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遗溲。
【目】杨士瀛曰。膀胱潴水。下焦不摄。则亦遗溺。经云。邪中下焦。阴气为栗。足膝逆冷。
便溺妄出。合用四逆汤。下焦蓄血。小腹结急。小便自利不禁。轻者。桃仁承气汤。重者。抵当汤。
【纲】仲景曰。咳而小便利。若失小便者。不可发汗。汗出则四肢厥冷。太阳病。火熨其背。
大汗出。谵语。十余日。振栗下利。欲小便不利。反呕而失溲者。此为欲解也。遗溲狂言。目反直视者。此为肾绝。
【目】吴绶曰。遗尿者。小便自出不知也。其热盛神昏。遗尿者。为可治。若阴症下寒。逆冷。
遗尿。脉沉微者。难治。宜附子汤加干姜、益智以温其下。若厥阴囊缩。逆冷。脉微。遗尿者。
四逆加吴萸汤温之。阳不回者死。凡伤寒汗下后。热不解。阴虚火动而遗尿者。人参三白汤加知、
柏。或补中益气汤加知、柏、麦冬、生地、五味之类。若狂言直视。谵语遗尿。此为肾绝。内经言。
膀胱不利为癃。不约则遗溺。又曰。水泉不止者。膀胱不藏也。言肾与膀胱为表里。肾虚。则膀 胱之气不约。故遗尿也。要在滋补膀胱之气。东垣谓溲便遗失。为肺金虚。又当补肺气也。大抵肺 虚肾虚热甚者。皆可治。惟肾绝遗尿。则不可治。此下焦气绝。不归其部故也。
<目录>卷七<篇名>过经不解属性:【纲】仲景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症仍在者。先与小柴胡汤。
呕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烦者。为未解也。与大柴胡汤。则愈。
【目】李 曰。伤寒六日传经已遍。七日当解。至十三日以上不愈。谓之过经。汗下失宜。以 致邪气流连不已。神昏谵语。胸满潮热。随其表里症见而调之。或从轻再汗再下。如脉乱发躁。尺 寸陷者。危。如脉缓安睡。邪未尽者。正未复耳。参胡芍药汤调之。有大便下利而脉和者。诸医以 丸药下之。停留余热。凡过经气虚。或加异气。宜与外症参看。
喻昌曰。过经不解者。由七八日已后。至十三日已后。过一候二候。犹不痊解也。然邪在身中 日久。势必结聚于三阳。太阳为多。少阳次之。阳明又次之。及至三阴。则生死反掌。不若此之久 持矣。
程郊倩曰。过经十余日而不知太阳症有未罢。反二三下之。因致变者多矣。后四五日。柴胡症 仍在。未有他变。本当行大柴胡两解表里。但其邪屡因误下而深入。即非大柴胡下法所能服。故必 先用小柴胡提其邪出半表。然后乃用大柴胡。始合法也。
【纲】仲景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心下温温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满。郁郁微 烦。先此时自极吐下者。与调胃承气汤。若不极者。不可与。但欲呕。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 症。以呕故知极吐下也。
【目】喻昌曰。此条有二辨。若曾经大吐下者。邪从吐解。直已入里。可用调胃承气之法。若 未经吐下。但欲呕。胸中痛微溏者。是痛非吐所伤。溏非下所致。调胃之法。不可用矣。岂但调胃不 可用。即柴胡亦不可用。以邪尚在太阳高位。
徒治阳明少阳。而邪不解耳。解太阳之邪。仲景言之已悉。故此但示其意也。若其人能呕。则是为吐 下所伤。而所主又不在太阳矣。
【纲】仲景曰。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症。下之而 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脉当微厥。今反和者。此为内实也。
调胃承气汤主之。
【目】喻昌曰。二条俱见微利之症。难辨其内虚内实。上条。胸胁满而呕。邪凑少阳之表。故 欲下之。必用柴胡为合法。若以他药下之。表邪内入。即是内虚。此条。原无表症。虽丸药误下。
其脉仍和。即为内实也。按仲景下法。屡以丸药为戒。惟治太阳之脾约用麻仁丸。因其人平日津枯 肠结。必俟邪入阳明下之。恐无救于津液。故虽邪在太阳。即用丸药之缓下润其肠。俾外邪不因峻 攻而内陷也。此等处亦须互参。再按伤寒以七日为一候。其有二三候不解者。病邪多在三阳经留恋。
不但七日传之不尽。即十三日二十余日。尚有传之不尽者。若不辨症。徒屈指数经数候。汗下展 转差误。正虚邪凑。愈久愈难为力。所以过经不解。当辨其邪在何经而取之。仲景云。太阳病头痛 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即内经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之旨可见。太阳一经。有行之 七日以上者。其欲再作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以太阳既羁留多日。则阳明少阳亦可羁留。
过经漫无解期矣。所以早从阳明中土而夺之。俾其不传。此捷法也。若谓六经传尽。复传太阳。必无 是理。后人坠落成无己阱中耳。岂有厥阴两阴交尽于里。复从皮毛外再入太阳之事耶。请破此大惑。
<目录>卷七<篇名>合病属性:【纲】仲景曰。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辗侧。口不仁而面垢。遗尿。发汗。则谵语。下之。
则额上出汗。手足冷。若自汗出者。
白虎汤主之。三阳合病。脉浮大在关上。但欲睡眠。合目则汗。太阳与阳明合病。喘而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