈也。矧如火证悉具,而犹有虚实之殊,真假之异,其可不为详辨乎。若果有火病
,则火性急烈,诚可畏也。然实火止随形质,余因谓之凡火,又谓之邪火。火之为病,病之
标耳,洗之涤之,又何难哉。惟虚火之病,则本于元气,元气既虚,而再攻其火,非梃即刃
矣。是以诸病之杀人,而尤惟火病为最者,正以凡火未必杀人,而以虚作实,则无不杀之矣
,不忍见也。
一、凡五脏之火,肺热则鼻干,甚则鼻涕出。肝热则目眵浓。心热则言笑多。脾热则善
饥善渴。肾热则小水热痛。凡此之类,宜从清也。诸所不尽,详一卷寒热篇。
一、凡察火证,必须察其虚实。虽其元气本虚,然必虚中挟实者,乃为易治。何以见之
?如或大便干结,或善饥多食,或神气精明,或声音强壮,而脉见有力,此皆虚中有实也,
俱可随证清解之。若或内外俱热,而反见溏泄,或饮食少进,或声微气短,诸虚皆见,而反
不利温补者。此其胃气已败,生意已穷,非吉兆也。



<目录>卷之十五性集・杂证谟\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