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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伤寒论辑义-第121页

自止。阳回变热。热邪太过。而反汗出。咽中痛者。此热伤上焦气分也。其喉 为痹。痹者。闭也。此以解咽中痛甚。其喉必闭而不通。以厥阴经。循喉咙之后。上入颃颡故也。又热邪太过。
无汗而利不止。便脓血者。此热伤下焦血分也。热邪泄于下。则不干于上。故云其喉不痹。或问。中寒之邪。
缘何变热。余答曰。元气有余之人。寒邪不能深入。才着肌表。即便发热。此伤寒也。元气不足之人。寒邪直 中阴经。不能发热。此中寒也。寒中厥阴。为阴之极。阴极则阳生。故发热。然亦当视其人之元气何如。若发 热则自愈者。元气虽不足。不至太虚。故得愈也。
元气太虚之人。不能发热。但厥而至于死者。此真阳脱也。有发热而仍厥者。此阳气虽复而不及。全赖热药以 扶之也。有发热而至于喉痹便脓血。如上证者。此阳气虽复而太过。其力不能胜邪热。全赖凉药以平之也。余 疑此条证。或于发厥之时。过服热药。而至于此。学人临证。宜细辩之。
案汪云。常器之曰。喉痹。可桔梗汤。便脓血。可桃花汤。然桃花汤内有干姜。过于辛热。不可用也。
如黄芩汤。可借用之。张云。便脓血者。白头翁汤。未知何是。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 者。必口伤烂赤。(四五日下。成本。玉函。有而字。)
〔程〕伤寒母论一二日。至四五日。而见厥者。必从发热得之。热在前厥在后。此为热厥。不但此也。他 证发热时不复厥。发厥时不复热。盖阴阳互为胜复也。唯此证。孤阳操其胜势。厥自厥。热仍热。厥深则发热 亦深。厥微则发热亦微。而发热中。兼夹烦渴不下利之里证。总由阳陷于内。菀其阴于外。而不相接也。须用 破阳行阴之法。下其热。而使阴气得伸。逆者顺矣。不知此而反发汗。是徒从一二日。及发热上起见。认为表 寒故也。不知热得辛温。而助其升散。厥与热两不除。而早口伤烂赤矣。〔喻〕前云诸四逆厥者。不可下矣。此 云厥应下之者。其辨甚微。盖先四逆而后厥。与先发热而后厥者。其来迥异。故彼云不可下。此云应下之也。
以其热深厥深。当用苦寒之药。清解其在里之热。即名为下。如下利谵语。但用小承气汤止耳。从未闻有峻下 之法也。若不用苦寒。反用辛甘发汗。宁不引热势上攻。口伤烂赤。与喉痹互意。
案喻注云。先四逆而后厥。则似以四逆与厥。分为二证。
钱氏于四逆散注。辨厥四逆同一义。极是。当参考。
案注云。此条。系阳明篇错简。此说非也。此证固是阳明胃家实。然以其厥者。与厥阴之厥相似。故揭于 此篇。与下白虎汤条同意。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鉴〕伤寒邪传厥阴。阴阳错杂为病。若阳交于阴。是阴中有阳。则不厥冷。阴交于阳。是阳中有阴。则 不发热。惟阴盛不交于阳。阴自为阴。则厥冷也。阳亢不交于阴。阳自为阳。则发热也。盖厥热相胜则逆。逆 则病进。厥热相平则顺。顺则病愈。今厥与热日相等。气自平。故知阴阳和。而病自愈也。〔喻〕厥终不过五日 以下三句。即上句之注脚。〔程〕云自愈者。见厥热已平。其他些少之别证。举不足言矣。〔魏〕厥热各五日。
皆设以为验之辞。俱不可以日拘。如算法设为问答。以明其数。使人得较量其亏盈也。厥之本于肝。忽发热忽 厥。亦犹少阳往来寒热之义也。阳经病本于腑。病浅在表。阴经病本于脏。病深在里。此所以为时之久暂不同 也。观于疟证之一日间日三日。发之迟速不同。则少阳之往来寒热。厥阴之忽热忽厥。皆肝经脏之本然也。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成本。玉函。冷之者。无。)
〔魏〕凡厥者。其间为寒为热不一。总由肝脏受病。而筋脉隧道。同受其患。非阴盛而阳衰。阳为寒邪 所陷。则阳盛而阴衰。阴为热邪所阻。二气之正。必不相顺接交通。寒可致厥。热亦可致厥也。言凡厥者。见 人遇厥。当详谛其热因寒因。而不可概论混施也。夫厥之为病何状。手足逆冷。是为厥也。在阴经诸证。原以 手足温冷分寒热。今凡厥俱为手 足逆冷。则是俱为寒。而非热矣。不知大寒似热。大热似寒。在少阴已然。至厥阴之厥证。阴阳凡不顺接。皆 厥也。又岂可概言寒邪。反混施也。此仲景就厥阴病中。厥之一证。令人详分寒热。便于立法以出治也。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令病者 静。而复时烦者。此为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
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非蛔厥也。成本。作非为蛔厥也。王肯堂校本千金翼。作死字。令病者。
玉函。作今病者。成本。玉函。时烦下。无者字。上入下。无其字。又主久利四字。玉函无。千金翼。为细注。)
〔鉴〕伤寒脉微而厥。厥阴脉证也。至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