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编。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发汗吐下后脉证。皆叔和分经。
及述经外之余言。附己意以撰次之。合经亦十一篇。共目二十二。以为全成仲景氏未韦之遗书者也。而第十七十 八二十二三篇。则又皆抱空名。而拥虚位。无册条之可检。实则一十九篇之条册耳。皆叔和所纪之旧额如此。世 固有少此以为非仲景之全书。而起其说者。呜呼。是书也。仲景之作于建安。汉年号也。出自叔和之撰述。晋太 医令也。相去虽不甚远。盖已两朝相隔矣。是仲景之全书。非仲景之全书。诚不可晓也。
又曰。医道之方法具备。自仲景始。故世称仲景方法之祖。伤寒论。乃其书也。考求其方法。义例明甚。何 谓例。如中风一也。伤寒二也。兼风寒俱有而中伤。三也。三病不同。以皆同在太阳。故皆发汗。发汗云者。非 例言乎。何谓义。如发中风之汗。汗之以桂枝汤。发伤寒之汗。汗之以麻黄汤。发兼风寒俱有而中伤之发。发之 以大青龙汤。一例发汗。而三汤则不同。非以其各有所宜之义乎。然则方法者。
道之用也。例者所以行其方法也。义则其行而宜之之谓。是已。是皆相须而不相离。一致之谓道也。奚此为然哉。
其余各属。悉皆类此。条目具在也。夫何无己之注解。不省义例原属方法中。法外又独有伤寒之例。独例伤寒。
而置诸各属。舍义而独曰例。岂仲景之言。其后人之伪。明亦甚矣。伪例者谁。或曰叔和。谓叔和者。以其编述 也。编述论而出始。则叔和之于论。诚功之首也。乃若又伪此例。则后之医伤寒者。不知通求各属。但务专拟于 伤寒。仿例而行。仲景之道反愈晦。而至今愈不明。究其叛乱。不由尼于此例。以至如此乎。以此言之。则叔和 者。亦一罪之魁耳。贤如叔和。愚意其智不乃尔也。或曰无己。谓无己者。以其注解也。此则近似。何也。己任 注解。则当精辨论之条目。详悉各属本义。以迪诸后。不当愎强苟且。一概 己。朦胧训为伤寒。比之于例。俨 然一家口语。以此拟己。夫复何疑。且例苟在。非以前亦当暴白其非。不令得以迷误。继述是也。奈何懵此不为。
乃固尾之以阿顺可乎。
闵芝庆曰。伤寒论之称诸证也。证虽纷然。称有定例。其中微旨。非易窥测。至于编列次序。岂不难乎。凡 称某经病者。以病在此经也。六经伤寒固如此。杂病亦有此者。如太阳湿证 证之类。盖辨似伤寒之杂病。称某 经者也。有以伤寒二字冠之者,如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之类。盖兼中风而言者也。以伤寒为病。
多从风寒得之。故或中风。或伤寒。总以伤寒称也。其中专称伤寒。不兼中风者。如伤寒脉浮。不发汗因致衄者。
麻黄汤主之之类。是也。有中风伤寒之外。如温病风湿之类,亦在论中者。以明不可混称伤寒也。有但称病患。
但称病。称厥。称呕。称下 利等证。不明言伤寒中风杂病者。大概论之也。论中称有定例如此。叔和编述。以惠后世。乃立一见。而先列辨 脉平脉二篇。盖谓论病当先明脉也。伤寒例。为六经诸篇要领。故以统论者。列于脉法之后。 湿 三种。有似 伤寒。故辨又次之。脉既明矣。要领举矣。相似之证别论。而不得淆矣。斯可细论六经。继以霍乱诸篇乎。
又曰。伤寒有例。犹律法有例。罪有明证。从例治之。病有明证。从例治之。是皆所谓法也。证可定罪之名。
证可定病之名。正名所当先也。伤寒例。先正伤寒所由名。遂及温暑时行冬温寒疫所由名。各正其名者。欲发明 伤寒与诸病相异。故论伤寒。而略言诸病耳。此伤寒例所由名也。彰之以六经脉证。曰可汗。曰可下。是明例在 可治者也。两感于寒者死。不两感于寒。不传经。不加异气者。得自愈。十三日不瘥者危。感异气变为他病者。
当根据坏证治之。是明例各不同者也。又叮咛病须早治。治勿妄施。仁爱之意。深且切矣。须知此篇。乃论中纲领。
仅道伤寒之常。而未尽其变。诸变不可胜数。故后有六经诸病。发明此例。前后一贯。岂容偏废哉。方氏作条辨。
辨伤寒例非仲景之言。出后之伪。遂削去之。吾不敢谓此例皆仲景言也。中有搜采仲景旧论。录其证候等语。岂 仲景言乎。不敢谓此例皆非仲景言也。中有微词奥义发素问热论所未发者。后人岂能伪乎。谓叔和附以己意则可。
谓全非仲景之言则不可。且无论伪与非伪。当观可法与否。以决应存应削。例中发明太阴脉尺寸俱沉细。方氏注。
太阴病脉浮者。可发汗。窃沉细一句证之。例中发明厥阴脉微缓。方氏注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窃微缓二字 证之。既窃夫例则取之。而以为可法矣。又胡为削之哉。呜 呼。伤寒之不明于天下。由不得其要领。而昧失此例者众也。反谓仲景之道。晦而不明。厄于此例。以至谓成无 己不能暴白伪例之非。固为阿顺。妄以春秋赵盾律之。可乎。
又曰。世于仲景伤寒论。每曰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方固止于此。法则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
难以数拘焉。今按汪石山伤寒选录所述。出自类证者。据其所云。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