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汗则谵语。加温针则耳聋难言。但吐下之。则遗尿。宜葳蕤汤。案诸家以
风温为别证。 出于斯。
汪云。小便不利四字。当在若被下者四字之上。否则既云不利。又曰失溲。悖矣。
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
故也。(玉函。千金翼。病上有夫字。热下并有而字。无热。作不热。六七上。并有者字。成本亦有。)
〔成〕阳为热也。阴为寒也。发热而恶寒。寒伤阳也。无热而恶寒。寒伤阴也。阳法火。阴法水。火成数
七。水成数六。阳病七日愈者。火数足也。阴病六日愈者。水数足也。〔程〕经虽有六。阴阳定之矣。阴阳之理
虽深。寒热见之矣。在发热恶寒者。阳神被郁之病。寒在表而里无寒。是从三阳经为来路也。在无热恶寒者。
阴邪独治之病。寒入里而表无热。是从三阴脏为来路也。同一证。而所发之源自异。七与六。不过奇偶二字解。
特举之为例。以配定阴阳耳。日子上宜活看。重在阳数阴数之数字上。〔张〕此条以有热无热。证阳病阴病之
大端。言阳经受病。则恶寒发热。阴经受病。则无热恶寒。尚论。以风伤卫气为阳。寒伤营血为阴。亦属偏见。
〔钱〕此一节提挚纲领。统论阴阳。当冠于六经之首。自叔和无己诸家。错简于太阳脉证之后。致喻氏以未热
注无热。悖于立言之旨矣。盖仲景以外邪之感。受本难知。发则可辨。因发知受有阴经阳经之不同。故分发热
无热之各异。以定阳奇阴耦之愈期也。发于阳者。邪入阳经而发也。发于阴者。
邪入阴经而发也。即阴阳应象论。所谓阳胜则身热。阴胜则身寒。阴阳更胜之变也。
案玉函经。及周氏钱氏张氏柯氏注本。以此条冠太阳篇首。又案以阴阳为营卫之说。 见方氏注。后喻
氏魏氏程氏及金鉴。皆从其说。周氏钱氏。驳正细辨。今不繁引。
外台秘要云。王叔和曰。夫病发热而恶寒者。发于阳。无热而恶寒者。发于阴。发于阳者。可攻其外。
发于阴者。宜温其内。发表以桂枝。温里宜四逆。庞安时总病论亦同。叶文龄医学统旨云。愚谓发于阳而发热
者。头必疼。发于阴而发热者。头不疼。
黄炫活人大全云。或问发热恶寒。发于阳。无热恶寒。发于阴。且如伤寒。或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
体痛。二说皆曰恶寒。如何辨之。曰。伤寒或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呕逆。头痛项强。脉浮紧。此在
阳。可发汗。若阴证。则无头疼。无项强。但恶寒而倦。脉沉细。此在阴。可温里也。
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玉函。
千金翼。无以行二字。尽。作竟。)
〔方〕太阳头痛。首条已具言之。此又独言者。举大意也。七日以上。该六日而言也。行。亦传也。
经尽。谓传遍也。欲作再经。谓病加进也。针足阳明。夺其传路而遏之也。传。与阳明篇转互音义。犹古之驿
传。今之过所云也。〔周〕七日而云以上自愈者。明明邪留太阳。至七日则正气复。而邪气退也。所谓经尽。
盖六日之间。营卫流行。复至七日。而行受邪之经耳。岂诚一日太阳。二日阳明。六日间。六经证见。至七日
乃又显太阳经证也耶。针足阳明者。谓太阳将传阳明。
故于趺阳脉穴针之。以泄其邪。则邪散而自愈矣。〔柯〕旧说。伤寒日传一经。六日至厥阴。七日再传太阳。
八日再传阳明。谓之再经。自此说行。而仲景之堂。无门可入矣。夫仲景未尝有日传一经之说。亦未有传至三
阴。而尚头痛者。曰头痛者。是未离太阳可知。曰行。则与传不同。曰其经。是指本经而非他经矣。发于阳者。
七日愈。是七日。乃太阳一经。行尽之期。不是六经传变之日。岐伯曰。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有明证也。
故不曰传足阳明。而曰欲再作经。是太阳过经不解。复病阳明。而为并病也。针足阳明之交。截其传路。使邪
气不得再入阳明之经。则太阳之余邪亦散。非归并阳明。使不犯少阳之谓也。
案成氏喻氏程氏钱氏及金鉴。并以六日传六经之说为注解。皆不可从。
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玉函。千金翼。至作尽。无上字。)
〔成〕巳为正阳。则阳气得以复也。始于太阳。终于厥阴。六经各以三时为解。而太阳从巳至未。阳明
从申至戌。少阳从寅至辰。至于太阴。从亥至丑。少阴从子至寅。厥阴从丑至卯者。以阳行也速。阴行也缓。
阳主于昼。阴主于夜。阳三经解时。从寅至戌。以阳道常饶也。阴三经解时。从亥至卯。以阴道常乏也。内经
曰。阳中之太阳。通于夏气。则巳午未。太阳乘王也。
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方〕风家。谓中风之病也。表。外证也。解。罢也。了了。犹惺惺也。言中风之病。外证俱罢。大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