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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伤寒论辑义-第130页

为病也。呕吐泻利。在里之饮食 生冷为病也。具此证者。名曰霍乱。若自呕吐已。又泻利止。仍有头痛身疼恶寒。更复发热。是里解而表不解 也。沈明宗曰。吐利已止。复更发热。乃里气和。而表邪未解。当从解表之法。或无表证。但有腹痛吐利。此 为里邪未解。当以和里为主。〔方〕发热头痛。身疼恶寒。外感也。吐利。内伤也。上以病名求病证。此以病 证实病名。反复详明之意。〔锡〕夫但曰利止。而不曰吐止者。省文也。
伤寒。其脉微涩者。本是霍乱。今是伤寒。却四五日。至阴经上。转入阴必利。本呕下利者。不可治也。
欲似大便。而反失气。仍不利者。此属阳明也。便必硬。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经尽故也。下利后当便硬。硬 则能食者愈。今反不能食。到后经中。颇能食。复过一经能食。过之一日当愈。不愈者。不属阳明也。(成本。
玉函。方氏诸本。并以下利后当便硬以下。别为一条。玉函。本上。有素字。欲似。玉函。及钱本。作似欲。
成本。属上无此字。)
〔鉴〕此承上条。辨发热头痛。身疼恶寒。吐利等证。为类伤寒之义也。若有前证。而脉浮紧。是伤寒也。
今脉微涩。本是霍乱也。然霍乱初病。即有吐利。伤寒吐利。却在四五日后。邪传入阴经之时。始吐利也。此 本是霍乱之即呕吐。即下利。故不可作伤寒治之。俟之自止也。若止后。似欲大 便。而去空气。仍不大便。此属阳明也。然属阳明者。大便必硬。虽大便硬。乃伤津液之硬。未可下也。当俟 至十三日经尽。胃和津回。便利自可愈矣。若过十三日。大便不利。为之过经不解。下之可也。下利后。肠胃 空虚。津液匮乏。当大便硬。硬则能食者。是为胃气复。至十三日。津回便利。自当愈也。今反不能食。是为 未复。俟到十三日后。过经之日。若颇食。亦当愈也。如其不愈。是为当愈不愈也。当愈不愈者。则可知不属 十三日过经便硬之阳明。当属吐利后。胃中虚寒。不食之阳明。或属吐利后。胃中虚燥之阳明也。此则非药不 可。俟之终不能自愈也。理中脾约。择而用之可矣。
恶寒。脉微(【原注】一作□)而复利。利止亡血也。四逆加人参汤主之。
〔成〕恶寒脉微。而利者。阳虚阴胜也。利止则津液内竭。故云亡血。金匮玉函曰。水竭则无血。与四 逆汤。温经助阳。加人参。生津液益血。
案金鉴曰。利止亡血。如何用大热补药。利止。当是利不止。亡血。当是亡阳。钱氏亦疑亡血之为亡阳。
然徐大椿曰。案亡阴。即为亡血。不必真脱血也。此说似是。
四逆加人参汤方 甘草(二两炙) 附子(一枚生去皮破八片) 干姜(一两半) 人参(一两)
上四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滓。分温再服。(千金。外台。用人参三两。利甚者。加龙骨二 两。短剧。名四顺汤。)
〔魏〕于温中之中。佐以补虚生津之品。凡病后亡血津枯者。皆可用也。不止霍乱也。不止伤寒吐下后也。
〔徐〕今利虽止。而恶寒脉微如故。则知其非阳回。而利止。乃津液内竭。而利止也。故曰亡血。又当加人参。
以生津益血矣。
霍乱头痛。发热身疼痛。热多欲饮水者。五苓散主之。寒多不用水者。理中丸主之。(用字。方氏。作 欲饮二字。丸。成本。作员。玉函。作汤。千金翼同。)
〔魏〕伤寒者。外感病。霍乱者。内伤病也。伤寒之发热头痛。身疼恶寒。风寒在营卫。霍乱之头痛身疼 恶寒。必兼吐下。风寒在胃腑也。风寒外邪。何以遽入于胃腑。则平日中气虚歉。暴感风寒。透表入里。为病 于内。因其为风寒客邪。故发热头痛。身疼恶寒。与伤寒同。因其暴感胃腑。故兼行吐利。与伤寒异。此二病 分关之源头也。其所以吐利时不热。利止复热者。则亦因中气虚弱。当吐利行时。邪虽在胃。而气散热不能发。
利止气收方发耳。亦异于伤寒之热发在表。无作息时也。既明霍乱致病之由。为病与伤寒之异。而治法方可就 其人之寒热施之。热多者。胃虽虚自热。多虚热者。吐利行必大饮水。五苓散主之。导湿清热滋干。所必用也。
寒多者。胃素虚且寒。多虚寒者。吐利行。必不用水。理中丸主之。温中燥湿补虚。所必用也。
伤寒类方曰。案霍乱之症。皆由寒热之气不和。阴阳拒格。上下不通。水火不济之所致。五苓。所以分其 清浊。理中。所以壮其阳气。皆中焦之治法也。
医史。戴良撰吕沧洲翁传云。内子王病伤寒。乃阴隔阳。面赤足蜷。而下利躁扰不得眠。论者有主寒主温 之不一。余不能决。翁以紫雪匮理中丸进。徐以水渍甘草干姜汤饮之愈。且告之曰。下利足蜷。四逆证也。苟 用常法。则上焦之热弥甚。今以紫雪折之。徐引辛甘以温里。此热因寒用也。闻者皆叹服。
理中丸方(【原注】下有作汤加减。○玉函。丸。作圆。)
人参 干姜 甘草(炙) 白术(各三两)
上四味。捣筛。蜜和为丸。如鸡子黄许大。以沸汤数合。和一丸。研碎温服之。日三四。夜二服。腹中未 热。益至三四丸。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