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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蔡东藩民国演义--蔡东藩-第105页

岛,仍为中国帮忙,俟得青岛后,当完全交还中国。看官!你想天下人有这等侠义么?同是中国人,尚且争权夺利,互阋不休,况中日不相联属,怎肯把处心积虑的青岛谋取到手,还要完璧归赵呢?透彻之至。袁总统聪明过人,岂有不晓得的道理?惟势力既不及日本,更且想仰仗日人,赞助帝制,那时只好模糊过去,不过与日人划一战线,让他数十里中立地面,听令出入,战线以外,不得运兵。日人得了运兵路径,已是心满意足,当与袁政府约定,仗着一股锐气,夹攻青岛。德兵多方防守,相持至三月有余,两造伤亡,恰也不少。毕竟德人势孤力弱,弄得饷尽援绝,无法可施,不得已悬旗乞降,好好一个青岛,由德人经营十多年,建筑完固,至此国际纷争,竟被日人乘间占去了。为好拓地者作一棒喝。
  袁总统也无心过问,按日里收揽大权,规复专制,所有新颁章程,又增添了若干条。就中有立法院组织法,及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名目上是改良旧制,维持共和,其实是徒有虚名,掩饰人目。当时有一个在京人员宋育仁,居然倡议复辟,欲请出宣统帝来,仍登大宝。为文武二圣人先声。会被袁总统闻知,即下一申令,说他邪词惑众,紊乱国宪,著即驱逐回籍。就是王闿运、劳乃宣等,主张君主立宪,袁总统尚满口共和,自谓帝王总统,均非所愿。谁知他口是心非,暗地里却着着进行,到了三年十二月终旬,先改定大总统选举法,公布出来,录述如后:
  [[大总统选举法]]
  第一条 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
  第二条 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
  第三条 每届行大总统选举时,大总统代表民意,依第一条所定,敬谨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三人。
  前项被推荐者之姓名,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
  前项金匮之管钥,大总统掌之。石室之管钥,大总统及参政院院长国务卿分掌之,非奉大总统之命令,不得开启。
  第四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下列各员组织之:
  一 参政院参政 互选五十人。
  二 立法院议员 互选五十人。
  前项各款之互选,用记名连记投票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由内务总长监督之。
  届组织大总统选举会,立法院在闭会期内时,以在京议员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为大总统选举会会员。
  第五条 大总统选举会,由大总统召集,于每届选举期前三日以内组织之。
  第六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参政院议场为会场,以参政院院长为会长。
  参政院院长,如系副总统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时,以立法院议长为会长。
  第七条 选举大总统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总统选举会。
  第八条 大总统选举会,除就被推荐三人投票外,得对于现任大总统投票。
  第九条 选举大总统,以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用记名单名投票法。得票满投票人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若皆不足当选票额时,就得票多数之二人行决选,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
  第十条 每届应行选举大总统之年,参政院参政,认为政治上有必要时,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为现任大总统连任之议决,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一条 大总统任期未满,因故去职时,应于三日内组织大总统临时选举会。
  临时选举未举行前,大总统职权,由副总统依约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代行之。如副总统同时因故去职,或现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时,由国务卿摄行其职权。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之职权,不得代行或摄行。
  第十二条 届行临时选举之日,由代行或摄行大总统之职权者,咨行大总统临时选举会会长,指任会员十人,监视开启尊藏金匮石室,恭领金匮到会,当众宣布。就被推荐三人中,依九条之规定,投票选举。
  第十三条 现任大总统连任,或当选大总统继任,均应于就职时,为下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宪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项誓词,须声明遵守约法。
  第十四条 副总统之任期,与大总统同。任满时,由连任或继任之大总统推荐有第一条资格者三人,准用选举大总统之规定行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废止之。)
  依这选举法看来,是大总统一任十年,且得连任,或一次或两次三次,并未明定限制。试想做了大总统,已是年满四十,人生上寿,不过百年,若连任数次,便是终身为大总统了。释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条。后任的大总统,须由前任的大总统推荐三人,署名金简,密贮金匮,将来选举后任大总统时,除对于现任大总统,得票选举连任外,只有金简中所写的姓名,可以选举,此外不能羼入,照此制度