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吾疑二味合方,正不可多得也。夫 二味 合而成方者甚多,吾不能悉数,示以成方,不若商以新方也。人参与当归并用,可以治气血 之 虚。黄 与白术同施,可以治脾胃之弱,人参与肉桂同投,可以治心肾之寒。人参与黄连合 剂,可以治心胃。人参与川芎并下,则头痛顿除。人参与菟丝并煎,则遗精顿止。黄 与川 芎齐服,则气旺而血骤生。黄 与茯苓相兼,则利水而不走气。黄 与防风相制,则去风而 不 助胀。是皆新创之方,实可作偶之证。至于旧方,若参附之偶也,姜附之偶也,桂附之偶,
术苓之偶, 归之偶,归芎之偶,甘芍之偶,何莫非二味之合乎。临症裁用,存乎其人。(
〔批〕又开许多法门矣,快哉。)
或疑偶方合两味以制胜,似乎有相合益彰之庆,但不知有君臣之分、佐使之异否乎。夫 方无 君臣佐使者,止奇方也。有偶则君臣自分,而佐使自异矣。天无二日,药中无二君也。偶方 之中,自有君臣之义、佐使之道,乌可不分轻重多寡而概用之耶。(〔批〕方无君臣不成 方矣,又何论偶不偶乎。)
复方若何?岐伯夫子曰∶奇之不去则偶之。偶之是谓重方。重方者,复方之谓也。或用 攻于 补之中,复用补于攻之内,或攻多而补少,或攻少而补多,调停于补攻之间,斟酌于多寡之 际,可合数方以成功,可加他药以取效,或分两轻重之无差,或品味均齐之不一,神而明之 ,复之中而不见其复,斯可谓善用复方者乎。
或问复方乃合众方以相成,不必拘拘于绳墨乎?曰∶用药不可杂也,岂用方而可杂乎。
用方 而杂,是杂方而非复方矣。古人用二方合之,不见有二方之异,而反觉有二方之同,此复方 之所以神也。否则,何方不可加减,而必取于二方之相合乎。(〔批〕说得精细明爽。)
或疑复方合数方以成一方,未免太杂。有前六方之妙,何病不可治,而增入复方,使不 善用 药者,妄合方以取败乎。曰∶复方可删,则前人先我而删矣,实有不可删者在也。虽然,知 药性之深者,始可合用复方,否则不可妄用,恐相反相恶,反致相害。(〔批〕神而明之,
存乎其人,然好用聪明,则不可也。)
或疑复方不可轻用,宁用一方以加减之,即不能奏效,亦不致取败。曰∶此吾子慎疾之 意也 。然而复方实有不可废者,人苟精研于《本草》之微,深造于《内经》之奥,何病不可治,
亦何法不可复乎,而犹谨于复方之不可轻用也,未免徒读书之讥矣。
<目录><篇名>十剂论内容:有方则必有剂,剂因方而制也。剂不同,有宣剂、有通剂、补剂、泻剂、轻剂、重剂、
滑剂 、涩剂、燥剂、湿剂,剂各有义,知其义可以用药。倘不知十剂之义而妄用药,是犹弃绳墨 而取曲直,越规矩而为方圆也。虽上智之士,每能变通于规矩绳墨之外,然亦必先经而后权 ,先常而后变。苟昧常求变,必诡异而不可为法,离经用权,必错乱而不可为型。深知十剂 之义,则经权常变,折衷至当,又何有难治之病哉。此十剂之必宜论也。
一论宣剂。岐伯夫子曰∶宣可去壅。又曰∶木郁达之,火郁发之,土郁夺之,金郁泄之,
水 郁折之,皆宣之之谓也。夫气郁则不能上通于咽喉头目口舌之间,血郁则不能上通于胸腹脾 胃经络之内,故上而或哕、或咳、或嗽、或呕之症生,中而或痞、或满、或塞、或痛、或饱 、或胀之症起,下而或肿、或泻、或利、或结、或畜、或黄之症出,设非宣剂以扬其气,则 气壅塞而不舒。设非宣剂以散其血,则血凝滞而不走。必宣之而木郁可条达矣,必宣之而火 郁可启发矣,必宣之而金郁可疏泄矣,必宣之而水郁可曲折矣,必宣之而土郁可杀夺矣。
或问吾子发明宣剂,几无剩义,医理无尽,不识更可发明乎?曰∶郁症不止五也,而宣 郁之 法亦不止二。有郁之于内者,有郁之于外者,有郁之于不内不外者。郁于内者,七情之伤也 ;郁于外者,六淫之伤也;郁于不内不外者,跌扑坠堕之伤也。治七情之伤者,开其结;治 六淫之伤者,散其邪;治跌扑坠堕之伤者,活其瘀,皆所以佐宣之之义也。(〔批〕宣扬气 血之外,又举三法以尽宣变。)
或疑宣剂止开郁解郁,遂足尽宣之之义乎。夫宣不止开郁解郁也。邪在上者,可宣而出 之;
邪在中者,可宣而和之;邪在下者,可宣而泄之;邪在内者,可宣而散之。邪在外者,可宣 而表之也。宣之义大矣哉。
或疑宣剂止散邪而已乎,抑不止散邪而已乎。夫宣之义,原无尽也。可宣而宣之,不必 问 其邪 ;宜宣而宣之,不必问其郁。总不可先执宣邪之意,以试吾宣之之汤,并不可先执宣郁之心 ,以试吾宣之之药也。
二论通剂。岐伯夫子曰∶通可去滞。盖留而不行,必通而行之。是通剂者,因不通而通 之也 。通不同,或通皮肤,或通经络,或通表里,或通上下,或通前后,或通脏腑,或通气血。
既知通之异,而后可以用通之法。通营卫之气,即所以通皮肤也;通筋骨之气,即所以通经 络也;通内外之气,即所以通表里也;通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