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

  此疾证甚重。而病患甚静。又觉昏愦身重不能起。自汗自利。四肢厥。此阴病无疑也。又遍身痛。不知处所。出则身如被杖。阴毒证也。

  安得不急治。医者之言。缪误不可听。乃急令服四逆汤。灸关元及三阴交。未知。加服九炼金液丹。利厥汗皆少止。稍缓药艾。则诸证复出。再救急治。如此进退者三。比三日两夜。灸十余壮。服金液六十余粒。四逆汤一二斗。方能住火灸汤药。阳气虽复。而汗不出。证复如太阳证。未敢服药以待汗。二三日后。大烦躁饮水。次则谵语。斑出热甚。无可奈何。复与调胃承气汤。得利。大汗而解。阴阳反复有如此者。前言烦躁不可投凉药。此则可下证具。非止小烦躁而已。故不可同也。

  卷十四

  发斑十三条

  论曰。发斑一证。缘仲景书遗逸不详见。故诸家之说无所统。大抵斑有数种。惟热毒入胃者当下之。非下斑也。下其胃中之毒也。而胃中之毒。由斑而后见也。若皮间暴作瘾疹。无他里热证者。不可下。当服平凉去风解肌药。及以摩膏治之。若在春末及夏。不宜火灸及重覆。随其浅深略分内外。不可一切用药。亦表虚不可发汗也。

  千金方载华元化之言曰。伤寒热毒之气。五日在腹。六日入胃。

  乃可下也。若热毒在外。未入于胃。而先下之者。其热乘虚入胃。则烂胃也。然热入胃。要须下去之。不可留于胃中。胃若实。其热为病。

  三死一生。胃虚热入。烂胃也。其热微者。赤斑出。此候五死一生。剧者黑斑出。此候十死一生。

  千金又曰。病者过日。不以时下。则热不得泄。亦烂胃斑出。雍曰。发斑有下之太早者。有失下者。故王仲弓谓下早热入胃者斑出。下之迟失下之亦斑出。

  活人书曰。发斑有两证。温毒热病。皆有斑也。温毒发斑者。冬时触冒寒毒。至春始发。病初在表。或已发汗吐下。而表证未罢。毒气未散。故发斑。黑膏主之。又冬月温暖。人感乖戾之气。冬未即病。

  至春或被积寒所折。毒瓦斯不得泄。至天气暄热。温毒始发。则肌肉斑烂。瘾疹如锦文。内攻心闷。但呕清汁。葛根橘皮汤主之。雍详发斑。

  有阳毒温毒热病。热病。即今之伤寒也。温毒发斑于三日之内。毒瓦斯在表时即出。以此验其温毒。非热病也。盖其毒久郁而发。病不在里。故不可下。必随表证治之。当用药解肌热。麻黄桂枝皆不可用也。如三日毒不解。其病入里。则同伤寒治之。

  又曰。热病发斑。与时气同。或未发汗。或已经汗下而热毒不散。表虚里实。热毒乘虚出于皮肤。所以发斑。雍曰。此证是温毒发斑也。与伤寒发斑不同。盖温毒之毒本在里。久为积寒所折。腠理闭塞不得出。及天气暄热。腠理开疏。乃因表虚郁发为斑。是时在里之毒发在表。故可解肌而不可下也。伤寒之毒。初亦在里。久不能出。

  及春再感温气。腠理方开。随虚而出于表。遂见表证。而未成斑也。

  医者昧于表里之证。下之太早。时内无毒瓦斯可下。所损皆胃之真气。

  真气既损。则胃为之虚矣。邪毒者。乘虚而出。乘虚而入者。以先损之虚胃。而当复入之今毒。力必不胜。而胃将烂。是以其华见于表而为斑。则伤寒之毒。初蕴于里出而之表耳。既见于里。又见于表。是毒瓦斯往来者再矣。诸经者。血脉之道路也。今邪毒往来于道路。而营卫气血不通。其人可久乎。此其所以不通也。然温毒之斑。惟感于动而发。从而散之。则去矣。伤寒之毒。已发而复遏之。又虚而复客之。

  即入于胃。如升堂入室。不复可逐。必使下泄于肠胃则可出。故必下之。所以救胃烂也。元化曰。要须下去之。不可留于胃中是也。故温毒之斑。郁发之毒也。伤寒之斑。烂胃之证也。发则可去。烂则不可生。是以言五死一生。十死一生也。其烂如何。曰。毒热焚于内。则胃为疮烂矣。

  又曰。大抵发斑。不可用发表药。盖表虚里实。若发汗重令开泄。更增斑烂也。元参升麻汤、大青四物汤、猪胆鸡子汤。可选用之。

  雍曰。温毒发斑。感在表。惟可解肌。不可发汗。伤寒发斑。毒瓦斯在胃。当下不当汗也。故皆腹痛。眼睛疼。身体倦怠。四肢逆冷。额上手背冷汗不止。或多烦渴。精神恍惚。如有所失。二三日间。或可起行。

  不甚觉重。诊之则六脉沉细而疾。尺部短小。寸口脉或大。若误服凉药。则渴转甚。烦躁急。有此病证者。便须急服辛热之药。一日或二日便安。

  又曰。若阴毒渐深。其候沉重。四肢逆冷。脘腹转甚。或咽喉不利。心下胀满。结硬躁渴。虚汗出不止。或时郑声。指甲面青色黑。六脉细沉而疾。一息七至以上。有此证者。速于气海及关元二穴灸二三百壮。以手足和暖为效。仍兼服诸丹散。内外逼逐。令阳气复而大汗解矣。若阴毒盛而阳气暴绝。则为阴毒。阳毒盛而阴暴绝。则为阳毒。大抵离绝阴阳。非大汗不能复其正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