噎。为
利。为小便不利少腹满。此诚水气内渍所传之证不一也。然其中冷热之候顿殊。加减药味。不可少差。恐杀人亦甚速耳。
其或为喘者。喘为太阳伤寒表不解发热之急候。何以反去麻黄。盖麻黄能发风寒外甚之喘。此则水饮上侵于肺。而气壅
作逆。故易以杏人。味苦甘而气温。能泄利肺气。兼散水饮。有专功也。内台方议云。其人脉浮者不去麻黄。但脉沉者。
宜去麻黄。以是知以上加减法亦不可执。
琥又按上条云。伤寒表不解发热。其人风寒之邪正盛。止因咳呕气逆。而汤中既用芍药之酸以收之。复用五味子半
升以敛之。今医稍知药性者。例不敢用。仲景于当日独用之者。何也。或云。五味子宜用南产黄色者。取其味辛多而酸
少也。斯言亦近乎理。
或问云。心下有水气矣。何以不直曰呕。而曰干呕。余答云。水者有形之物。其性趋下。其上升者。但气耳。故曰
干呕。曰咳。曰噎。曰喘者。皆上升之气也然其水。仍下流而或为利。或为小便不利少腹满矣。又或渴者为热水之证。
或噎者。为寒水之证。要之伤寒发噎。亦有胃中水热气逆而作者。不可但信以为寒也。仲景法。加炮附子。其论又不可
拘。
伤寒心下有水气。咳而微喘。发热不渴。服汤已。渴者。此寒去欲解也。小青龙汤主之。(小青龙汤主之句。补亡论
移在发热不渴句下。考成注中已明。但正文未校正。此条伤寒。比上条证。风寒稍轻。故但咳而不至干呕。虽喘而气亦
微也。发热不渴者。表证未罢。内虽挟水。津液未至凝塞。气不甚燥。故不渴也。与小青龙汤以发表散水。服汤已而渴
者。此水与风寒之邪俱去。而津液亡。故作渴。乃伤寒病欲解之时也。尚论篇云。仍用小青龙汤。以助其欲解之势。误
矣。愚按上条云渴。是未服汤而渴。乃津液不行而作渴也。此条云。渴。是服汤已。而渴。乃津液既亡而作渴也。渴既
不同岂可仍用上药。缵论亦云。水去而渴。与水逆而渴不同。是虽渴而不必服药。但当静俟津回。可也。)
(重出例)太阳病外证未解脉浮弱者当以汗解宜桂枝汤。
太阳病下之微喘者表未解。故也桂枝加浓朴杏人汤主之。
太阳病外证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汤主之。
太阳病先发汗不解。而复下之脉浮者。不愈(云云至)。当须解外则愈。宜桂枝汤主之。
以上四条证(正文与注见前桂枝汤方下)
太阳病脉浮紧。无汗发热身疼痛八九日不解(云云至)。阳气重。故也麻黄汤主之。
太阳病脉浮紧发热身无汗自衄者。愈。
以上二条证(正文与注见前麻黄汤方下)
二阳并病。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若太阳病证不罢者。不可下。
下之为逆。如此。可小发汗。设面色缘缘正赤者。阳气怫郁在表。当解之熏之。若发汗不彻。不足言阳气怫郁。不得越。
当汗不汗。其人躁烦。不知痛处。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气。但坐。以汗出不彻故也。更发汗则愈。
何以知汗出不彻。以脉涩故知也。(风寒之邪。始入一经复传一经。两经相并而同病者。谓之并病。今者太阳与阳明并病。
太阳经初得病之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不彻者。不透也。惟不彻因转属阳明而成并病。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若似
乎太阳经证已罢。传入阳明之府。为可下矣。殊不知汗出尚微。虽不恶寒。太阳之邪犹未尽解。故云若太阳病证不罢者。
不可下。下之为逆。谓下之不以理也。如此者。可小发其汗。谓先解其表也。设其人面色缘缘正赤者。成注云。阳明之
经循面。面正赤。则阳明之邪亦在于经。二阳相并。其气怫郁。邪甚于表也。此不但小发汗。当用熏解之法。以大发之。
况此发汗不彻之证。其人阳气怫郁。不得宣越。不足言也。不足言者。犹言势所必至。不须说也。直是当汗不汗。成注
所云。邪无从出。壅甚于经。其人不但面赤。内作郁热而且躁且烦也。邪循经行。痛无常处。故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
之不可得也。短气者。邪热壅而气促急也。但坐者不得卧也。此系太阳阳明二经之汗不彻故也。更发汗则愈者。谓太阳
初得病时。发汗之方。不宜再用。当更方以兼发阳明经汗。则愈盖此条病。始终是一汗出不彻之证。何以知之。以脉涩
故知之也。夫汗出不彻营气不得条达。则胀涩。条辩以涩脉作血虚解。大误。愚按此条。虽系二阳并病。其实太阳证居
多。始则太阳经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成并病。此作首一段看虽。续得微汗不恶寒。然太阳证不因微汗而罢。故仍
可小发汗此又作一段看。设其人面色缘缘正赤。此兼阳明邪热郁甚于表。当解之熏之。此又作一段看有此者。终是初得
病时。发汗不彻之误。以至因循而当汗不汗其人阳气怫郁而面赤犹不足言也。当见躁烦短气浑身上下痛无定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