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治裏實。鄭氏又曰:“原文所主之方,亦不可固執”,示人以活法圓通之妙。
柴胡加芒硝湯方(校補)
柴胡二兩十六銖黃芩一兩人參一兩甘草一兩(炙)生薑一兩(切)半夏二十銖本雲二十銖五枚(洗)大棗四枚(擘)芒硝二兩上八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渣,內芒硝,更煮微沸,分溫再服。不解,更作。
【方解及其應用範圍】此為少陽,陽明兼治的方劑,和解清裏之方也,治小柴胡湯證兼胃有實熱者。
雖有微利,燥結仍留。加芒硝者,泄熱軟堅,胃實可除,潮熱微利自止。亦即本方證之少陽證及陽明證均較大柴胡湯證為輕者適用之。可以推廣用於小柴胡湯證,而腹有堅塊苦滿難解者;或小柴胡湯證,發潮熱,大便不通者。此用鹹寒之芒硝以潤燥軟堅之效也。
四、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譫語言①,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若小便利者,大便當鞕,而反下利,脈調和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脈〕當微厥;今反和者,此(謂)〔為〕內實也,調胃承氣湯主之。原文105①過經:此處是病已離開太陽經的意思。
鄭論:按譫語而稱內熱,下之理也;大小便利者,裏氣通也;脈調和者,氣機順也。此以為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殊非正論。又若自下利,當微厥者,正虛之征也;而反和者,正未大虛也。原文何得此為內實,當下之,非正論,決非仲師所語也。
【闡釋】歷代注家對本條大多只是隨文順釋,殊覺含糊。鄭氏對原文提出疑問,不同於歷代注解者。原文第一段“傷寒十三日”至“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第二段“若自下利”至“此為內實,當下之”。鄭氏均斥為非正論。最後歸結為“決非仲師所語也”。鄭論按過經不解一語,似非確論,如太陽病有十餘日,仍在太陽者;陽明病有下而再下,十餘日仍未解。總之不必專拘時日,務以認證為妥,辨明虛實為要。
【闡釋】本節鄭論,係概括前四節而言。雖曰過經,究竟仍在六經之內,辨其證在何經,即用何經之法以治之,無所往而不得之矣,又何必用此過經不解之法哉?
差後勞複計五法(據舒本校補)
一、大病差後②,勞複者③,枳實梔子豉湯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④。原文393②大病:諸病源候論雲:“大病者,中風、傷寒、熱勞、溫瘧之類是也”。
③勞複:疾病新愈,因勞又發的,叫勞複。
④若有……五六枚三句:據成無己本增。其他諸書,此十六字皆在枳實梔子鼓湯後。
鄭論:按大病差後,稍有勞動,而病依然複初,此皆元氣薄弱之故,不得按前法治之。但病(果按)勞複一證,果係何髒損傷,何經為病?病差後,稍有勞動,其病依然,應按髒經施治,原文所主之方,大非確論,恐有遺誤。
【闡釋】大病新差,真元大虛,氣血未複,過勞了可能復發舊病,與前無異,自當照前用藥,此一定之理也。而鄭氏則說:“而病依然複初,此皆元氣薄弱之故,不得按前法治之”。何其自相矛盾?過勞了既可能復發舊病,亦可能新感為病,仍應以隨證施治為准。故鄭氏又謂:“原文所主之方;大非確論,恐有遺誤”。其質疑是正確的。
枳實梔子豉湯方(校補)
枳實三枚(炙)梔子十四個(擘)豉一升(綿裹)上三味,以清漿水七升①,空煮取四升,內枳實梔子,煮取二升,下豉,更煮五六沸,去渣,溫分再服,複令微似汗。若有宿食者,內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②,服之愈。
①清漿水:徐靈胎曰:漿水即淘米泔水,久貯味酸為佳。
②博棋子大:千金方:羊脂煎方後雲,棋子大小如方寸匕。
【方解及其應用範圍】體虛勞複,熱氣浮越,所以用枳實寬中下氣,梔子泄熱除煩,香豉宣洩陳腐,兼解其表,更用漿水煮藥,以開胃調中,所以具有泄熱除煩,散表和中的作用。假如兼有宿食停滯,再加大黃以蕩滌腸胃,推陳致新,所謂邪去則正自安。
二、傷寒差以後,更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脈浮者,以汗解之;脈沉實者,以下解之。原文394鄭論:按病既稱差已,何得更現發熱乎?又並未現出柴胡證,何得以小柴胡湯主之?即脈浮、沉、實,亦當審其何部何經,應表解、應下解、方可定(按)〔案〕,此以籠統言之,定非確論。
【闡釋】傷寒差已,則大邪已去,後更發熱者,表裏之氣未和也,脈當微弦,必兼有口苦、咽幹、胸脅滿等證,否則不能投以小柴胡湯。至以汗解、以下解,亦當審其何部何經,兼辨其證狀,對證下藥,始為適當。故鄭氏曰:“此以籠統言之,定非確論”。
三、大病差後,從腰以下有水氣者,牡蠣澤瀉散主之。原文395鄭論:按大病差後,從腰下有水氣者,是病不責之太陽,而責之於腎也。太陽底面,即是少陰,太陽病已,而少陰腎氣發洩於外,故現腰以下有水氣,法當溫腎收納,若牡蠣澤瀉散,是亦利水之一法也,似非正論。
【闡釋】本條原文甚簡,必須結合其他證狀來辨別水氣之屬性,是否可用牡蠣澤瀉散治療。如下焦氣化失常,濕熱壅滯,膀胱不瀉,水性下流,故但從腰以下,水氣壅積,膝脛足跗,皆腫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