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庞氏云。可乌梅丸。常氏以有余证。故曰可乌梅丸、四逆汤。雍曰。无厥证者。不用四逆。消渴下利。饥不欲食。宜理中汤。下利甚者。去白术。加附子。气上如奔豚者。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吐蛔。服乌梅丸。兼理中丸。

  又曰。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又曰。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又曰。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又曰。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常氏曰。可当归四逆汤。

  又曰。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常氏云。可白头翁汤。雍曰。白头翁治热利。此当更审证冷热用之。

  又曰。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

  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一云消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

  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常氏曰。可服千金漏芦汤。

  又曰。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又曰。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常氏云。喉痹。可桔梗汤。便脓血。可桃花汤。

  又曰。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

  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雍曰。仲景言厥应下之者。谓有当下之厥而误汗也。非谓皆可下也。故仲景又曰。诸四逆厥者。不可下。然厥病至于发痈疽。便脓血。

  应下者。不必拘此。

  又曰。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

  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庞氏续云。若六日厥者。必发热愈甚。仍下利也。雍曰。此恐论中语。而诸书皆不见。若六日厥。则知阳气有余。故知热愈甚也。

  又曰。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庞氏曰。凡厥。通用四逆汤。谓其脉浮迟。或微。或细。或沉。皆属里有寒也。雍曰。世之论厥者。皆不达其源。厥者。逆也。凡逆皆为厥。伤寒所论。盖手足厥逆之一证也。凡阴阳正气偏胜而厥者。一寒不复可热。一热不复可寒。伤寒之厥。非本阴阳偏胜。暂为毒瓦斯所苦而然。毒瓦斯并于阴。则阴盛而阳衰。阴经不能容其毒。必溢于阳。故为寒厥。毒瓦斯并于阳。则阳盛而阴衰。阳经不能容其毒。必溢于阴。

  故为热厥。其手足逆冷。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

  庞氏谓非正厥。皆寒气之轻者也。故可消息汗下。或者以此便为热厥。非也。热厥之热。与寒厥之寒一也。伤寒厥阴。止论寒厥。唯有轻重之异。无热厥也。其谓寒热相胜复五日六日之言。谓发热五日复寒。厥深重者。后发热亦深重。其寒厥轻微者。其后发热亦轻微。此仲景论文本意。误读者谓手足寒厥深者。其内蓄热亦深。寒厥微者。

  其内蓄热亦微。大非也。然则热厥之证何如。曰。手足如炭火炮烙。

  或如入汤中是也。曰。伤寒有此证乎。曰。虽未之见。以理推之。阳毒恐有此证。人见之。未悟其为热厥也。曰。寒热二厥之论。始于何时。

  曰。始于素问。岐伯曰。阳气衰于下。则为寒厥。阴气衰于下。则为热厥。故阳气胜。则足下热。阴气胜。则从五指至膝上寒也。曰。经又言足如履冰。时如入汤中一证。岂寒热并厥乎。曰。此为风痹淫烁。阴阳二经俱不足。邪气乘虚而入。舍于二经之间。往来寒热。正气不能与之争。邪气日进。正气日衰。所以不出三年死。非厥也。

  又问曰。厥病发痈脓。便脓血。何也。雍曰。毒瓦斯随三阴经走下。

  不复可止。非发脓痈便脓血。则无自而出。故其毒下于表者。则发痈脓。下于里者。则便脓血。以是知厥亦有可下逐之理。免发痈脓便脓血也。便脓血则喉不痹者。以毒下也。应下之而反汗。则口伤烂赤者。以毒下而复上也。曰。厥阴论寒厥。而此皆热厥。何也。素问曰。

  人之伤于寒者。则为病热。寒极则生热。是为热厥也。

  庞氏曰。手足厥冷。皆属厥阴。不可下。亦不可汗。有须下证者。

  谓手足虽厥冷。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非正厥也。故可消息汗下。

  庞氏又曰。寒热而厥。面色不泽。冒昧者。当用绵衣包手足令暖温。必大汗而解。

  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