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胁下满痛。面目及 身黄。颈项强。小便难者。与柴胡汤。后必下重。本渴而饮水呕者。柴胡汤不中与也。食谷者哕。
六七日经尽之时也。脉迟浮弱。风寒入里而表未除。所以犹恶风寒也。手足温。半入于里而未可 下也。不能食。误下而里伤也。胁下满痛。邪抟少阳也。面目及身黄。土受木贼而色外薄也。颈 项强。太阳阳明之证犹在也。小便难。亡津液也。后以大便言。下重者。柴胡寒。里阴已虚而气 滞也。本渴而饮水呕者。水逆也。柴胡不中与者。以呕由水逆。非少阳或为之证也。食谷者哕。
言过饱则亦当哕噫。申明上文。呕。非柴胡所宜之意。末后疑有脱落。
(三十八)伤寒十三日不解。过经谵语者。以有热也。当以汤下之。若小便利者。大盒饭 硬。而反下利脉调和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脉当微厥。今反和者。此为 内实也。调胃承气汤主之。
热。风也。言俗谓伤寒过经不解者。以庸下不省并中有风。误于治之所致也。若自下利至末。
乃推明其所以为误。而出其救误之治。反和以不厥言。非宜谓平和。方见前。
<目录>卷之四<篇名>辨阳明病脉证并治第四属性:\x凡七十七条方十\x 阳明者。胃经也。其法不以经病为例。而例以胃家实为正。不以经病为例者。阳明路接太阳。
经病。由传从太阳过而后受。多则太阳未除。故须仍从太阳例。如几几合病之类是也。过此再入 阳明。胃实当之。病一入胃。胃为五脏六腑之海。而吉凶生死几焉。不复有经可言矣。故经无例 可出。而凡胃实者不得不出例。此阳明所以与余经不同也。彼以一经再经循经越经。规规于数日 以论证者。乌足与语圣贤言外之意哉。
(一)阳明之为病。胃家实也。
阳明。经也。胃。腑也。实者。大便结为硬满。而不得出也。作于迟早不同。非日数所可拘。
所谓二日阳明者。以经言也。经主三阳。传路之中。不专病。而专病在胃实。故胃实反得以揭阳 明之总。与太阳之揭总者。经病虽不同。要之所以为揭例则一也。余经皆有总揭。其例则通乎二 者而同推。以此观之。则非全书之言。不出于轻视而漫易哉。
(二)问曰。病有太阳阳明。有正阳阳明。有少阳阳明。何谓也。答曰。太阳阳明者。脾约是也。
此条三节。此节三问一答。通下文二节乃三答词。盖原三阳所以入胃之殊因也。太阳阳明者。
谓太阳受病经入胃而成胃实也。脾约见第六十一条。此举大意。详见后。
正阳阳明者。胃家实是也。
正。谓本经也。以病到本经遂入胃而成胃实。故指首条谓即此是也。然大概亦只是如此。
少阳阳明者。发汗利小便已。胃中燥烦。实。大便难是也。
少阳阳明者。以病到少阳。方才入胃而成胃实者言也。发汗以下。三阳皆然。乃独于少阳发 者。以少阳主半表半里。表里皆不可攻故也。然三者之因虽少殊。要亦不过互明耳。
(三)问曰。阳明病。外证云何。答曰。身热。汗自出。不恶寒反恶热也。
身热汗自出。起自中风也。不恶寒。反恶热。邪过荣卫入里而里热甚也。此以太阳传入中风 阳明之外证言。
(四)问曰。何缘得阳明病。答曰。太阳病。发汗。若下。若利小便。此亡津液。胃中干燥。
因转属阳明。不更衣。内实。大便难者。此名阳明也。
亡转皆见太阳篇。中风本自汗。故发汗已下皆致传阳明。势易也。古人大便必更衣。不更衣。
言不大便也。此以太阳中风传入阳明之表证言。
(五)问曰。病有得之一日。不发热而恶寒者。何也。答曰。虽得之一日。恶寒将自罢。即 自汗出而恶热也。
不发热而恶寒。起自伤寒也。恶寒将自罢。邪过表也。即自汗出。邪热郁于阳明之肌肉。腠 理反开。津液反得外泄也。恶热。里热甚也。此以太阳伤寒传入阳明之外证言。
(六)问曰。恶寒何故自罢。答曰。阳明居中。土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始虽恶寒。二 日自止。此为阳明病也。
此承上条之答词。复设问答而以其里证言。无所复传者。胃为水谷之海。五脏六腑四体百骸 皆资养于胃。最宜通畅。实则秘固。复得通畅则生。止于秘固则死。死生决于此矣。尚何复传。
恶寒二日自止者。热入里而将反恶热。以正阳阳 明言也。以病二日而其几有如此。则斯道之精微。岂专专必于谈经论日所能窥测哉。
(七)伤寒发热无汗。呕不能食。而反汗出 然者。是转属阳明也。
。照吉切。发热无汗。追言太阳之时也。呕不能食。热入胃也。反汗出者肌肉着热。肤腠 反开也。 。热而汗出貌。
(八)伤寒。转系阳明者。其人 然微汗出也。
此承上条复以微汗申言。重致叮咛也。
(九)本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也。
彻。除也。言汗发不对。病不除也。此言由发太阳汗不如法。致病入胃之大意。以为总结上文。
(十)伤寒三日。阳明脉大。
伤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