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之。缃素杂记云。凡以面
为食具。皆谓之饼。清来集之倘湖樵书云。今俗以麦面之线索而长者。曰面。其圆块而匾者。曰饼。考之古人。
则皆谓饼也。汉张仲景伤寒论云。食以索饼。饼而云索。乃面耳。此汉人以面为饼之一证也。知是钱氏为条子
面者。确有根据也。
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
能食。此
名除中。必死。(今与。玉函。作而与。此名。玉函。千金翼。作此为。钱曰。彻。读为撤。)
〔汪〕脉迟为寒。不待智者而后知也。六七日反与黄芩汤者。必其病初起。便发厥而利。至六七日。阳气
回复。乃乍发热。而利未止之时。粗工不知。但见其发热下利。误认以为太少合病。因与黄芩汤彻其热。彻。
即除也。又脉迟云云者。是申明除其热之误也。〔成〕除。去也中。胃气也。言邪气太甚。除去胃气。胃欲引
食自救。故暴能食也。〔柯〕除中。则中空无阳。反见善食之状。俗云食禄将尽者。是也。〔程〕对上文看。
则食入必发热可知矣。必见下利厥逆发躁等证而死。上条脉数。此条脉迟。是题中二眼目。
案金鉴云。伤寒脉迟六七日之下。当有厥而下利四字。若无此四字。则非除中证矣。有此四字。始与下文
反与黄芩汤之义相属。此说颇有理。然而汪氏太明备。不必补厥而下利四字。而义自通矣。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
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汪〕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阳回变热。热邪太过。而反汗出。咽中痛者。此热伤上焦气分也。其喉
为痹。痹者。闭也。此以解咽中痛甚。其喉必闭而不通。以厥阴经。循喉咙之后。上入颃颡故也。又热邪太过。
无汗而利不止。便脓血者。此热伤下焦血分也。热邪泄于下。则不干于上。故云其喉不痹。或问。中寒之邪。
缘何变热。余答曰。元气有余之人。寒邪不能深入。才着肌表。即便发热。此伤寒也。元气不足之人。寒邪直
中阴经。不能发热。此中寒也。寒中厥阴。为阴之极。阴极则阳生。故发热。然亦当视其人之元气何如。若发
热则自愈者。元气虽不足。不至太虚。故得愈也。
元气太虚之人。不能发热。但厥而至于死者。此真阳脱也。有发热而仍厥者。此阳气虽复而不及。全赖热药以
扶之也。有发热而至于喉痹便脓血。如上证者。此阳气虽复而太过。其力不能胜邪热。全赖凉药以平之也。余
疑此条证。或于发厥之时。过服热药。而至于此。学人临证。宜细辩之。
案汪云。常器之曰。喉痹。可桔梗汤。便脓血。可桃花汤。然桃花汤内有干姜。过于辛热。不可用也。
如黄芩汤。可借用之。张云。便脓血者。白头翁汤。未知何是。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
者。必口伤烂赤。(四五日下。成本。玉函。有而字。)
〔程〕伤寒母论一二日。至四五日。而见厥者。必从发热得之。热在前厥在后。此为热厥。不但此也。他
证发热时不复厥。发厥时不复热。盖阴阳互为胜复也。唯此证。孤阳操其胜势。厥自厥。热仍热。厥深则发热
亦深。厥微则发热亦微。而发热中。兼夹烦渴不下利之里证。总由阳陷于内。菀其阴于外。而不相接也。须用
破阳行阴之法。下其热。而使阴气得伸。逆者顺矣。不知此而反发汗。是徒从一二日。及发热上起见。认为表
寒故也。不知热得辛温。而助其升散。厥与热两不除。而早口伤烂赤矣。〔喻〕前云诸四逆厥者。不可下矣。此
云厥应下之者。其辨甚微。盖先四逆而后厥。与先发热而后厥者。其来迥异。故彼云不可下。此云应下之也。
以其热深厥深。当用苦寒之药。清解其在里之热。即名为下。如下利谵语。但用小承气汤止耳。从未闻有峻下
之法也。若不用苦寒。反用辛甘发汗。宁不引热势上攻。口伤烂赤。与喉痹互意。
案喻注云。先四逆而后厥。则似以四逆与厥。分为二证。
钱氏于四逆散注。辨厥四逆同一义。极是。当参考。
案注云。此条。系阳明篇错简。此说非也。此证固是阳明胃家实。然以其厥者。与厥阴之厥相似。故揭于
此篇。与下白虎汤条同意。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鉴〕伤寒邪传厥阴。阴阳错杂为病。若阳交于阴。是阴中有阳。则不厥冷。阴交于阳。是阳中有阴。则
不发热。惟阴盛不交于阳。阴自为阴。则厥冷也。阳亢不交于阴。阳自为阳。则发热也。盖厥热相胜则逆。逆
则病进。厥热相平则顺。顺则病愈。今厥与热日相等。气自平。故知阴阳和。而病自愈也。〔喻〕厥终不过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