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发汗吐下后。虚烦不得眠。若剧者。必反复颠倒。心中懊。栀子豉汤主之。若少气者。栀子甘草豉汤主之。若呕者。栀子生姜豉汤主之。

  又曰。发汗。若下之。而烦热。胸中窒者。栀子豉汤主之。

  又曰。伤寒五六日。大下之后。身热不去。心中结痛者。未欲解也。栀子豉汤主之。

  又曰。伤寒下后。心烦腹满。卧起不安者。栀子浓朴汤主之。

  又曰。凡用栀子汤。病患旧微溏者。不可与服之。

  又曰。太阳病发汗。汗出不解。其人仍发热。心下悸。头眩。身动。振振欲擗地者。真武汤主之。

  又曰。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常氏云。可与小柴胡汤。

  又曰。疮家虽身疼痛。不可发汗。汗出则 。常氏云。可小柴胡汤。

  又曰。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便血。

  又曰。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额上陷。脉急紧。直视。不能 。不得眠。常氏云。可犀角地黄汤。

  又曰。亡血家不可发汗。发汗则寒 而振。常氏云。可与芍药地黄汤。

  又曰。汗家重发汗。必恍惚心乱。小便已。阴疼。与禹余粮丸。方本阙。常氏云。禹余粮石一味。火 散服亦可。雍曰。用禹余粮不用石。石乃壳也。

  又曰。病患有寒。复发汗。胃中冷。必吐蛔。常氏云。可服乌梅丸。雍曰。宜服理中丸。

  又曰。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若先发汗。治不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为逆。若先下之。治不为逆。雍曰。此为病当先汗。

  而反先下之。故为逆也。若已汗而复下之者。不为逆也。或病当先下。而反先汗之。故为逆也。若已下而后汗之者。不为逆也。如太阳证。当汗。而反下之。少阴证。当下。而反汗之。皆为逆也。

  卷五

  太阳经证治下九十一条

  仲景曰。伤寒。医下之。续得下利清谷不止。身疼痛者。急当救里。后身疼痛。清便自调。急当救表。救里。宜四逆汤。救表。宜桂枝汤。雍曰。此谓太阳证误下之者。

  又曰。病发热头痛。脉反沉。若不瘥。身体疼痛。当救其里。宜四逆汤。雍曰。此太阳病而得少阴脉。故急当救里。

  又曰。太阳病。先下之而不愈。因复发汗。以此表里俱虚。其人因致冒。冒家汗出自愈。所以然者。汗出表和故也。得里未和。然后复下之。常氏云。和表。用小柴胡汤。复下。用调胃承气汤。雍曰。汗出表和。则不必复下。

  又曰。太阳病未解。脉阴阳俱停。(一作微)必先振 。汗出而解。但阳脉微者。先汗出而解。千金云。宜桂枝汤。但阴脉微(一有而尺脉实四字)者。下之而解。若欲下之。宜调胃承气汤。(一云宜大柴胡汤)。

  又曰。太阳病。发热汗出者。此为营弱卫强。故使汗出。欲救邪风者。宜桂枝汤。雍曰。邪风。在卫之风也。

  又曰。伤寒五六日。中风。往来寒热。胸胁苦满。默默不欲饮食。

  心烦喜呕。或胸中烦而不呕。或渴。或腹中痛。或胁下痞硬。或心下悸小便不利。或不渴身有微热。或咳者。与小柴胡汤主之。

  又曰。血弱气尽。腠理开。邪气因入。与正气相搏。结于胁下。正邪分争。往来寒热。休作有时。默默不欲饮食。脏腑相连。其痛必下。

  邪高痛下。故使呕也。(一云脏腑相连其病必胁膈中痛)小柴胡汤主之。服柴胡汤已。渴者。属阳明也。以法治之。常器之云。亦与小柴胡汤。待其便坚。方可用调胃承气汤。

  又曰。得病六七日。脉迟浮弱。恶风寒。手足温。医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胁下满痛。面目及身黄。颈项强。小便难者。与柴胡汤。后必下重。本渴而饮水呕者。柴胡不中与也。食谷者哕。常氏云。可五苓散、小半夏橘皮汤。雍曰。出千金十八卷痰饮门。若证象阳旦小便难者。属桂枝加附子汤。(见前卷)

  又曰。伤寒四五日。身热恶风。颈项强。胁下满。手足温而渴者。小柴胡汤主之。

  又曰。伤寒阳脉涩。阴脉弦。法当腹中急痛。先与小建中汤。不瘥者。小柴胡汤主之。

  又曰。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凡柴胡汤病证而下之。若柴胡证不罢者。复与柴胡汤。必蒸蒸而振。却发热汗出而解。雍曰。柴胡汤证。误以他药下之者也。

  又曰。伤寒二三日。心中悸而烦者。小建中汤主之。

  又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证仍在者。先与小柴胡汤。呕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烦者。为未解也。与大柴胡汤下之则愈。雍曰。呕止小安者。勿服大柴胡也。

  又曰。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证。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潮热者实也。先宜小柴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