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
案温针。诸注欠详。王纶明医杂着云。问。近有为温针者。乃楚人法。其法。针于穴。以香白芷作圆饼。
套针上。以艾蒸温之。多取效。答。古有针则不灸。灸则不针。未有 针而加灸者。此后人俗法也。此法行于山野贫贱之人。经络受风寒致病者。或有效。只是温经通气而已。仲景 楚人。此岂古温针之遗法耶。
案不中。方氏解为不当。是恐不尔。萧参希通录云。俚谈以不可用。为不中用。自晋时已有此语。左传成 二年。却子曰。克于先大夫。无能为役。杜预注。不中为之役使。王充耘读书管见云。中土见事之当其可者。
谓之中。其不可者。谓之不中。于物之好恶。人之贤不肖。皆以之目焉。简案不中用。见始皇本纪。韩延寿传等。
名医类案云。一人伤寒坏证垂死。手足俱冷。气息将绝。口张不能言。张致和以人参一两。去芦。加附 子一钱。于石HT 内。煎至一碗。以新汲水浸之。若冰冷。一服而尽。少顷病患汗从鼻梁上。涓涓如水。此其验 也。盖鼻梁上应脾。若鼻端有汗者可救。以土在身中周遍故也。近陆同妇。产后患疫证。二十余日。气虚脉弱。
即同坏证。亦以此汤治之。遂愈。世谓伤寒。汗吐下三法差谬。名曰坏证。孙真人云。人参汤。须得长流水煎 服。若用井水则不验。盖长流水。取其性之通达耳。○案百一选方。破证夺命散。治伤寒阴阳二证不明。或投 药错误。致患人困重垂死。即与致和方同。唯不用附子。后世所谓独参汤。卫生家宝方。名人参夺命散。有生姜。
桂枝本为解肌。若其人脉浮紧。发热汗不出者。不可与之也。常须识此勿令误也。(玉函。千金翼。桂枝 下。有汤字。汗不出。作无汗。无之字。成本亦无。)
〔成〕脉浮发热。汗出恶风者。中风也。可与桂枝汤解肌。脉浮紧发热。不汗出者。伤寒也。可与麻黄 汤。常须识此勿妄治也。〔方〕肌。肤肉也。盖风中卫。而卫不固。发热汗出。
而恶风。卫行脉外。肤肉之分也。桂枝救护之。热粥释散之。病之所以解也。识。与志同。记也。记其政事。
谓之识。言当常常用心。以记其事。勿忘勿怠。而不可使有一忽之失误。
案肌。说文。肉也。折骨分经。白为肌。赤为肉。而肌有两义。有肌肤之肌。有肌肉之肌。注证发微详 辨之。方氏因注云。肌。肤肉也。盖分肌肉之肌也。
案解肌。解散肌表之邪气也。言桂枝。虽为解肌之剂。若其人脉浮紧。发热汗不出者。不可与桂枝汤。
当以麻黄汤。解散其肌表之邪也。解肌二字。不专属于桂枝。外台秘要。有麻黄解肌汤。葛根解肌汤。名医别 录。麻黄主疗云。解肌。可以见耳。
若酒客病。不可与桂枝汤。得之则呕。以酒客不喜甘故也。(玉函。千金翼。无若字。病字。以字。成本。
得之。作得汤。)
〔成〕酒客内热。喜辛而恶甘。桂枝汤甘。酒客得之。则中满而呕。〔柯〕仲景用方慎重如此。言外当知有 葛根连芩以解肌之法矣。
案程云。酒客脉浮汗自出。似风伤卫。金鉴云。酒客病。谓过饮而病也。并非是。
喘家。作桂枝汤。加浓朴杏子佳。(玉函。千金翼。杏子。作杏仁。方云。佳。一本作仁。汪云。佳。
坊本作仁。)
〔成〕太阳病。为诸阳主气。风甚气拥。则生喘也。与桂枝汤。以散风。加浓朴杏仁。以降气。〔魏〕 凡病患素有喘证。每感外邪。势必作喘。谓之喘家。亦如酒客等。有一定之治。不同泛常人一例也。〔钱〕气 逆喘急。皆邪壅上焦也。盖胃为水谷之海。肺乃呼吸之门。其气不利。则不能流通宣布。故必加入浓朴杏仁乃 佳。杏子。即杏仁也。前人有以佳字为仁字之讹者。非也。
凡服桂枝汤吐者。其后必吐脓血也。(玉函。千金翼。无凡字。也字。)
〔钱〕其后必吐脓血句。乃未至而逆料之词也。言桂枝性本甘温。设太阳中风。投之以桂枝汤。而吐者。
知其人本阳邪独盛于上。因热壅上焦。以热拒热。故吐出而不能容受也。若邪久不衰。熏灼肺胃。必作痈脓。
故曰其后必吐脓血也。此以不受桂枝而知之。非误用桂枝而致之也。乃各注家俱言胃家湿热素盛。更服桂枝。
则两热相搏。中满不行。势必上逆而吐。热愈淫溢。蒸为败浊。必吐脓血。此一大禁也。(案方。喻。并云尔。)
不知桂枝随已吐出。何曾留着于胸中。岂可云更服桂枝。两热相搏乎。前人遂以此条。列为桂枝四禁。岂不谬 乎。〔魏〕桂枝既不可用。将坐以候之乎。此处俱无一语救正。不几令主治者茫然耶。湿热家之中风。于用桂枝 之内。必佐以五苓之治法。或易桂枝为葛根。即葛根连芩汤之义也。〔汪〕此条证。仲景无治法。补亡论。常器 之云。可服类要芍药地黄汤。郭白云云。见脓血而后可服。
安舒云。酒客病。不可与桂枝。得汤则呕者。其后果必吐脓血乎。盖积饮素盛之人。误服表药。以耗其 阳。而动其饮。上逆而吐。亦常有之。若吐脓血者。从未之见也。定知叔和有错。此说似有理。
太阳病。发汗遂漏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