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汗太过。而脉
变量。条辩以脉数为温病。误发其汗。因而致吐者。非又按此条论。仲景无治法。补亡论常器之云。可与小半夏汤。此
汤虽系止吐之药。但发汗后。津液必亡。尚宜斟酌用之。又云宜小温中汤。此常氏以吐为胃中虚冷。忘其脉数之为客热
也。倘后学宗之。焉得无误。)
(附后例)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心下温温欲吐。而胸中痛。(云云至)与调胃承气汤。(云云至)以呕。故知极吐下
也。(按此条太阳病。过经十余日。病已不在太阳欲吐。胸中痛。此当是邪传阳明。已入于府。故与调胃承气汤。正文与
注。见后第六卷阳明篇中)
太阳病六七日。表证仍在。脉微而沉。反不结胸。其人发狂者。以热在下焦。少腹当硬满。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
所以然者。以太阳随经瘀热在里故也。抵当汤主之。(太阳病六七日。邪气正当传里之时。纵表证仍在。而脉微沉。是徒
有表证。已无表脉也。又脉微沉。为邪气在里。乃结胸之脉。今则反不结胸。知邪不在上焦。其人发狂者。比前桃核承
气汤。如狂证较甚。此热在下焦。而为膀胱府病。无疑矣。 。与硬同。少腹硬满。则其病又甚于急结。小便自利。则
知其热。不结于下焦之气分。而结于下焦之血分也。前如狂证。蓄血轻。故自下而愈。此发狂证。蓄血重。必用药以下
其血。乃愈。所以然者。谓所以少腹硬满之故。以太阳邪热不解。随经入膀胱之府。膀胱热结。血瘀于小腹之里故也。
成注云。与抵当汤。以下蓄血。尚论篇云。此条证。较前条桃核承气证。更重。且六七日表证仍在。曷为不先解其外邪。
又曷为攻药中不兼加桂枝邪。夫蓄血而至于发狂。则热势攻心。桃核承气不足以动其血。桂枝不足以散其邪。非用单刀
直入之将。必不能斩关取胜。故名其汤为抵当。抵者。至也。乃至当不易之良法也。邪结于胸。则用陷胸以涤饮。邪结
少腹。则用抵当以逐血。设非此一法。少腹中所结之血。既不附气而行。更有何药可攻其坚垒哉。所以一峻攻。斯血去。
而邪不留。并无藉桂枝分解之力耳。愚以看病之法。须分表里。假若表里之证兼见。须分轻重而直取其邪。上云。六七
日表证仍在。则表邪已衰。非比一二日之盛矣。况其下文云。脉微而沉。其人发狂。少腹硬满。明系太阳随经瘀热在里。
里证已急。焉得不用峻攻之剂。医人于此。若犹顾虑。夫在表之余邪。是为不知证之轻重。治之缓急。斯时人命。不几
同儿戏邪。噫。今医有以抵当汤丸。为猛厉而不敢下者。其小心适足以害人。而病家反以为把稳。有宁甘就死而不肯服
者。亦大可伤也。)



<目录>卷之四\辩太阳病脉证并治法中

<篇名>抵当汤方

属性:水蛭(三十个熬) 虻虫(三十个熬去翅足) 桃仁(二十个去皮尖) 大黄(三两酒浸)
上四味。锉如麻豆。以水五升。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不下。再服。
成氏明理论云。人之所有者。气与血也。气为阳。气留而不行者。则易散。以阳病易治故也。血为阴。血蓄而不
行者。则难散。以阴病难治故也。血蓄于下。非大毒驶剂。则不能抵当其甚邪。故治蓄血。曰抵当汤。水蛭味咸苦微寒。
内经曰。咸胜血。血蓄于下。胜血者。必以咸为主。故以水蛭为君。虻虫味苦微寒。苦走血。血结不行。破血者必以苦
为助。是以虻虫为臣。桃仁味苦甘平。肝者血之源。血聚则肝气燥。肝苦急。急食甘以缓之散血缓急。是以桃仁为佐。
大黄味苦寒。湿气在下。以苦泄之。血亦湿类也。荡血逐热。是以大黄为使。四物相合而方剂成。病与药对。药与病宜。
虽苛毒重疾。必获全济之功矣。
太阳病身黄脉沉结。少腹硬。小便不利者。为无血也。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证谛也。抵当汤主之。(太阳病身
黄者。膀胱热结。湿气不行。土主湿而色黄。湿热相搏。故身发黄也。脉沉为里证。结者。脉来缓时。一止复来之名也。
脉缓为湿。所以里湿之脉。当见沉结。少腹硬。则湿热之形。已蓄于下焦可知。上三证者。犹不分溺之与血。以血亦湿
润之物也。故当于小便验之。如小便不利者。为溺蓄于膀胱之内。而无血也。若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乃血蓄于膀胱
以外为甚谛。谛者。审也。犹言精审。而无差也。仲景法。与抵当汤以下蓄血。按上文云。小便不利者。仲景不言治法。
成注云。可与茵陈汤。补亡论云。与五苓散。后条辩云。属茵陈五苓散。愚以三方可选而用之。)
伤寒有热少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为有血也。当下之。不可余药。宜抵当丸。(伤寒有热者。谓里有热。热
入下焦。故少腹作满形也。夫曰满。比急结稍甚。比硬稍轻。欲审其蓄血之证。亦须于小便验之。据病患小腹满。应当
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为有蓄血也。当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