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内与营气和谐。汗但外泄虽是汗出。宜
复发汗。使风邪外出。则卫不强而与营和矣。
太阳病。初服桂枝汤反烦不解者。先刺风池风府。却与桂枝汤则愈。
服汤反烦。必服药时不如法不 热粥助药力。肌窍未开徒用引动风邪。漫无出路。势必内入而生烦也。中风未传变
者。舍桂枝解肌。别无治法。故刺后仍用桂枝汤则愈。今虽不用刺法此义不可不讲。○内编云。服桂枝汤反烦不解者为
未及其
本通其督脉则愈。即是刺风池风府之意。○内经云。有病汗出而身热者风也。汗出而烦满不解者厥也。病名风厥。言烦
满不解。必致传入阴经而发热厥也。
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厥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针足阳明。言刺冲阳使邪归并阳明不犯他界也。他经则不然。盖阳明中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之地也。或言伤寒
多有六七日尚头痛不止者。经言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则知其病六日犹在太阳。至七日而始衰也。所谓七日经尽者。
言邪气虽留于一经。而人之营卫流行。六日周遍六经。至七日复行受邪之经。正气内复邪气得以外解也。若七日不罢。
则邪热势盛。必欲再经而解。非必尽如一日太阳。二日阳明。六日传尽六经之为准则也。
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风邪虽去。而阳气之扰攘未得遽宁。俟十二日再周一经。则余邪尽出。必自愈矣。当静养以需。不可喜功生事也。
太阳病。外证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汤主之。
下之为逆。不是独指变结胸等证而言。即三阴坏病。多由误下所致也。
太阳病先发汗不解。而复下之。脉浮者不愈浮为在外。故反下之。故令不愈。今脉浮故知在外。当须解外则愈宜桂
枝汤主之。
虽已下而脉仍浮。表证未变者当急解其外也。
夫阳病。脉浮大。问病者。言但便鞭耳。设利之为大逆。鞭为实。汗出而解。何以故脉浮。当以汗解。(鞭硬同)
脉浮为邪在表。其人大便虽数日不行。不足虞也。设里实燥结。必腹胀鞭满。又不得不从证下之。以其证急也。即
如阳明例中。有脉浮而大。心下反鞭。有热属脏者攻之。不令发汗一条。以其燥屎逆攻脾脏。所以心下反鞭。不可泥。
心下为阳分。脉浮为表邪而行发汗也。此则病患津液素槁。大便但鞭而无所苦。亦不致于结痛攻脾。只宜小建中汤多加
饴糖以和之。表解热除而津回。大便自通矣。不得已用导法可也。设误用承气攻之。则表邪内犯。故为大逆。与寸口脉
浮大。而医反下之。此为大逆同意。是皆凭脉而不证书也。
欲自解者。必当先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也。
天地郁蒸而雨作。人身烦闷而汗作。气机之动也。气机一动。则其脉必与证相应。故脉浮而邪还于表才得有汗。而
外邪尽从外解。设脉不以浮应。则不能作汗。其烦即为内入之候。又在言外矣。
桂枝本为解肌。若其人脉浮紧发热汗不出者。不可与也。常须识此。勿令误也。
寒伤营之脉证不可误用桂枝汤。以中有芍药收敛寒邪。漫无出路。留连肉腠。胎患无穷。故为首禁。
凡服桂枝汤吐者。其后必唾脓血也。
桂枝辛甘。本胃所喜。服之反吐其人湿热。素盛。可知矣。湿热更服桂枝。则热愈淫溢。上焦蒸为败浊。故必唾脓
血也。
酒客病不可与桂枝汤。得汤则呕。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酒为湿热之最。酒客平素湿热搏结胸中。才挟外邪必增满逆。所以辛甘之法。不可用。则用辛凉以撒其热。辛苦以
消其满。自不待言矣。后人不察。每以葛根为酒客所宜。殊不知又犯太阳经之大禁也。○上为桂枝汤三禁。
以上风伤卫。
太阳病或已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呕逆。脉阴阳俱紧者。名曰伤寒。
凡伤寒。必恶寒发热。体痛呕逆。脉阴阳俱紧。或未发热者。寒邪初入。尚未郁而为热也。仲景虑恶寒体痛呕逆又
未发热。恐误认直中阴经之证。早于辨证之先。首揭此语以明之。
病患身大热。反欲得近衣者。热在皮肤者。寒在骨髓也。身大寒。反不欲近衣者。寒在皮肤。热在骨髓也。
恶寒为寒在表。或身热恶寒。为热在皮肤。寒在骨髓者。皆误也。而活人书以此为表里言之。详仲景论。止分皮肤
骨髓。而不曰表里者。盖以皮肉脉筋骨五者主于外。而克于身者也。惟曰脏曰腑方可言里。可见皮肤即骨髓之上。外部
浮浅之分。骨髓即皮肤之下。外部深沉之分。与经络属表。脏腑属里之例不同。凡虚弱素寒之人。感邪发热。热邪浮浅
不胜沉寒。故外怯而欲得近衣。此所谓热在皮肤。寒在骨髓。药用辛温汗之。至于壮盛素热之人。或酒客辈。感邪之初。
寒未变热。阴邪闭其伏热阴凝于外。热郁于内。故内烦而不欲近衣。此所谓寒在皮肤。热在骨髓,药用辛凉必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