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得病时。至汗出不恶寒句。是言太阳转入阳明之故。即传经之义也。乃一条之总义。自若太阳病证不罢者。
至可小发汗句。是汗不彻而太阳未罢之轻者。此段为客。面色缘缘正赤句至末。方是主。谓太阳之邪正盛而未解。
其初入阳明之邪。尚轻而
可忽。当以太阳表证为主治也。意谓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其邪不得尽去。因而转为阳明。
邪既转属阳明。随即有自微汗出不恶寒之阳明见证。非若太阳证之身热恶寒无汗也。即阳明篇首之身热汗自出。
不恶寒反恶热之义也。若邪已转属阳明。而太阳病证尚有不罢者。是表证犹未尽除。邪气未归阳明之里。
胃邪未实。为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等未尽之表邪。不过因汗出不彻耳。其邪去多留少。可小小发其汗。
邪当自解。设若病患之面色缘缘然正赤而浮现于面者。乃阳气为寒邪所闭。怫郁于表。当汗解之。或熏之取汗。
此虽同一汗出不彻之证。其留邪甚多。一如全未解散之太阳表邪。若前所谓发汗不彻。可小发汗之说。
又不足言矣。此因阳气怫郁。为寒邪所束。怫郁于皮肤腠理之间。不得发越。乃当汗不汗。致令人郁闷烦躁也。
不知痛处者。谓所受寒邪。若但在太阳之表。则如伤寒首条。有身疼腰痛骨节疼痛之证。其痛处自有定在。
此因寒邪虽在太阳。已曾转属阳明。而阳明之经已在肌肉之分。且腹中四肢。皆阳明胃经之所属也。是以素
问太阴阳明论中。有四肢皆禀气于胃之语。阳明篇中。即有脉浮大而短气。腹都满之证。盖因太阳邪气初转阳明。
在经在腑。未有定所。故觉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气短耳。即素问离合真邪论所谓此邪新客。
溶溶未有定处也。见证如此。虽太阳初转阳明。而太阳表证正盛。阳明不足论也。但坐以汗出不彻之故。更发其
汗则愈矣。然何以知其汗出不彻乎。夫脉者。气血流行之动处也。寒伤营血。不得汗泄。阳气郁滞。血脉不快于
流行则涩。此以脉涩。故知之也。
二阳并病。太阳证罢。但发潮热。手足 汗出。大便难而谵语者。下之则愈。宜大承气汤。
太阳阳明并病。与上条同义。但上文则太阳证多而未解。虽有阳明证而犹未可下。当专以太阳主治而宜汗。此条
则言太阳证已罢。但有潮热手足汗出。大便难而谵语等阳明胃实诸证。应以阳明为治而当下。皆示人以辨证施
治之法也。
太阳与少阳并病。头项强痛。或眩冒。时如结胸。心下痞硬者。当刺大椎第一间。肺俞肝俞。慎不可发汗。
发汗则谵语。脉弦。五六日谵语不止。当刺期门。
头项强痛。太阳证也。眩冒。少阳肝胆病也。足少阳之脉。起于目锐 。足厥阴之脉。上入颃颡。连目系。
邪热在少阳。肝胆脏腑相连。热邪在络。上侵目系。故眩冒也。或眩冒者。或时眩冒也。时如结胸者。时或如结胸之
状。而实非结胸也。少阳之脉。下颊车。合缺盆以下胸中。邪在少阳。故时如结胸而心下痞硬也。况胸又属太阳
者乎。邪在太阳则当汗。邪在少阳则禁汗。太阳与少阳并病。亦不可汗。既不可汗。则两经郁经之邪无可解之法。
故当刺大椎第一间。及肺俞肝俞。又叮咛之曰。慎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与少阳篇禁例无异也。大椎者。背脊共
二十一节。最上之第一节骨上。即百劳穴也。肺俞者。第三椎两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肝俞者。第九椎下两旁各
一寸半之二穴也。刺大椎者。所以泄头项强痛之邪也。刺五分。留三呼。泻五吸。刺肺俞者。泄肺气以开皮毛也。
寒邪客于皮毛。皮毛者。肺之合也。然泄肺气而开皮毛。本当以麻黄汤发汗。乃为正治。因太少并病不可发汗。
故刺之以泄皮毛而代麻黄汤之汗也。可刺三分。留七呼。刺肝俞者。泻少阳之邪也。可刺三分。留六吸。凡此三刺。
皆可泄两经之气。解太少之邪者也。故邪在少阳。慎不可发汗。发汗则里虚邪陷而谵语矣。谵语则邪犯阳明。
脉当洪大而不弦。弦者。少阳肝胆之邪也。脉弦而五六日谵语不止。是木邪盛而未欲解也。故当刺肝经之募穴期
门。以泄其邪。所谓随其实而泻之也。
辨误 条辨不知胸属太阳。及少阳之脉亦下胸中。而以胸为阳明部分。固谬。又疑云肝与胆合。
刺肝俞以泻少阳。肺与膀胱。非合也。以肺主气。故刺之以通膀胱之气化欤。不知太阳之表邪在外。膀胱之
气化在里。通其在里之气化。岂能即解在外之表邪。其说更谬。尚论不加揆度。遂取其论以为说。云膀胱
不与肺合。然肺主气。刺肺俞以通其气。斯膀胱之气化行而邪自不能留矣。呜呼。以智者而亦蹈前人之
辙迹。其亦以盲引盲之谓乎。嘻。
太阳少阳并病。心下硬。颈项强而眩者。当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
此即上文之证治也。以上文但言不可发汗。而未言不可下。故此条又重申不可下之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