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乃仅以假借约法之命令,付诸现内阁,内阁复任意还诸国会,不惟无以对国民,试问此种免职行动,何以见重于友邦?此不得不望吾国民慎重考虑者一也。闻有人建议以恢复法统为言,并请黄陂复位,国人善忘,竟有率尔附和者。永祥等反复思维,殊不得其解。
盖既主张法统,则宜持有统系之法律见解,断不容随感情为选择。二三武人之议论,固不足变更法律,二三议员之通电,更不足代表国会。此理既明,则约法之解释援用,自无聚讼之余地。约法上只有因故去职,暨不能视事二语,并无辞职条文,则当然黄陂辞职,自不发生法律问题。河间为旧国会选举之合法总统,则依法代理,应至本任期满为止,毫无疑议。大总统选举法,规定任期五年,河间代理期满,即是黄陂法定任期终了,在法律上,成为公民,早已无任可复,强而行之,则第一步须认河间代理为不法。试问此代理期内之行为,是否有效?想国人决不忍为此一大翻案,再增益国家纠纷。如此则黄陂复位之说,适陷于非法,以黄陂之德望,若将来依法被选,吾侪所馨香祷祝,若此时矫法以梏之,诉诸天良,实有所不忍,此不得不望吾国民慎重考虑者又一也。迩者,民治大进,今非昔比,方寸稍有偏私,肺肝早已共见。伪造民意者,已覆辙相寻,骫法自便者,亦屡试不清。孙帅传芳删电:“所谓以一人爱恶为取舍,更张不以其道,前者既失,后乱渐纷”云云,诚属惩前毖后之论。顾曲形终无直影,收获先问耕耘,设明知陷阱而故蹈之,于卫国则不仁,于自卫则不智。永祥等怵目横流,积忧成痗,夙有栋折榱崩之痗,敢有推抱敛手之心?临崖勒马,犹有坦途,倘陷深渊,驷追曷及?伏祈海内贤达,准法平情,各抒谠论,本悲悯之素怀,定救亡之大计。宁使多数负一人,勿使一人负多数。永祥等当视力之所及,以尽国民自卫之天职,决不忍坐视四万万人民共有之国家,作少数人之孤注也。
这电报是六月三日,卢永祥从浙江拍发的。其余如上海护军使何丰林,以及主张联省自治的褚辅成、孙洪伊等,也都纷纷表示反对。黎氏本人,因此愈加消极了。这时他门下的政客张耀曾等发起急来,也发了一个通电道:
约法及总统选举法之规定,总理在任期中,离职之情形,只有三种: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弹劾去职,三曰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三者有一,即为合法离职。三者以外,总统不让职于他人,他人不得以离职要总统,若其有之,是非法也。黎大总统于六年七月,被逼离职,尚余任期一年三月有余,其离职原因,与前述第一第二两事无关,即与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亦属毫不相涉。盖我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二项,所谓因故不能执行职务者,本师美宪前例,专指总统精神丧失而言。纵谓文义浑括,强为宽解,则所谓故者,当然依限于总统本身,所谓不能者,当然限于总统自动。譬如总统久罹重病,或因公远赴异国,援引适用,尚属可通。至于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于压迫,如凭借兵威,使总统不能在职,不敢复职者,是私擅废黜总统耳,非法律上所谓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也。私擅废除总统,本为法所不许,即当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执行职务之列。藉曰不然,则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二项之规定,不啻明诏为副总统者,时时可驱除总统而代之。败纪奖乱,莫甚于此。立法本意,断断不然。故从法律上立论,自民国六年七月黎大总统之离职,推之法定三种原因,无一而当,是其离职,乃事实上之离职,非法律上之离职也。非法律上之离职,故不发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其离职无效,故冯副总统之代理,乃事实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无法律之效力。在昔大法摧毁,事实相尚,舍法言权,夫复何说?今则尊崇法统,万事资以判断,而法律上固赫然昭示,黄陂黎公,仍在大总统之位,而其行使职权时间,尚有一年三个月有余也。黄陂离职无效,一旦障碍既去,当然继续开会。黄陂继任应竟其未尽之期,亦犹国会续开,应满其前此未满之任。法理彰明,决非曲解,此则愿吾人共加注意者也。兹事体大,解释疑义,权固属于国会,敷陈常理,责仍在于学人。耀曾依法言法,自信无他,国人崇法护法,谅有同感。
这电发表,各方的议论愈多,但在时势情理各方面说起来,黎元洪实有不能不复位之势。当时黎氏原有这样一个通电:
自引咎辞职,蛰处数年,思过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谤?果使摩顶放踵,可利天下,犹可解释,乃才轻力薄,自觉勿胜,诸公又何爱焉?前车已覆,来日大难,大位之推,如临冰谷。
可见他辞意本来很坚,无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罢不能之势,如国务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刘梦庚,商界代表张维镛、安迪生,曹锟代表熊炳琦,吴佩孚代表李单率,以及各省代表,共四十余人,都纷纷赴黎宅请黎复职,正是:
大运忽回春气象,寒门又似市廛中。
未知黎氏肯答应否,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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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起义武昌,首创民国,论革命之功,自属千秋不朽,即以人格而论,民国十余年来,自总统以迄军阀,亦未有洁身自好如黄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